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我局政府採購行為,提高政府採購工作效率,明確政府採購工作程式,根據《中國地震局政府採購管理細則》,制訂本規程。第二條 中國地震局機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震局和各直屬單位(以下簡稱採購單位)實施政府採購活動適用本規程。
第三條 採購單位實施政府採購的程式包括編制政府採購預算、編制政府採購實施計畫、確定政府採購採購方式、確定採購檔案、施行採購、確定中標供應商、簽訂契約、驗收、採購資金支付和檔案管理等工作過程。
第二章 政府採購預算
第四條 政府採購預算,是反映採購單位年度政府採購項目及資金的計畫,是部門預算的組成部分。第五條 採購單位上報“二上”部門預算時,應同時組織編制本單位政府採購預算。根據財政部“二下”政府採購預算批覆,組織開展本單位政府採購活動。
第六條 政府採購預算一經批准,原則上不再調整。
確需調整或追加政府採購預算的,採購單位應當在實施採購前30日內,將調整後的政府採購預算經中國地震局審核後,報財政部備案。
第三章 政府採購實施計畫
第七條 政府採購實施計畫,是政府採購預算的具體實施方案,也是年度政府採購執行和考核的依據。政府採購實施計畫主要內容包括採購貨物、工程及服務的名稱、採購預算、數量、資金來源、交貨(工)時間、技術指標和服務要求等。第八條 採購單位收到部門預算批覆後,應將細化的政府採購項目,按照政府集中採購目錄及標準,組織編制本單位政府採購實施計畫。採購單位應於收到部門預算批覆後25日內,將本單位的政府採購實施計畫上報中國地震局。
第九條 中國地震局負責組織編制中國地震局政府採購實施計畫,將政府採購實施計畫上報財政部,並分別抄送相應的政府採購機構及委託其實施。
第十條 中國地震局政府採購實施計畫一經批准,原則上不再調整。
確需調整的,採購單位應在採購活動前30日內,將變更的檔案報中國地震局,檔案包括:
(一)調整理由:採購項目調整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合理性;
(二)調整的內容:預算、數量、技術指標等;
(三)調整前後比較:調整前後在目標、預算、數量、技術指標、質量等方面的比較分析。
第十一條 採購單位可於每年10月底之前將本單位調整或增加的政府採購實施計畫報送中國地震局。
第四章 政府採購方式確定
第十二條 政府採購實行集中採購機構採購、部門集中採購和分散採購三種組織形式。第十三條 達到公開招標標準以上的採購項目,應當採用公開招標方式進行採購;公開招標標準以下的採購項目,應當依法採用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詢價或單一來源方式採購。
第十四條 集中採購機構採購中採用協定供貨、定點採購的,由採購單位按照中央國家機關政府採購中心規定的程式執行。
屬於集中採購機構採購、達到中央國家機關政府採購中心規定的公開招標限額以上的,應委託中央國家機關政府採購中心組織公開招標。
第十五條 採購單位委託中央國家機關政府採購中心承擔招標工作的,雙方可根據實際情況,簽訂委託協定,協商確定委託事項及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六條 部門集中採購項目的實施由採購單位擇優選取中央國家機關政府採購中心、地震政府採購中心或入圍的政府採購代理機構,經中國地震局同意後單位委託其實施。因特殊情況確需自行採購的,應當按程式審批。
第十七條 採購單位委託地震政府採購中心或入圍政府採購代理機構承擔招標工作的,雙方可根據實際情況,簽訂委託協定,協商確定委託事項及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八條 分散採購項目由採購單位自行負責實施。
第十九條 採購單位因特殊情況需要自行採購屬於集中採購項目的,應事前提出書面申請和說明理由,報中國地震局審批後實施。
第二十條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由採購單位提出書面申請,說明理由,經中國地震局審核,報財政部批准後實施採購:
(一)應當採用公開招標採購方式,因情況特殊需要採用其他採購方式的;
(二)公開招標中實質性回響的供應商不足3家造成廢標,需要採用其他採購方式的;
(三)因特殊原因需採購進口國外產品的;
(四)其他需報中國地震局審核同意的特殊情況。
第五章 採購檔案確定
第二十一條 採購單位負責提出招標檔案的技術要求,技術要求的編寫程式:(一)項目實施部門根據項目設計和市場產品狀況,負責起草招標檔案技術要求;
(二)業務主管部門負責審定招標檔案的技術要求;對於重大的、技術複雜的項目,應組織專家進行論證。必要時,可聘請熟悉該領域技術狀況的社會專家參加論證。
第二十二條 招標檔案商務部分由政府採購代理機構會同採購單位進行編制。
第二十三條 對於重大、技術複雜或者對技術指標意見不一致的採購項目,應當舉行項目論證會,論證內容包括採購項目的商務要求、技術指標和評分細則等。
第二十四條 採購檔案必須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規定,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不得限制供應商公平競爭或以不合理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歧視待遇,不得以任何方式指定品牌和供應商。採購單位提出限制性條款的,政府採購代理機構應予以修正。
第二十五條 招標檔案已經確定,原則上不得變更;確需變更的,應重新履行審定程式。除招標採購方式外,其他採購方式的採購檔案參照招標檔案確認程式。
第六章 施行採購
第二十六條 採購單位應當按照政府採購實施計畫中確定的採購範圍和方式組織採購活動。第二十七條 實行招標採購方式的,應當按《政府採購法》和《招投標法》等有關法律、規章規定的程式及要求,編制標書、刊登公告或發投標邀請、接收投標、組織開標、評標和定標。
第二十八條 採購檔案編制完成後,應經採購單位簽字並蓋章確認,由政府採購代理機構在指定媒體上公告。
第二十九條 邀請招標項目,招標檔案經採購單位確認後,由政府採購代理機構負責按規定在指定媒體上發布資格預審公告,期限不得少於7個工作日,公告期結束後2個工作日內,由專家確定合格供應商名單,由採購單位和政府採購代理機構共同從評審合格的供應商中隨機確定5家以上(含5家)入圍供應商。
第三十條 因特殊情況需要縮短採購公告期限的,由採購單位提出申請,經中國地震局審核報財政部審批後實施。
第三十一條 公開招標、邀請招標採購項目,採購單位因特殊情況需對已經公布的招標檔案作必要的澄清或更正的,應當在招標檔案規定的提交投標檔案截止時間15天前提出,政府採購代理機構應按照有關規定發布更正公告並通知潛在供應商。超過規定期限的,採購項目的開標時間應當向後順延。
第三十二條 採購代理機構應於評審活動開始前1個工作日,按照財政部《政府採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隨機抽取評標專家,專家不得少於評審或談判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採購單位的紀檢監察部門應監督評標專家的抽取過程。
經抽取,專家庫不能滿足需要的,可以另行選取專家,但應當在評審工作結束後10日內,將評審專家名單報財政部。
第三十三條 採購單位需要派代表參加評審的,應當向被委託的政府採購代理機構出具推薦函,同時報中國地震局備案。推薦函須加蓋公章,內容應當包括採購項目名稱、被推薦人姓名和職務等。
項目主管人員和行政監督管理人員不得作為專家參加評標。
第三十四條 重大、技術複雜的採購項目,採購單位紀檢監察部門應對評審全過程進行監督。
第三十五條 公開招標、邀請招標採購項目,應當按照預先公告的時間和地點進行開標。開標由政府採購代理機構主持,採購人、供應商和有關方面應派代表參加。
第三十六條 公開招標、邀請招標採購項目開標時,應當由供應商或者其推選的代表檢查投標檔案的密封情況,也可以由採購單位委託的公證機構檢查並公證;經確認無誤後,由工作人員當眾拆封,宣讀投標供應商名稱、投標價格、價格折扣、招標檔案允許提供的備選投標方案和投標檔案的其他主要內容。
第三十七條 公開招標、邀請招標採購項目,採購單位對採購項目設有攔標價的,應在供應商提交投標檔案的同時密封提交攔標價,攔標價應當加蓋採購單位公章。
第三十八條 公開招標、邀請招標採購項目,政府採購代理機構應安排各評標委員會成員單獨評標,採購單位派出的非評標人員不得參加評標,並應當退出評標現場,但紀檢監察人員除外。
第三十九條 採購單位需要對採購需求和項目背景進行一般性陳述的,應當在招標檔案中註明;需要進行特別陳述的,應當提供文字說明並由負責人簽字,加蓋採購單位公章,由採購單位代表在評審或談判活動開始前提交評標委員會宣讀並作為業務資料存檔。
第四十條 競爭性談判項目採購的,應遵循以下程式:
(一)成立談判小組。談判小組由採購單位的代表和有關專家共3人以上的單數組成,其中專家的人數不得少於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
(二)制定談判檔案。談判檔案應當明確談判程式、談判內容、契約草案的條款以及評定成交的標準等事項。
(三)確定邀請參加談判的供應商名單。談判小組從符合相應資格條件的供應商名單中確定不少於3家的供應商參加談判,並向其提供談判檔案。
(四)談判。談判小組所有成員集中與單一供應商分別進行談判。在談判中,談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與談判有關的其他供應商的技術資料、價格和其他信息。談判檔案有實質性變動的,談判小組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參加談判的供應商。
談判小組根據談判檔案規定確定談判結果。
第四十一條 採取詢價方式採購的,應遵循以下程式:
(一)成立詢價小組。詢價小組由採購人的代表和有關專家共3人以上的單數組成,其中專家的人數不得少於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詢價小組應當對採購項目的價格構成和評定成交的標準等事項作出規定。
(二)確定被詢價的供應商名單。詢價小組根據採購需求,從符合相應資格條件的供應商名單中確定不少於3家的供應商,並向其發出詢價通知書讓其報價。
(三)詢價。詢價小組要求被詢價的供應商一次報出不得更改的價格。
詢價小組根據招標檔案規定確定詢價結果。
第四十二條 採取單一來源方式採購的,採購人與供應商應當遵循本規程規定的原則,在保證採購項目質量和雙方商定合理價格的基礎上進行採購。
第七章 確定中標供應商
第四十三條 評審結束後,政府採購代理機構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將評審報告送採購單位,採購單位應當在收到評審報告5個工作日內予以確認。政府採購代理機構負責按照評標委員會確定的採購結果,在指定媒體上發布中標公告,並向中標供應商發出中標通知書,向未中標供應商發出未中標通知書。
第四十四條 採購項目廢標的,政府採購代理機構應當按規定發布公告,並根據有關規定重新確定採購方式後組織採購。
第四十五條 採取競爭性談判、詢價和單一來源方式採購的,採購單位根據談判小組確定的結果,向中標供應商發出中標通知書,同時向未中標供應商發出未中標通知書。
第八章 簽訂契約
第四十六條 採購單位應在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與中標供應商簽訂政府採購契約。第四十七條 採購契約應當使用財政部監製的政府採購格式契約文本,由採購單位根據招投標檔案和商務談判結果簽訂政府採購契約。
第四十八條 政府採購契約的必備條款包括:招標檔案中規定的契約通用條款與專用條款、契約標的質量及數量、契約金額、交貨(工)時間及地點、驗收、資金支付、違約處理、契約附屬檔案、中標通知書等。
第四十九條 政府採購契約應採用中文簡體字,產品技術說明中若有其他文字表述的應譯成中文,專用字母、詞和詞組應提供中文註解。
第五十條 政府採購契約中所使用的計量單位,除招標檔案有特殊要求外,均應採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定的計量單位。
第五十一條 政府採購契約必須採用書面形式,契約正文統一採用A4複印紙。
第五十二條 集中採購機構採購中屬於協定供貨、定點採購的採購項目,採購單位應按照中央國家機關採購中心規定的政府採購契約格式簽訂。
第五十三條 政府採購契約應由雙方當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經其正式授權的委託代表簽字並加蓋公章(或契約專用章),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或招標檔案規定的契約生效條件達成時生效。
第五十四條 政府採購契約(包括追加或補充契約)一式四份,採購單位保存2份、供應商1份。達到財政部備案要求的政府採購契約,採購單位在契約簽訂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上報,由中國地震局報財政部備案1份。
第五十五條 政府採購契約履行中,採購單位需追加與契約標的相同的貨物、工程或者服務的,在不改變契約其他條款的前提下,可與供應商簽訂補充契約,但所有補充契約的採購金額不得超過原契約採購金額的百分之十。
第九章 驗 收
第五十六條 採購單位根據採購契約約定的時間、地點和方式,負責對供應商所提供的貨物、工程和服務進行驗收,採購單位認為必要時可邀請國家權威檢測機構進行驗收。第五十七條 供應商按契約約定將貨物交採購單位清點無誤,並調試合格後,向採購單位申請驗收。
第五十八條 驗收過程中,採購單位應要求供應商派員到現場當面進行驗收,並簽署驗收證明,作為雙方確定責任的依據。
第五十九條 採購單位驗收人員應具備與採購項目相關的專業知識和實踐經驗,本單位專業技術人員不足的,應邀請相關技術人員參加驗收。
第六十條 按規定邀請經對方認可的國家法定質量檢測機構進行驗收時,驗收費用由邀請方承擔,驗收完成後由法定質量檢測機構出具驗收報告及相關證書。
第六十一條 如驗收標的規格、配置高於招標檔案對採購項目質量、技術性能的要求,在不增加採購資金的條件下,按履約合格驗收。
第六十二條 貨物驗收合格後,由採購單位負責收取發票,並按要求填寫貨物驗收單,簽署驗收人姓名並加蓋採購單位和供應商公章。
第六十三條 貨物驗收單是實施政府集中採購的有效憑證,應和發票一起入帳,作為財務部門的付款憑證和國有資產管理的登記入帳憑證以及審計檢查的依據。
第六十四條 採購單位在驗收過程中發現貨物數量、規格等與契約要求不符或有表面瑕疵時,應當面提出,並簽署書面形式證明;對質量、技術等問題有異議時,應在契約約定的期限內提出。
第六十五條 採購單位與供應商之間就驗收合格與否產生分歧的,應邀請國家法定質量檢測機構重新組織驗收,並出具驗收報告。由此所發生的費用,由責任方支付。
第六十六條 採購單位在供應商按契約規定交貨或安裝、調試後,無正當理由而拖延接收、驗收或拒絕接收、驗收的,應承擔由此而造成的供應商的直接損失。
第十章 採購資金支付
第六十七條 契約簽訂後,採購單位應按照招標檔案或商務談判的結果向供應商收取不少於契約總額10%履約保證金。履約保證金的期限一般至契約履約結束。第六十八條 採購單位收到供應商履約保證金後,應按契約約定,及時向供應商支付契約約定的款項。供應商完成其契約義務包括任何保證義務,採購單位應在質量保證期結束後於10日內,將契約履約保證金無息退還供應商。
第六十九條 納入協定供貨、定點採購的具體採購項目,採購單位按契約約定辦理資金支付手續。
第十一章 招標檔案管理
第七十條 採購單位、地震政府採購中心應對每項採購活動的招標檔案應妥善保管,不得偽造、變造隱匿或者銷毀。入圍政府採購代理機構在採購活動結束後30日內,應將採購相關檔案交地震政府採購中心歸檔。第七十一條 招標檔案的保存期限為從採購結束之日起至少保存15年。
第七十二條 招標檔案包括採購活動記錄、採購預算、招標檔案、投標檔案、評標標準、評估報告、定標檔案、契約文本、驗收證明、質疑答覆、投訴處理決定及其他有關檔案、資料。
第十二章 附 則
第七十三條 供應商的質疑由採購單位和政府採購代理機構負責答覆。對供應商提出的詢問或質疑,按照財政部供應商詢問、質疑處理的有關規定處理。第七十四條 政府採購代理機構收到供應商的質疑後,應在7個工作日內作出答覆,並以書面形式通知質疑供應商和其他有關供應商;採購單位提出的採購項目的商務要求、技術指標和評分細則存在傾向性和排斥性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第七十五條 本規程由中國地震局發展與財務司負責解釋。
第七十六條 本規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