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地震社會服務工程項目審計管理辦法

第二條 第十條 第二十條

國家地震社會服務工程項目
審計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國家地震社會服務工程項目(以下簡稱社會服務工程項目)審計管理,保障項目建設順利實施,根據《國家地震安全計畫管理辦法》、《國家地震社會服務工程項目管理辦法》以及《國家地震社會服務工程項目財務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社會服務工程項目審計的基本任務是:根據國家有關的審計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對項目財務收支以及有關經濟活動的真實性、合法性、效益性進行監督檢查,維護項目資金使用安全,促進項目建設規範、順利進行。
第三條 社會服務工程項目審計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建設單位審計實行建設單位法人責任制。
第四條 社會服務工程項目審計遵循“事前參與、事中監督與事後檢查相結合”、對項目實施全過程審計的原則。
第二章 審計管理體制及職責
第五條 社會服務工程項目審計實行兩級管理。
中國地震局為社會服務工程項目一級審計單位,中國地震局監察司按職責對項目審計行使巨觀管理;項目法人受中國地震局委託,對項目審計實施具體管理;建設單位為二級審計單位,負責本單位項目審計。
第六條 項目法人審計職責
一、組織制定社會服務工程項目審計管理辦法和相關規定;
二、負責監督、檢查建設單位項目審計工作;
三、負責對建設單位項目預算、資金執行和項目資產的審計監督;
四、負責對項目重大經濟契約、協定的簽訂進行監督;
五、組織匯總建設單位季度審計報表和年度審計報告;
六、負責提交項目年度審計報告和竣工審計總報告;
七、負責項目執行期間審計檔案的收集、整理、歸檔;
八、組織並接受上級審計部門和中介審計機構的監督檢查;
九、協助上級審計部門查處項目建設過程中發現的違規違紀問題。
第七條 建設單位審計職責
一、負責制定本單位項目審計管理辦法和相關細則;
二、指定專人負責項目審計工作,並報項目法人備案;
三、對本單位項目預算、資金使用與資產安全實施全過程追蹤監督和審計;
四、負責本單位項目經濟契約、協定的簽訂的審核;
五、負責提交本單位季度審計報表、年度審計報告和竣工審計報告;
六、督促本單位對審計查出的問題和違規事項進行整改;
七、協助上級審計部門查處項目建設過程中發現的違規違紀問題。
第三章 審計監督重點
第八條 對項目採購的審計
一、項目招投標程式是否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投標法》及中國地震局的相關規定;
二、項目採購行為是否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採購審批手續是否健全。
第九條 對項目契約的審計
一、項目簽訂的契約文本,是否符合國家工商管理局等部門規定的統一契約文本;
二、契約內容是否完備合法、對方是否具備契約執行能力、雙方的責權利是否對等、契約簽訂審批手續是否健全、是否嚴格按照契約條款執行。
第十條 對項目資金的審計
一、項目資金使用是否合規,有無轉移、侵占、挪用問題;
二、工程價款結算的真實性、合法性;
三、有無擅自擴大或縮小建設規模、提高或降低建設標
準問題;
四、項目資金支出審批許可權是否健全;
五、施工現場津貼、業務招待費等費用列支是否超標,
是否合規;
六、對項目質保金及銀行保函是否進行規範管理;
七、項目預算是否變更或調整,變更或調整有無按規定
程式報批。
第十一條 對項目會計核算的審計
一、是否執行財政部《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國家地震社會服務工程項目財務管理實施細則》和有關財務規定,財務支出是否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二、是否按照《國有建設單位會計制度》獨立設賬,會計核算是否合規,建設成本歸集是否規範。
第十二條 對項目資產的審計
一、項目資產管理制度是否健全,資產核算是否合規;
二、項目資產是否做到採購驗收、登記建卡、保管使用規範健全,資產是否做到賬實相符。
第十三條 對項目財務竣工決算的審計
一、“竣工工程概況表”、“竣工財務決算表”、“交付使用資產總表”、“交付使用資產明細表”的真實性和合法性;
二、竣工決算財務報告的真實性與準確性;
三、往來款項、債權債務的清理是否及時、徹底;
四、未完工程的真實性與準確性。
第四章 項目審計實施
第十四條 以建設單位為主開展社會服務工程項目審計,項目法人可通過抽查和不定期檢查的方式,對建設單位財務核算進行審計監督。
第十五條 審計人員實施審計時,應當對審計工作進行記錄,編制審計工作底稿。審計工作底稿作為審計檔案備查,其主要內容是:
一、審計分項及子項名稱及審計時間;
二、審計中發現的問題記錄;
三、審計人員及覆核人員姓名;
四、審計賬簿、憑證索引號及頁次;
五、其他需說明的事項。
第十六條 如有需要,建設單位可以邀請中國地震局監察司和法人單位介入項目審計。
第十七條 建設單位要按照規定的時間和要求,向法人單位提交季度審計報表(詳見附屬檔案1)、年度審計報告(詳見附屬檔案2、3)和竣工審計報告(詳見附屬檔案4、5)。
第十八條 建設單位對項目實施審計後要出具審計意見書,審計意見書做為附屬檔案與審計季度報表一併提交法人單位。審計意見書的主要內容有:
一、審計時間、範圍、內容和審計方式;
二、對審計事項的評價意見和評價依據;
三、責令建設單位自行糾正的事項;
四、改進的意見和建議。
第五章 審計檔案
第十九條 建設單位要加強對項目審計檔案管理,並嚴格執行社會服務工程項目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條 在項目建設過程中,要及時收集、整理審計檔案資料,待項目竣工後,移交本單位檔案部門。
審計檔案包括:項目審計規定、審計報表、審計意見書及工作底稿、年度審計報告、項目竣工決算審計報告、上級及中介機構出具的項目審計報告等資料。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項目法人中國地震局地球物理研究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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