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創新指數報告2015
一、世界創新格局基本穩定,美日歐依然保持領先地位
報告顯示,當前美日歐引領全球創新的格局基本穩定。從全球創新能力十強國家構成來看,前4位國家排名保持不變,依次為美國、日本、瑞士和韓國;丹麥、德國、瑞典、英國、荷蘭和新加坡分居第5至10位。與上年相比,英國、新加坡進入前十行列,以色列跌出前十至第14位,芬蘭下降2位至第12位。金磚國家除中國外,排名仍然較為靠後。俄羅斯排名第32位,比上年提升1位;南非繼續位居第36位,印度和巴西的排名與上年對換,分列第38和39位。
根據國家創新指數歷年結果分析,參評的40個國家可劃分為三個集團。綜合指數排名前15位的國家為第一集團,均為公認的創新型國家,其中美洲1席,亞洲4席,歐洲占據10席;第16—30位為第二集團,主要是其他已開發國家和少數新興經濟體;第30位以後為第三集團,多為開發中國家。分屬於三個集團的國家排名保持相對穩定,集團之間較難跨越。與去年相比,原第二集團中的奧地利從第16位上升至第15位,進入第一集團;原第三集團中的土耳其從第31位上升至第30位,進入第二集團;其它國家僅在集團內部排名稍有變化。
二、中國國家創新指數排名升至第18位,“十二五”規劃目標如期實現
中國國家創新指數排名超越澳大利亞,居世界第18位,如期實現國家“十二五”科技規劃提出的發展目標。中國當前已處於第二集團的領先位置,與創新型國家的差距進一步縮小。中國國家創新指數得分達到68.6分,比上年提高了0.2分,超過澳大利亞0.7分,繼續拉大與後面的加拿大、紐西蘭、盧森堡等國家之間的領先優勢。與排名第17位的愛爾蘭相比,中國僅存在0.01分的微弱差距;與第一集團國家相比,中國與排名第15位國家的差距在進一步縮小,從上年的2.4分縮小到0.8分。
中國創新能力遙遙領先於同一經濟發展水平的國家。2014年中國人均GDP為7590美元,在40個參評國家中僅高於印度和南非。但是,中國國家創新指數得分遠高於印度和南非,接近奧地利、比利時等人均GDP在5萬美元左右的歐洲國家(見圖1)。
三、中國國家創新指數分指標總體提升,創新環境有待改善
在國家創新指數5項一級指標中,中國創新資源、知識創造、企業創新指標排名均有所提升,創新績效排名與上年持平,創新環境指標排名出現下降。
創新資源是一國開展創新活動的基本保障。中國創新資源排名第27位,比上年提升2個位次。研發經費投入力度保持較高水平。2014年中國研發經費投入占全球的14.4%,繼續位居世界第2位,與美國的差距進一步縮小;R&D/GDP達到2.05%,排名比上年提升2個位次至第15位。研發人力投入水平持續提高。中國R&D人員總量已連續8年位居世界首位,科技人力資源培養水平比上年提升2個位次至第34位。
知識創造和套用水平反映了一國科研產出能力和科技整體實力。中國知識創造排名第12位,比上年提升7個位次。2014年,中國SCI論文數量達到25.0萬篇,2010年以來中國發表的SCI論文在2010—2014年累計被引次數達到633.4萬次,兩項指標均居世界第2位;國內發明專利申請量達到80.1萬件,占世界總量的47.5%,國內發明專利授權量達到16.3萬件,占世界總量的24.8%,分居世界第1和第2位。
企業是開展創新活動的重要主體。中國企業創新排名第12位,比上年提升1個位次。2014年,中國萬名企業研究人員PCT申請量由上年的233件提高到270件,排名提升1個位次至第27位;三方專利數量占世界比重和企業研發經費與增加值之比排名均與上年相同,分列第6位和第15位;綜合技術自主率排名提升4個位次至第9位。這表明中國企業創新的規模和質量正在穩步提升。
創新績效是一國開展創新活動所產生的成果和影響的集中表現。中國創新績效排名第11位,與上年持平。有效發明專利和產業結構最佳化指標排名較為靠前,2014年中國國內有效發明專利數量達到70.9萬件,排名提升至第3位;知識密集型產業增加值占全球總量的12.3%,居世界第2位;2013年高技術產業出口占製造業出口的比重達到27.0%,排名第3位。但是勞動生產率和綜合能耗產出率與創新型國家還有較大差距,分別列第39位和第36位。這表明,中國的創新績效主要依靠高技術產業產出規模和技術產出總量的拉動,中國在經濟發展“轉方式、調結構”方面仍需加大力度。
創新環境是提升國家創新能力的重要基礎和保障。中國創新環境排名第19位,較上年下降6位。其中,“巨觀經濟環境”、“政府採購對技術創新影響”、“政府規章對企業負擔影響”三項指標排名仍然穩居前列,分別為第4、第4和第9位,這表明中國具有良好而穩定的市場和政策環境。“企業創新項目獲得風險資本支持的難易程度”下降幅度較大,從第5位下滑至第11位,這表明隨著我國創新創業的興起,企業對風險資本的需求日益迫切,資本市場供給能力有待提高。此外,“智慧財產權保護力度”也有一定程度的下滑,從25位下降至32位,這表明隨著全社會智慧財產權保護意識的增強,政府有待加大對智慧財產權的保護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