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介紹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國家主席)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禮儀性和象徵性的國家元首,也是國家機構之一,處於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從屬地位,形式上是國家的最高代表,與全國人大常委會聯合行使中國國家元首的職權,履行公布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決定的職責。
制度發展
建國至1954年
在國家機構體系中,沒有設定專門的國家主席,行使國家主席職權的國家機關是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設主席1名,副主席6名,委員56名,秘書長1名。中央人民政府主席主持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會議和領導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的工作,在國家政治生活中發揮著重要作用。但中央人民政府主席不是一個獨立的國家機關,不是國家元首,而只是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不過在實際上中央人民政府主席行使了一部分屬於國家元首的職權。因此,在新中國建立至1954年9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就相當於國家主席。
中華人民共和國設定國家主席開始於1954年9月召開的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制定了中國第一部社會主義憲法。1954年憲法規定,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之下設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取消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國家主席是政治體制中一個獨立的國家機關,既是國家的代表,又是國家的象徵。同時,1954年憲法還對國家主席的產生、任期、地位和職權等一系列問題予以明確的規定。
1954年至1965年
中國的國家主席制度基本上得到正常運轉。1954年9月至1959年4月,毛澤東和朱德分別擔任國家主席和副主席。1959年和1965年,劉少奇兩次當選為國家主席。在1954年至1965年期間,國家主席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定,公布了大批的法律法令,召開了多次最高國務會議,接見外國使節,並進行了其他許多有關的職務活動。1966年至1975年文化大革命期間,由於擔任國家主席的劉少奇被迫害致死,國家主席職位長期處於空缺狀態。
1975年1月17日
第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的第二部成文憲法。這部憲法正式取消了國家主席的建制。1978年3月5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的第三部成文憲法。根據該部憲法的規定,在國家機構的設定問題上,仍然堅持不設定國家主席。不過,1978年憲法把1954年憲法所規定的由國家主席行使的一些職權,包括:接見外國使節;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公布法律和法令,派遣和召回駐外全權代表,批准同外國締結的條約,授予國家的榮譽稱號的重要職權,改為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
1982年12月4日
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的第四部成文憲法,恢復設定國家主席、副主席。1982年憲法於1988年4月、1993年3月和1999年3月經過了三次修正,每次都繼續堅持國家主席、副主席的設定,從而使國家主席制度得到確立。
“三位一體”制度
隨著中國進行改革開放,對外交流不斷增加,領導人外訪和接待外賓的次數也越來越多。在楊尚昆的任期屆滿後,當時的中共中央總書記、中央軍委主席江澤民接任國家主席一職,從此黨和國家最高領導人兼任國家主席以獲得國家元首的身份開始制度化,上一任的中共中央總書記胡錦濤在江澤民卸任中央軍委主席後也承繼這“三位一體”的慣例。主席職務讓領導人有了代表國家的身份,在國際上進行元首外交、國事訪問和出席國際會議等國事活動。
歷任主席
1949—1954 中央人民政府主席 毛澤東
1954—1959 國家主席 毛澤東
1959—1968 國家主席 劉少奇
1972—1975 代主席 董必武
1981年授予 名譽主席 宋慶齡
1983—1988 國家主席 李先念
1988—1993 國家主席 楊尚昆
1993—2003 國家主席 江澤民
2003—2013 國家主席 胡錦濤
2013—至今 國家主席 習近平
其他主席
越南
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由於是社會主義國家,因此也實行國家主席制度。2016年7月25日,越南第十四屆國會第一次會議在首都河內召開全體會議,選舉陳大光為越南國家主席,任期為5年。
朝鮮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於2012年決定擁戴金正恩為朝鮮最高領導人。
寮國
寮國人民民主共和國也設立國家主席,現任國家主席為本揚·沃拉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