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建立規範的市場經濟秩序,既是保證當前經濟正常運行的迫切需要,又是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重要舉措。為了進一步深化改革、擴大對外開放,營造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的良好環境,根據當前我國市場經濟秩序的現狀,國務院決定,在全國範圍內開展整頓和規範市場經濟秩序的工作。
一、充分認識整頓和規範市場經濟秩序的重要意義
(一)良好的市場經濟秩序,是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客觀要求。近年來,全國開展了打擊走私、偷稅、騙稅、騙匯和制售假冒偽劣商品等違法犯罪活動的專項鬥爭,取得了明顯成效,對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
(二)市場經濟秩序混亂的問題必須引起高度重視。由於複雜的經濟、社會和思想原因,當前一些領域中市場經濟秩序仍然相當混亂,主要表現在:假冒偽劣產品充斥市場,偷稅、騙稅、騙匯和走私活動屢禁不止,商業欺詐、逃廢債務現象日益嚴重,財務失真、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比較普遍,工程建設領域招投標弄虛作假、工程質量低劣的問題相當突出,文化市場混亂問題民眾反映強烈,生產經營中的重大特大安全事故時有發生。這些問題觸目驚心,不僅嚴重影響國民經濟健康運行,給國家、企業和人民民眾利益造成重大損害,而且造成投資環境惡化,社會道德水準下降,敗壞國家信譽和改革開放的形象。大力整頓和規範市場經濟秩序,已經成為當務之急。
(三)整頓和規範市場經濟秩序具有重要意義。今後五年,是我國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擴大對外開放的重要時期。建立良好的市場經濟秩序,既是重大的經濟問題,也是嚴肅的政治問題;既是提高國民經濟整體素質和競爭力的必然選擇,也是進一步擴大對外開放的必要條件;既是鞏固我國現代化建設成果的重大舉措,也是全面推進社會文明進步的內在要求。各地區、各部門必須從貫徹落實江澤民總書記“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站在國家安危、民族興衰和現代化事業成敗的高度,充分認識整頓和規範市場經濟秩序的重要性、緊迫性和艱巨性,堅持不懈地抓好這項工作。
二、整頓和規範市場經濟秩序的主要內容和當前工作重點
(四)今後五年的主要任務。整頓和規範市場經濟秩序是一項涉及面廣、十分複雜的工作。必須堅持深化改革與加強法制並舉的指導思想,標本兼治,邊整邊改,著力治本。針對市場經濟秩序方面存在的問題,“十五”時期整頓和規範市場經濟秩序的主要內容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打擊制售假冒偽劣商品、偷稅、騙稅、騙匯、走私、製販假幣等違法犯罪活動。繼續查處制假售假問題突出的重點商品、重點市場、重點地區和大案要案。打擊偽造、倒賣、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進行涉稅犯罪活動的專業化作案團伙。取締非法買賣外匯。嚴防走私回潮。
2.整頓建築市場。查處在工程建設中規避招標和招投標中的弄虛作假,轉包、違法分包和無證、越級承包工程,以及違反法定建設程式及不執行強制性技術標準、偷工減料、以次充好等行為。
3.整頓和規範金融秩序。查處銀行、證券、保險機構的違法違規經營活動。取締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變相從事金融業務的活動。打擊和制止金融欺詐、操縱證券市場和內幕交易、惡意逃廢債務等行為。
4.嚴肅財經紀律。加強對財政資金、重大投資項目、重點專項資金、國有金融機構和國有企業資產質量的審計。查處私設“小金庫”、帳外經營、截留、坐支、挪用國家資金等違反財經法紀行為。打擊偽造各種票據、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和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等違法行為。
5.規範中介機構的行為,實行中介機構市場準入制度。整頓經濟鑑證服務市場。嚴肅查處中介機構出具虛假資信證明、虛假評估、虛假鑑證等不法行為,對嚴重違法違規的中介機構和人員實行禁入制度。
6.推進文化和旅遊市場整頓。開展“掃黃打非”鬥爭,打擊侵權盜版、製販非法出版物等違法犯罪活動。加強對電子遊戲、歌舞娛樂經營場所的監管。查處非法經營的各類“網咖”。整頓文物市場。規範旅遊業經營秩序。
7.打破地區封鎖和部門、行業壟斷。查處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壟斷性行業和公用企業妨礙公平競爭,阻撓外地產品或工程建設類服務進入本地市場的行為,以及其他各種限制企業競爭的做法。
8.強化安全生產管理和安全監察。抓緊重點行業的安全整頓,加強對事故隱患及危險源的綜合治理。對不符合基本安全生產條件或整改無效的企業和經營單位,堅決予以關閉。
(五)當前的工作重點。在全面整頓和規範市場經濟秩序的基礎上,根據每個時期的不同特點,分別確定各階段整治的重點。當前,要緊緊抓住直接關係廣大民眾切身利益、民眾反映強烈、社會危害嚴重的幾個突出問題,主要包括:以食品、藥品、農資、棉花以及拼裝汽車等為重點,打擊制售假冒偽劣商品的行為;以查處規避招標、假招標和轉包為重點,整頓和規範建築市場;以查處偷稅、騙稅、非法減免稅為重點,強化稅收征管;以查處地區封鎖和部門、行業壟斷為重點,打擊地方保護主義;以清理壓縮音像集中經營場所,查處非法經營的“網咖”、“遊戲機房”為重點,整頓文化市場。
經過全國範圍內的集中整頓和打擊,爭取用一年左右的時間,使嚴重破壞市場經濟秩序違法犯罪活動蔓延的勢頭得到明顯遏制;後果嚴重、影響惡劣的大案要案得到揭露和處理;觸犯刑律的犯罪分子移送司法機關得到嚴厲懲處;有關法律、法規得到進一步完善;執法隊伍和執法力度得到加強;民眾對市場經濟秩序的滿意程度明顯提高,整頓和規範市場經濟秩序的工作取得階段性的成果。
三、加大打擊力度,嚴懲破壞市場經濟秩序的違法犯罪活動
(六)加大打擊違法犯罪活動的力度。依法嚴懲破壞市場經濟秩序的違法犯罪行為,是整頓和規範市場經濟秩序的重要措施。行政主管部門與執法部門要加強協調配合,始終保持嚴打的高壓態勢。行政執法部門在查處違法行為中發現的犯罪線索,必須及時通報並依法移送公安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堅決制止一些地方和部門存在的瞞案不報、以罰代管、以罰代刑現象,造成嚴重後果的要嚴肅追究責任。依法加大對破壞市場經濟秩序行為的處罰力度,讓違法犯罪者為其行為付出巨大代價,切實起到震懾作用。
(七)嚴懲各種違法犯罪分子。集中力量偵破一批涉及面廣、數額巨大、影響惡劣、嚴重破壞市場經濟秩序的大案要案,依法嚴懲一批違法犯罪的首惡分子和慣犯。對國家機關中與犯罪分子相互勾結,包庇、縱容違法犯罪活動的人員,要一查到底,絕不姑息。違紀的必須嚴肅處理,觸犯刑律的必須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八)建立健全舉報獎勵制度。各地區、各部門要建立通暢的渠道,認真受理民眾和企業的舉報、投訴,制定並完善舉報獎勵辦法,籌措獎勵經費,對舉報有功人員予以重獎,並採取有效的保護措施。
四、深化改革,轉變政府職能
(九)進一步理順政府部門職能,明確分工。規範市場經濟秩序,首先要規範政府行為。各級政府都要與各類生產經營活動和中介機構徹底脫鉤,把培育市場體系、監督市場運行、維護公平競爭、調整經濟結構、推進行銷方式改革、創造良好的經濟運行環境,作為自己的重要責任。政府部門之間要明確職責分工,避免因職能交叉造成管理上的重複或疏漏,影響市場經濟秩序。
(十)切實減少行政性審批。加快清理政府審批事項,大幅度減少行政性審批,主要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對沒有法律、法規依據,或可以用市場機制代替的行政審批,堅決予以廢止。依法需要保留的行政性審批,要程式公開,手續簡便,除法定規費外,一律不準收費。按照審批權力與責任掛鈎的原則,建立行政審批責任追究制度。
(十一)打破地方封鎖和行業壟斷。徹底清理並廢除各地區、各部門制定的帶有地方封鎖和行業壟斷內容的規章。禁止任何單位或個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以任何形式阻撓、干預外地產品或工程建設類等服務進入本地市場,或者對阻撓、干預外地產品或工程建設類等服務進入本地市場的行為縱容、包庇,限制公平競爭。進一步加快壟斷行業的改革和重組,推進政企分開,強化競爭機制,推行現代化服務方式,實現規模經營。
五、健全市場法律法規,嚴格執法
(十二)完善市場法律法規體系。根據整頓和規範市場經濟秩序的需要,清理不符合市場經濟要求的法律法規,按照立法的法定程式適時提出制定、修訂有關法律的建議,制定、修訂行政法規。加強現有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在全社會樹立政府部門必須依法行政、企業和公民必須守法經營的觀念。
(十三)堅決糾正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的現象。依法行政、有法必依、嚴格執法是政府的重要職責,對擾亂市場經濟秩序行為不予制止是政府的失職。加強行政執法與刑事執法的銜接,建立信息共享、溝通便捷、防範有力、查處及時的打擊經濟犯罪的協作機制,對破壞市場經濟秩序構成犯罪行為的,及時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十四)加強行政執法機構和執法隊伍建設。進一步改善執法機構裝備,加強執法系統基礎設施建設。嚴格執行行政性收費和罰沒收入“收支兩條線”的規定,堅決糾正各種形式的收支掛鈎現象。同時,要增加財政投入,保證辦案經費需要。加強執法隊伍建設,努力提高執法人員的業務素質和執法水平,提高工作效率,從嚴懲治並清除執法隊伍中的腐敗分子。
六、完善市場監督機制,加大監管力度
(十五)加快建設“金關”、“金稅”、“金卡”、“金盾”工程等信息網路監管系統。以信息技術為手段,強化市場監督管理。已經建成的電子監管系統要儘快實現全國聯網,並加快相關部門之間的網路互聯,實現監管信息交流和共享,充分發揮高新技術在整頓和規範市場經濟秩序中的作用。信息網路監管手段建設進展遲緩的部門和單位,可視情節輕重追究主管領導的責任;故意設定障礙嚴重影響市場監管的,要撤銷其領導職務。
(十六)建立健全以行業自律、新聞監督、民眾參與為主要內容的社會監督體系。充分發揮商會、行業協會等組織的作用,教育、監督、約束企業自覺遵守法律法規。進一步加強電視、廣播、報刊、網路等媒體的輿論監督,加大對大案要案的披露和對查處工作的宣傳報導力度,扶正壓邪,形成整頓和規範市場經濟秩序的濃厚輿論氛圍。提高全民質量意識和安全意識,人人自覺抵制假冒偽劣商品,制止違反安全規程的行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社會中介機構作為維護市場經濟秩序的重要力量,要進一步發揮其服務、溝通、公證、監督的功能。
七、加強思想道德教育,建立健全社會信用制度
(十七)把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結合起來。在全社會進行誠實守信的思想道德教育,努力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思想道德體系,使全體人民自覺遵守市場經濟秩序,形成良好的道德風尚,帶動和促進社會風氣的進一步好轉。
(十八)建立健全符合市場經濟體制要求的社會信用制度。缺乏信用不僅造成經濟關係的扭曲,社會交易成本增加,而且敗壞社會風氣,已經成為當前影響我國經濟健康運行的一個突出問題。因此,要逐步建立企業經濟檔案制度和個人信用體系,防止商業欺詐、惡意拖欠及逃廢債務等不法行為的發生。
八、加強領導,分工負責
(十九)建立“全國統一領導,地方政府負責,部門指導協調,各方聯合行動”的工作格局。
1.成立全國整頓和規範市場經濟秩序領導小組,並設立辦公室(設在國家經貿委)。領導小組的主要任務是統一領導全國整頓和規範市場經濟秩序的工作,指導、部署和協調各項專項整治行動;定期檢查各地區、各部門的工作進展情況,及時向國務院報告整頓和規範市場經濟秩序中的重大事項。
2.實行省長(主席、市長)負責制,由省(區、市)政府組織領導本地區的整頓和規範市場經濟秩序工作。各地區也要確定本地的整頓工作重點,進行具體部署並加強監督檢查。對整頓工作不力,市場經濟秩序混亂而又長期得不到有效治理的地區,要依法、依紀追究當地政府主要負責人和有關負責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國務院各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對主管領域市場經濟秩序的整頓和規範工作,切實負起責任。對列入全國重點整頓範圍的問題,要按照國務院的統一部署,深入開展專項整治;沒有列入全國重點整治範圍的,也要確定整頓和規範的具體內容,提出標本兼治的措施。各部門要儘快提出同本決定配套的法規和政策,協助搞好對各級政府公務員的培訓,並指導地方政府抓好在全國有影響的大案要案的查處工作。要嚴肅執法,邊整邊改,轉變職能,建章立制,完善法律法規,不斷鞏固整頓和規範市場經濟秩序的成果。
4.各行政主管部門和執法部門,在整頓和規範市場經濟秩序工作中,要相互支持,密切合作,加強協調,形成合力。在查處跨地區的違法活動時,地區、部門之間要聯合行動,相互配合。各部門在工作中要從大局出發,力戒政出多門、互相推諉扯皮。
整頓和規範市場經濟秩序,是一項時間緊、任務重、涉及面廣、政策性強的工作,各地區、各部門要按照國務院的統一部署,結合實際確定工作重點,提出時間和進度要求,嚴格依法進行整頓,維護企業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在規範中整頓,在整頓中規範,通過整頓和規範使市場經濟秩序得到根本好轉,為經濟和社會發展創造良好環境。
b4272--010517zkj
相關詞條
-
遼寧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遼寧省全面整頓和規範礦產資源開發秩序實施方案的通知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全面整頓和規範礦產資源開發秩序的通知》(國發〔2005〕28號),切實解決當前我省礦產資源開發中存在的無證勘查和開採、亂采濫挖、非...
-
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廢止和繼續施行部分市政府規範性檔案的決定
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廢止和繼續施行部分市政府規範性檔案的決定,市政府對重慶直轄以來至2014年10月31日期間制定的市政府規範性檔案進行了全面清理,整理出...
-
財政部關於公布廢止和失效的財政規章和規範性檔案目錄(第九批)的決定
1999年3月29日 國家農業綜合開發辦公室國農辦字[1999]33號。
-
仁懷市整頓規範地方酒業生產經營秩序工作方案
為深入貫徹《國務院關於整頓和規範市場經濟秩序的決定》和省政府第150次省長辦公會會議精神,針對我市白酒產業發展中的突出問題和薄弱環節,市委、市政府決定開...
-
國務院關於推進資本市場改革開放和穩定發展的若干意見
2004年1月31日,國務院以國發〔2004〕3號印發《關於推進資本市場改革開放和穩定發展的若干意見》。《意見》分充分認識大力發展資本市場的重要意義;推...
檔案背景 意見全文 -
國務院關於2005年深化經濟體制改革的意見
2005年推進經濟體制改革的總體要求認真貫徹黨的十六大、十六屆三中四中全會和中央經濟工作會議精神,“意見"緊扣影響經濟社會發展的突出矛盾和問題推進體制創...
檔案背景 檔案內容 -
國務院關於印發《國務院工作規則》的通知(2004修訂)
國務院關於印發《國務院工作規則》的通知(2004修訂)是國務院於2005年02月18日發布,自2005年02月18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
中共中央關於國有企業改革和發展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
中共中央關於國有企業改革和發展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1999年9月22日中國共產黨第十五屆中央委員會第四次全體會議通過) 為實現黨的十五大提出的我國改革開...
-
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藥品管理工作的緊急通知
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藥品管理工作的緊急通知是國務院於1994年09月29日發布,自1994年09月29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