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印發《國務院工作規則》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國務院工作規則》已於2004年10月26日第二次修訂通過,現予印發。
國務院
二00五年二月十八日
國務院工作規則
(二00四年十月二十六日第二次修訂通過)
第一章總則
一、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產生的新一屆中央人民政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組織法》,制定本規則。
二、國務院工作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貫徹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堅持以人為本、全面協調可持續的科學發展觀,按照科學執政、民主執政、依法執政要求,努力提高政府行政能力和管理水平,全面履行政府職能。實行科學民主決策,推進依法行政,加強行政監督,形成行為規範、運轉協調、公正透明、廉潔高效的行政管理體制,建設法治政府。
三、國務院組成人員要履行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職責,堅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開拓創新;忠於職守,服從命令,顧全大局,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
四、國務院各部門要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規行使職權,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風,推進電子政務,提高行政效能,切實貫徹國務院各項工作部署。
第二章組成人員職責
五、國務院由下列人員組成: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人民銀行行長、審計長、秘書長。
六、國務院實行總理負責制,總理領導國務院的工作。副總理、國務委員協助總理工作。
七、總理召集和主持國務院全體會議和國務院常務會議。國務院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必須經國務院全體會議或國務院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八、副總理、國務委員按分工負責處理分管工作。受總理委託,負責其他方面的工作或專項任務,並可代表國務院進行外事活動。
九、秘書長在總理領導下,負責處理國務院的日常工作。
十、總理出國訪問期間,由負責常務工作的副總理代行總理職務。
十一、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人民銀行行長、審計長負責本部門的工作。
各部、各委員會、人民銀行、審計署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在本部門的職權範圍內,制定規章,發布命令。
審計署在總理領導下,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第三章全面履行政府職能
十二、國務院及各部門要加快政府職能轉變,全面履行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
十三、健全巨觀調控體系,主要運用經濟、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導和調控經濟運行,調整和最佳化經濟結構,發展對外經濟貿易和區域經濟合作,實現經濟成長、增加就業、穩定物價和國際收支平衡。
十四、加強市場監管,創造公平和可預見的法制環境,完善行政執法、行業自律、輿論監督、民眾參與相結合的市場監管體系,建立健全社會信用體系,實行信用監督和失信懲戒制度,整頓和規範市場經濟秩序,建設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現代市場體系。
十五、認真履行社會管理職能,完善社會管理政策和法律、法規,依法管理和規範社會組織、社會事務,妥善處理社會矛盾,維護社會秩序和社會穩定,促進社會公正。加強城鄉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和社區建設。培育並引導各類民間組織的健康發展,充分發揮其作用。依法建立健全各種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機制,提高政府應對公共危機的能力。
十六、強化公共服務職能,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務體系,努力提供公共產品和服務,推進部分公共產品和服務的市場化進程,建立健全公共產品和服務的監管和績效評估制度,簡化程式,降低成本,講求質量,提高效益。
第四章實行科學民主決策
十七、國務院及各部門要完善民眾參與、專家諮詢和政府決策相結合的決策機制,健全重大決策的規則和程式,實行依法決策、科學決策和民主決策。
十八、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國家預算、巨觀調控和改革開放的政策措施、國家和社會管理事務、法律議案和行政法規、有關國家投資建設等重大決策,由國務院全體會議或國務院常務會議討論和決定。
十九、各部門提請國務院討論決定的重大決策建議,必須以基礎性、戰略性研究或發展規劃為依據,經過專家或研究、諮詢、中介機構的論證評估或法律分析;涉及相關部門的,應充分協商;涉及地方的,應事先徵求意見;涉及人民民眾切身利益的,一般應通過社會公示或聽證會等形式聽取意見和建議。
二十、國務院在作出重大決策前,根據需要通過召開座談會等形式,直接聽取民主黨派、民眾團體、專家學者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二十一、各部門必須堅決貫徹落實國務院的重大決策,及時跟蹤和反饋執行情況。國務院辦公廳要加強督促檢查,確保政令暢通。
第五章推進依法行政
二十二、依法行政的核心是規範行政權力。國務院及各部門要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式正當、高效便民、誠實守信、權責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權力,強化責任意識,不斷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十三、國務院根據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社會全面進步和擴大對外開放的需要,適時提出法律議案、制定行政法規,修改或廢止不相適應的法律規範,確保法律議案和行政法規的質量。
二十四、各部門制定的規章和其他規範性檔案,必須符合憲法、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以及國家的方針政策。涉及兩個以上部門職權範圍的事項,應由國務院制定行政法規、發布決定和命令,或由有關部門聯合制定規章或其他規範性檔案。部門規章要依法及時報國務院備案,由國務院法制機構審查並定期向國務院報告。
二十五、提請國務院討論的法律草案和審議的行政法規草案由國務院法制機構審查或組織起草,行政法規的解釋工作由國務院法制機構承辦。
二十六、要按照行政執法與經濟利益脫鉤、與責任掛鈎的原則理順行政執法體制,科學配置執法機關的職責和許可權,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推進綜合執法試點。嚴格實行執法責任制和執法過錯追究制,切實做到嚴格執法、公正執法、文明執法。
第六章加強行政監督
二十七、國務院要自覺接受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向其報告工作、接受質詢,依法備案行政法規;接受全國政協的民主監督,虛心聽取意見和建議。
二十八、各部門要按照行政訴訟法及有關法律規定,接受司法監督;同時要自覺接受監察、審計等部門的專項監督。對司法監督和專項監督中發現的問題,要認真查處和整改並向國務院報告。
二十九、加強行政系統內部監督,嚴格執行規章備案制度和行政複議法,及時發現並糾正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章和其他規範性檔案,以及行政機關違法的或者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並主動徵詢和認真聽取地方政府及其部門的意見和建議。
三十、國務院及各部門要重視人民民眾來信來訪工作,進一步完善信訪制度,確保信訪渠道的暢通;國務院領導同志及各部門負責人要親自閱批重要的民眾來信。
三十一、國務院及各部門要接受新聞輿論和民眾的監督。重視新聞媒體報導和反映的問題,對重大問題,各部門要積極主動地查處和整改並向國務院報告。要加強政府網站建設,發布政務信息,便於民眾知情、參與和監督。重視民眾和其他組織通過多種方式對行政行為實施的監督。
第七章工作安排布局
三十二、國務院及各部門要加強工作的計畫性、系統性和預見性,搞好年度工作安排布局,並根據形勢和任務的變化及時作出調整。
三十三、國務院提出年度重點工作目標,確定需要討論的法律草案和審議的行政法規草案、國務院召開的全國性會議和制發的公文等事項,形成國務院年度工作安排布局,下發執行。
三十四、各地區、各部門要認真落實國務院年度工作安排布局,並在年中和年末向國務院報告執行情況。國務院辦公廳適時作出通報。
第八章會議制度
三十五、國務院實行國務院全體會議和國務院常務會議制度。
三十六、國務院全體會議由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人民銀行行長、審計長、秘書長組成,由總理召集和主持。國務院全體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討論決定國務院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二)部署國務院的重要工作;
(三)通報國內外形勢。
國務院全體會議一般每半年召開一次,根據需要可安排有關部門、單位負責人列席會議。
三十七、國務院常務會議由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秘書長組成,由總理召集和主持。國務院常務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討論決定國務院工作中的重要事項;
(二)討論法律草案、審議行政法規草案;
(三)通報和討論國務院其他事項。
國務院常務會議一般每月召開三次,如有需要可臨時召開。根據需要可安排有關部門、單位負責人列席會議。
三十八、提請國務院全體會議和國務院常務會議討論的議題,由國務院分管領導同志協調或審核後提出,報總理確定;會議檔案由總理批印。國務院全體會議和國務院常務會議的組織工作由國務院辦公廳負責,檔案和議題於會前送達與會同志。
三十九、國務院領導同志不能出席國務院全體會議或國務院常務會議,向總理請假;如對議題有意見或建議,可在會前提出。
四十、國務院全體會議和國務院常務會議的紀要,由總理簽發;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宜於公開的,應及時報導。新聞稿須經秘書長或有關副秘書長審定,如有需要報總理審定。
四十一、國務院及各部門召開的工作會議,要減少數量,控制規模,嚴格審批。應由各部門召開的全國性會議,不得要求以國務院或國務院辦公廳的名義召開,不邀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人出席,確需邀請的須報國務院批准。全國性會議應儘可能採用電視電話會等快捷、節儉的形式召開。
第九章公文審批
四十二、各地區、各部門報送國務院的公文,應當符合《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的規定。除國務院領導同志交辦事項和必須直接報送的絕密事項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國務院領導同志個人報送公文。各部門報送國務院的請示性公文,部門間如有分歧意見,主辦部門的主要負責人要主動協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應列出各方理據,提出辦理建議。
四十三、各地區、各部門報送國務院審批的公文,由國務院辦公廳按照國務院領導同志分工呈批,重大事項報總理審批。
四十四、國務院公布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的議案、人員任免,由總理簽署。
四十五、以國務院名義發文,經國務院分管領導同志審核後,由總理簽發。
以國務院辦公廳名義發文,由國務院秘書長簽發;如有需要,可由國務院分管領導同志簽發或核報總理簽發。
國務院及國務院辦公廳的公文,除需要保密的外,應及時公布。
四十六、國務院及各部門要進一步精簡公文,部門職權範圍內的事務,由部門自行發文或聯合發文,不得要求國務院批轉或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要加快網路化辦公進程,提高公文辦理的效率。
第十章作風紀律
四十七、國務院領導同志要做學習的表率,密切關注國際國內經濟、社會、科技等方面發展變化的新趨勢,不斷充實新知識,豐富新經驗。國務院通過舉辦講座等方式,組織學習經濟、科技、法律和現代管理等方面知識。國務院領導同志及各部門負責人參加,一般兩個月安排一次。
四十八、國務院領導同志要深入基層,考察調研,了解情況,指導工作,解決實際問題。下基層要減少陪同和隨行人員,簡化接待,輕車簡從;不要地方負責人到機場、車站、碼頭及轄區分界處迎送,不要陪餐;不吃請,不收禮。
四十九、國務院領導同志不為部門和地方的會議活動等發賀信、賀電,不題詞。因特殊需要發賀信、賀電和題詞,一般不公開發表。
五十、國務院領導同志出席會議活動、下基層考察調研的新聞報導和外事活動安排,按中央有關規定辦理。
五十一、國務院組成人員要嚴格遵守中央有關廉政建設的規定,嚴格要求親屬和身邊的工作人員,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關係、謀私利。
五十二、國務院組成人員必須堅決執行國務院的決定,如有不同意見可在國務院內部提出,在沒有重新作出決定前,不得有任何與國務院決定相違背的言論和行為;代表國務院發表講話或文章,以及個人發表涉及未經國務院研究決定的重大問題及事項的講話或文章,事先須經國務院同意。
五十三、副總理、國務委員、秘書長離京出訪、出差和休養,應事先報告總理,由國務院辦公廳通報國務院其他領導同志。
各部門主要負責人離京外出,應事先向國務院辦公廳報告,由國務院辦公廳向國務院領導同志報告。
五十四、國務院及各部門要實行政務公開,規範行政行為,增強服務觀念,認真履行職責,樹立規範服務、清正廉潔、從嚴治政的新風。對職權範圍內的事項要按程式和時限積極主動地辦理,對不符合規定的事項要堅持原則不得辦理;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禮和宴請,不得接受地方的送禮和宴請;對因推諉、拖延等官僚作風造成影響和損失的,要追究責任;對越權辦事、以權謀私等違規、違紀、違法行為,要嚴肅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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