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遼寧省全面整頓和規範礦產資源開發秩序實施方案的通知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全面整頓和規範礦產資源開發秩序的通知》(國發〔2005〕28號),切實解決當前我省礦產資源開發中存在的無證勘查和開採、亂采濫挖、非法轉讓探礦權和採礦權、經營粗放造成浪費資源、破壞環境等突出問題,有效保護和合理開發礦產資源,促進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和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結合我省實際,特制定本實施方案。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廳委、各直屬機構:
現將《遼寧省全面整頓和規範礦產資源開發秩序實施方案》印發給你們,請結合本地區、本部門實際,認真組織實施。
遼寧省全面整頓和規範礦產資源開發秩序實施方案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全面整頓和規範礦產資源開發秩序的通知》(國發〔2005〕28號),切實解決當前我省礦產資源開發中存在的無證勘查和開採、亂采濫挖、非法轉讓探礦權和採礦權、經營粗放造成浪費資源、破壞環境等突出問題,有效保護和合理開發礦產資源,促進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和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結合我省實際,特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整頓和規範礦產資源開發秩序的指導思想和目標
整頓和規範礦產資源開發秩序,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全面整頓和規範礦產資源開發秩序的通知》精神,從實現可持續發展戰略、落實科學發展觀、振興遼寧老工業基地、建立和諧遼寧的高度,突出重點,立足治本,全面整治,嚴格規範,切實解決礦產資源開發中存在的突出問題,進一步完善制度,逐步建立依靠科技進步、資源利用率高、安全有保障、環境污染少、人力資源優勢得到充分發揮的新機制,全面實現我省礦產資源的有效保護和合理開發,為振興遼寧老工業基地和可持續發展提供堅實的資源保障。
按照國務院的統一部署,到2007年底全面完成整頓和規範的各項任務。要突出運用法律手段,綜合運用經濟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全面整頓和規範以煤炭為重點的礦產資源開發秩序,使無證勘查開採、亂采濫挖、浪費破壞礦產資源、嚴重污染環境等違法行為得到有效遏制;越界開採、非法轉讓探礦權、採礦權等違法行為得到全面清理,違法案件得到及時查處;礦山安全事故及破壞生態環境現象明顯減少;礦山布局不合理的狀況得到明顯改善,小礦比例明顯降低,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規模化、集約化程度明顯提高;儲量動態監測和核查工作全面到位,資源利用進一步合理,利用水平明顯提高;基層監管到位,投資環境改善,實現依法辦礦、依法管礦,基本建立規範的礦產資源開發秩序。
二、整頓的內容和重點
(一)嚴厲打擊無證勘查、無證開採、以采代探等違法行為。各級政府要組織國土資源、公安、安全生產監管、工商等部門對勘查、開採的企業進行逐個排查,嚴厲打擊持勘查許可證進行採礦的違法行為。對未取得勘查許可證或持過期失效勘查許可證進行勘查的,必須堅決打擊。對取得勘查許可證後不按期進行施工或不依法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國土資源部門要責令限期改正,並依法處罰;拒不改正的,依法吊銷其勘查許可證。對未取得採礦許可證或持過期失效採礦許可證採礦的以及在被責令停產整改期間擅自採礦的,國土資源部門要依法嚴厲打擊、從重處罰。對無證、吊銷或註銷礦權的企業,公安機關要停止其火工器材供應,電業部門要停止供電,其他有關部門要吊銷或者註銷相關證照。拒不停止開採,情節嚴重,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司法機關要追究直接責任人員刑事責任。對鄉(鎮)轄區內半年中發生兩起以上(含兩起)無照非法採礦並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要追究鄉(鎮)政府領導的責任。對縣(市、區)轄區內無證照非法採礦經營持續半年以上未處理的,要追究當地縣級政府領導的責任。
(二)全面查處越界開採等違法行為。對越界勘查、越界採礦的要責令退回到批准的區塊、礦區範圍內,沒收越界開採的礦產品和違法所得,密封越界的井巷工程;拒不改正的,依法吊銷勘查許可證或採礦許可證,有關部門要吊銷或註銷相關證照。探礦權人不按勘查設計施工,採礦權人不按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開採、回採率達不到設計要求的,由縣級以上國土資源部門責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合格的,要堅決予以關閉,由原發證機關註銷或吊銷其採礦許可證,有關部門要吊銷或註銷其相關證照。採取破壞性的開採方法開採礦產資源,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構成犯罪的,司法機關要對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
(三)嚴厲查處以承包、租賃等方式非法轉讓探礦權、採礦權行為。各級政府要組織國土資源、安全生產監管、工商等部門,核查探礦權、採礦權人與實際探、采經營者是否一致;核查採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煤炭生產許可證、開採黃金礦產批准書、營業執照的登記主體是否一致;核查礦山企業取得採礦權後是否發生合併、分立、合資、合作等情形;核查企業性質是否發生變化;核查探礦權人、採礦權人是否以承包、租賃等方式將探礦權、採礦權全部或者部分轉讓他人。凡未經國土資源部門批准擅自變更探礦權、採礦權主體的,由縣級以上國土資源部門對轉讓方依法進行處罰的同時,對受讓方按無證勘查、開採予以處罰。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勘查許可證、採礦許可證,有關部門依法吊銷或註銷其相關證照。
(四)堅決關閉破壞環境、污染嚴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礦山。環保部門要加大對礦產資源開發環境保護的監管力度。對在各類保護區內的禁採區進行開採的礦山企業,由當地政府予以關閉。對嚴重污染環境、嚴重破壞林木等自然植被、因採礦造成嚴重水土流失、未進行環境影響評價、非煤礦山企業沒有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環保、林業、水利、安全生產監管、煤礦安全監管部門要依法責令限期整改或停產整頓,對拒不停產、停而不整和整改後仍達不到要求的,由當地人民政府予以關閉,有關部門要依法吊銷或註銷其相關證照。
(五)全面整治獨立選(洗)礦廠。各地要本著“誰許可、誰管理、誰負責”的原則,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選(洗)礦廠進行綜合清理整頓。對無合法礦石來源、無政府部門許可的選(洗)礦廠要堅決予以取締;對未依法徵用土地、無尾礦庫或未經有資質設計單位設計建造的尾礦庫、污染環境、破壞耕地、破壞河道、造成地質災害的選(洗)礦廠,要責令整改,整改後仍不合格的予以取締。
(六)全面開展煤炭資源回採率和安全生產專項檢查。各級政府要採取得力措施,深入開展煤炭資源回採率專項檢查。有關部門要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煤炭資源回採率標準和管理辦法。凡設計回採率達不到國家規定標準的建設項目一律不予核准,不予頒發採礦許可證。生產中凡達不到回採率標準的,要責令限期改正,逾期達不到標準的,要依法予以處罰,直至吊銷採礦許可證和煤炭生產許可證。煤炭管理部門要制定指導目錄,強制淘汰落後的生產技術、工藝及設備,全面提高煤炭資源開發利用水平。要強化安全生產管理和安全監察,加強對事故隱患及危險源的綜合治理,對不符合基本安全生產條件、違規採掘的,煤礦安全生產監管部門要責令限期整改,經整改仍不合格的,由原發證(照)機關依法吊銷或註銷其相關證照。

(七)全面清查和糾正礦產開發管理中的各種違法違紀行為。各級政府及國土資源、發展改革、安全生產監管、環保、工商等部門要嚴格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對礦產資源開發管理中的探礦權和採礦權審批、項目核准、生產許可、安全許可、環保審查、企業設立等各項管理行為進行全面清理檢查。嚴肅查處黨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參與辦礦等各類違法違紀案件。各級紀檢監察機關對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和國有企業負責人以入股、參股等方式參與辦礦的,要會同有關部門堅決進行清理和糾正,對不撤出投資或者隱瞞事實真相、採取其他手段繼續投資入股辦礦的人員,一經查實,一律就地免職,然後依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對違法違規審批、濫用職權、支持和包庇非法探礦、採礦以及有失職、瀆職行為的,要進行嚴肅查處,構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八)嚴厲打擊非法採礦、破壞性採礦的黑惡勢力。公安機關要採取有力措施,對整頓和規範礦產資源開發秩序中發現的涉黑、涉惡案件、無證野蠻開採案件要依法查辦,嚴厲打擊,對涉案人員要依法嚴懲。工商部門要依法及時扣押非法採礦的設備和工具。
(九)依法查處弄虛作假、瞞報少報儲量消耗等問題。國土資源部門要加強儲量動態監測,嚴格執行儲量年報核查制度。凡未完成年度儲量報告的,一律不予年檢;對採取瞞報或少報儲量消耗,偷、漏國家相關稅費的要如數追繳,並依法予以處罰,情節嚴重的吊銷採礦許可證。
(十)對菱鎂資源進行專項整治。省國土資源廳要會同省發展改革委、省經委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菱鎂資源開採、選冶、加工、銷售和出口進行專項整治,切實解決菱鎂礦山一證多釆、采剝失調、污染嚴重、產品結構不合理、走私嚴重等問題。當地政府要根據《遼寧省礦產資源總體規劃》要求,對菱鎂資源開採總量實行控制。對超能力生產的礦山企業予以處罰,情節嚴重的,由國土資源部門註銷或吊銷其採礦許可證。整頓期間暫停審批和頒發新建菱鎂礦採礦許可證。省發展改革委要會同有關部門制定鎂質材料行業發展規劃,省打私辦等有關部門要嚴厲打擊鎂砂走私行為,維護良好的出口秩序。
(十一)開展古生物化石資源保護專項整治。各級國土資源部門要會同公安、工商、環保等部門對轄區內的古生物化石資源的保護情況進行一次深入清查,全面落實化石資源保護措施。加強化石市場監管,規範化石市場秩序。對非法盜挖、破壞和販賣古生物化石等違法行為,要嚴格按照《遼寧省古生物化石保護條例》有關規定,嚴厲打擊,依法懲處。
三、規範的內容和重點
(一)嚴格探礦權、採礦權審批管理。各地要對礦權的審批許可權、程式進行清理。凡與法律法規規定相牴觸的,一律停止執行;凡屬越權、違規審批頒發的許可證,嚴格按照《行政許可法》和《礦產資源法》及其配套法規規定予以糾正。要通過認真整改,切實做到礦業兩權審批工作法制化、規範化。
(二)集中解決採礦權布局不合理問題。依據省、市礦產資源總體規劃,引導礦山企業向鼓勵開採區聚集,在限制開採區收縮,從禁止開採區撤出,調整礦山企業的空間布局。對礦產開發集中區內的小礦要採取收購、合併、兼併、關閉等方式進行資源整合,鼓勵小煤礦走集中、規模、聯合發展的道路,積極扶持大型礦山企業,大力推進礦產資源的集約利用;對環保部門認定為嚴重污染、破壞生態環境的礦山,要堅決予以關閉;對經委認定為浪費能源、開採加工工藝落後、技術設備陳舊,須限期淘汰和退出的礦山企業,對沒有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非煤礦山企業,要限期整改,逾期達不到要求的,要堅決予以閉。通過整頓和規範,力爭在現有基礎上,進一步壓縮礦山企業總量,減少小礦比重,扶持和建造一批規模化、集約化程度高、開採工藝技術先進、資源得到綜合利用和循環利用、具有市場競爭力的礦業“航母”,切實扭轉我省礦山企業多、小、散、亂的局面。
(三)健全完善探礦權、採礦權市場。進一步深化礦產資源有償使用制度改革,大力推進探礦權、採礦權一級市場建設,規範二級市場有序流轉。要認真總結經驗,制定和完善有序流轉的相關制度,嚴格實行礦業兩權的招標、拍賣和掛牌出讓,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性調節作用。
(四)強化礦山企業儲量管理。全面實行儲量動態監測制度,進一步完善儲量實測、報告、監督體系,逐步實行以儲量消耗計征礦產資源補償費制度,加強礦產資源儲量、采出量的巨觀監控,維護國家礦產資源的資產收益。省國土資源廳要組織力量調研,制定相關管理規定,加強對煤炭資源的儲量監管。
(五)建立礦產資源開發監管責任機制。按照礦產資源管理法定職能,完善各級政府領導下的相關部門聯合執法機制、目標責任制及考核指標,將礦產資源開發秩序工作納入地方各級政府政績考核內容。各級政府要建立查處礦產資源違法案件快速反應機制和社會監督機制。國土資源部門要完善年度報告制度,實施年檢制度。健全日常礦產資源勘查、開發監督管理制度,有效監管探礦權人和採礦權人勘查、開發、利用礦產資源、治理生態環境等情況。
(六)建立礦山環境恢復補償制度和礦山環境年報制度。省發展改革、財政、國土資源、經委、林業、水利、環保等有關部門要儘快制定礦山環境恢復的政策,加強對尾礦庫和採礦沉陷區的管理和治理,抓緊建立礦山環境治理投資制度,建立和實施礦山環境恢復保證金制度。礦山環境恢復保證金收取標準及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省財政、物價和國土資源部門研究制定。對廢棄的礦山和老礦山的環境恢復治理,可以通過市場機制,本著“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實行多渠道融資。建立和實施礦山環境年報制度,用行政手段加強礦山環境的監督管理,具體辦法由省國土資源廳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七)加強對地勘單位和設計單位的監管。對地勘單位沒有履行地質勘查義務、轉借和出租地質勘查單位資質證書的,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吊銷地質勘查單位資質證書。對設計單位不嚴格按照國家規定的技術規範編制開採設計或開發利用方案,轉借或出租設計資質證書的,有關資質管理部門和機構要對其進行處罰直至吊銷其資質證書。
四、整頓和規範礦產資源開發秩序工作安排
全省礦產資源開發秩序整頓和規範工作以市、縣政府自查自糾為主,省級督導檢查為輔。具體分四個階段進行。
第一階段:動員部署階段(2005年9月初—2005年9月底)
按照國務院和省政府的統一部署,針對本地區礦產資源開發實際,深入開展全面整頓和規範礦產資源開發秩序的宣傳和發動,進一步提高認識,統一思想,增強責任感,研究制定實施方案,建立領導機構,抽調得力人員,落實工作經費和物質保障。同時,採取多種形式,廣泛開展宣傳,營造輿論聲勢,為全面整頓和規範工作奠定堅實的基礎。
第二階段:集中整頓階段(2005年10月上旬—2006年底)
集中力量全面查處無證勘查、無證開採、越界開採、以采代探和非法轉讓探礦權、採礦權、破壞礦山生態環境等違法行為;清理、糾正和查處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國有企業負責人參與辦礦,違法批礦等違法違紀案件;嚴厲打擊礦產資源開發領域的黑惡勢力。各市政府統一組織有關部門及所轄區域內探礦權人、採礦權人,根據國家和省政府有關規定和本方案確定的內容及重點,對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進行自查自糾,限期整改,及時查處違法行為,全面完成整頓任務。
第三階段:治理規範階段(2007年初—2007年9月底)
按照規範的內容和重點進行整改,編制、實施和調整礦權設定方案,著力解決需要規範的探礦權、採礦權布局不合理問題,扶大並小,壓縮礦山企業數量,加強資源整合,提高礦產資源利用率;調整和最佳化產業結構,理順探礦權、採礦權審批行為,嚴格審批許可權,規範審批程式;完善新立礦權的市場配置、規模準入、環保準入、安全準入等相關管理制度,建立礦產資源管理長效機制。規範地勘單位、設計單位從業行為,進一步促進礦業經濟健康發展。
第四階段:檢查驗收階段(2007年10月—2007年底)
在整頓和規範礦產資源開發秩序工作基本結束後,各市政府要組織檢查組對本轄區內整頓和規範工作進行實地檢查,並向省政府報告。省政府將組織有關部門對市、縣整頓和規範礦產資源開發秩序工作進行檢查驗收。對檢查驗收不合格的,國土資源部門暫停辦理新立勘查、採礦審批手續。
五、整頓和規範礦產資源開發秩序工作要求
(一)提高認識,統一思想。全面整頓和規範礦產資源開發秩序,是貫徹落實“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全面樹立和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和諧社會的重大決策;是黨中央繼全面治理整頓土地市場之後,採取的事關我國當前和今後經濟社會發展的又一重大舉措;是實現老工業基地振興戰略目標的重要保障。各級政府、各有關部門要深刻認識開展整頓和規範礦產資源開發秩序工作的重大意義,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中央的重大決策上來,處理好整頓與發展、局部與全局、當前與長遠關係。要加強宣傳,為整頓和規範工作創造良好的輿論氛圍。
(二)加強領導,搞好協調配合。整頓和規範礦產資源開發秩序是黨中央、國務院整頓和規範經濟秩序的系統工程之一,任務重,要求高,涉及面廣,持續時間長,尤其是利益關係十分複雜。各級政府要高度重視,切實加強領導。省政府決定成立整頓和規範礦產資源開發秩序領導小組,由魯昕副省長任組長,省國土資源廳王大操廳長任副組長,省國土資源廳、省發展改革委、省監察廳、省經委、省公安廳、省財政廳、省環保局、省工商局、省安全生產監管局、省煤炭工業管理局、遼寧煤礦安全監察局、省水利廳、省林業廳、省電力公司的主要負責同志為成員。省整頓和規範礦產資源開發秩序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省國土資源廳,負責領導小組日常工作。各有關部門要加強溝通與協調,並抽調專人負責整頓和規範礦產資源開發秩序工作。各市、縣政府要高度重視整頓和規範礦產資源開發秩序工作。
(三)落實責任,力求實效。各級政府要把整頓規範工作納入工作日程,建立和落實工作目標責任制,確保責任到位、措施到位、整改到位。縣、鄉政府是這次整頓和規範礦產資源開發秩序的關鍵,必須牢固樹立全局觀念,摒棄地方保護主義和短期行為,全面完成整頓和規範工作目標任務。各級政府、各有關部門要增強責任感,各負其責,主動協調,積極配合,嚴防推諉扯皮,共同把這項工作抓實抓好。
(四)強化督查,不走過場。各市政府要按照國務院和省政府的要求,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工作方案。整頓和規範工作要注重質量,不走過場,不留死角,不徇私情,不受干擾。對各項整頓和規範任務,要逐項、逐礦過篩子,該取締的取締,該沒收的沒收,該停業整頓的停業整頓,該追究刑事責任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態度不認真,整頓不得力,規範不到位的,要堅決糾正,並追究有關領導的責任。
(五)立足長遠,探索並建立長效機制。要做到集中整頓與日常管理相結合,與規範礦權市場、調整產業結構、健全相關政策、強化日常監督管理工作相結合,認真分析存在問題的深層次原因,研究解決辦法,做到標本兼治。要深刻領會發展循環經濟、建立節約社會、構建和諧社會等新理念、新理論的科學內涵,自覺用科學發展觀統攬礦產資源管理,按照礦產資源管理法定職能探索改革礦產資源管理中不適應當前形勢發展要求的體制、機制問題;牢固樹立礦產資源規劃意識,進一步完善礦產資源總體規劃的制約機制,進一步強化礦產資源的巨觀調控;建立和完善各級政府領導下的相關部門聯合執法機制、目標責任制、制定考核指標;要建立查處礦產資源違法案件快速反應機制和社會監督機制,國土資源部門要完善年度報告制度,實施年檢制度,全面推進礦產資源儲量動態監測改革;要健全日常礦產資源勘查、開發監督管理制度,有效監管礦權人綜合勘查、開發,綜合利用、恢復治理生態環境等工作,確保礦產資源的依法保護、有序開發、合理利用,從體制上、機制上研究治本之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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