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前政務院在一九五四年五月對政務院文化教育委員會民族語言文字研究指導委員會和中央民族事務委員會“關於幫助尚無文字的民族創立文字問題的報告”的批覆,為了作好各少數民族創立和改革文字方案的工作,特就這項工作的批准程式和批准以後在實驗推行時候的分工,作以下的通知:
一、關於各少數民族創立和改革文字方案的批准程式如下:
甲、 中國科學院少數民族語文研究所負責作出創立和改革文字方案的初步設
計, 由省、自治區人民委員會審核,並廣泛徵求本民族各界人士的意見,經過充
分協商討論取得同意以後,提出意見,報民族事務委員會審查。經確定後,由省、自治區人民委員會公布作為實驗推行的方案。
乙、上述方案實驗推行經過一定時期,由負責推行的各有關部門作出總結,送交原設計機關,再加必要的修改後,重送民族事務委員會複審,然後由民族事務委員會報請國務院批准。
丙、各民族地區在制訂和推行自行設計的文字方案的時候,也按照甲,乙兩項程式辦理。
二、各少數民族創立和改革文字的方案,在經過批准確定之後進行實驗推行的時候,具體分工如下:
實驗推行工作統一歸國務院第二辦公室管理。在學校中的實驗推行工作,如編寫實驗推行課本,選定實驗學校進行教學等,由教育部負責;在一般的社會文化事業及編譯出版方面的實驗推行工作,由文化部負責。此外,當地地方政府有關部門在文字方案實驗推行中,也應該參照上述分工進行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