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批轉國家民委關於進一步做好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工作報告的通知

(1991年6月19日) 國務院同意國家民委《關於進一步做好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工作的報告》,現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我國是統一的多民族的社會主義國家,做好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工作,對堅持民族平等、團結和促進各民族的共同繁榮,具有重要意義。各地政府和有關部門要重視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工作,加強領導,給予關心和支持,切實把這項工作做好。 關於進一步做好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工作的報告 國務院: 一九八七年以來,我們對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問題進行了廣泛深入的調查研究,聽取了中央、地方有關部門以及民族語文工作者和有關專家學者的意見。最近,根據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民族工作的指示精神,對今後我國民族語文工作的指導方針、主要任務和措施又作了進一步研究。現報告如下。

一、我國民族語文工作的現狀

我國是統一的多民族的社會主義國家,少數民族語種多、文種多。在五十五個少數民族中,五十三個民族有自己的語言(回、滿兩個民族通用漢語文);解放前,二十一個民族有自己的文字。五十年代,國家幫助十個少數民族創製了文字,幫助一些民族改革或改進了文字。目前,大多數少數民族的多數人以本民族語 言為主要交際工具。

黨和國家歷來重視民族語文工作,根據馬克思主義關於民族語言文字平等的原則,制定了一系列關於民族語文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明確規定:各民族都有使用和發展自己語言文字的自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在執行職務的時候,使用當地通用的一種或者幾種語言文字;自治機關同時使用幾種通用的語言文字執 行職務的,可以以實行區域自治的民族的語言文字為主;人民政府幫助少數民族發展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的文化教育事業;提倡各民族幹部民眾互相學習語言文字,在少數民族地區工作的漢族幹部要學習當地少數民族的語言文字;少數民族幹部在學習、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的同時,要學習漢語文;對熟練使用兩種以上當地通用 語言文字的國家工作人員,應當予以獎勵,等等。這些內容分別載諸《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和其他有關的政策、法規。

四十多年來,民族語文工作在黨中央、國務院的正確領導下,在地方各級黨委和政府的領導以及各有關部門的積極支持配合下,認真貫徹執行了黨和國家的民族語文政策,取得了顯著成績,特別是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民族語文工作認真貫徹實事求是的思想路線,在逐步恢復的基礎上有了新的發展:少數民族使 用和發展本民族語言文字的自由進一步得到尊重和保障;歷來通用的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得到更加廣泛的使用;民族語文的規範化、標準化和信息處理有了可喜的進展;五十年代創製和改進的民族文字的試行和推行工作取得一定成效;民族語文的翻譯、出版、教育、新聞、廣播、影視、古籍整理和學術研究取得了很大成績,特 別是套用科學研究取得了多方面的成果;民族語文教育事業得到了加強,雙語文教學體制在部分民族地區開始形成;民族語文工作機構得到恢復和加強,各類民族語文專業人才不斷成長,形成了一支具有一定規模的民族語文工作者隊伍;建立了一些跨省區的民族語文協作機構,並積極開展了活動;各民族互相學習語言文字的活 動更加廣泛地開展起來,少數民族在已有更多的人掌握了雙語文。民族語文工作為發展少數民族地區政治、經濟和文化事業,增強民族團結,維護社會穩定,促進改革開放和四化建設發揮了積極作用。

但是,現在民族語文工作中還存在著一些問題,主要是:對民族語文工作的指導方針認識還不夠明確,貫徹不夠得力,有忽視民族語言工作的現象;對民族語文工作缺乏有效管理,在文字的創製和使用等方面存在著各行其是的情況;同時,人員編制和經費人足,也影響了這項工作的順利開展。

二、我國民族語文工作的方針、任務和措施

我國民族語文工作的實踐充分證明,做好民族語文工作,對處理好民族問題,維護和促進民族平等、民族團結和各民族共同繁榮,維護民族地區的穩定,具有重要意義。為此,提出如下意見:

(一)方針

新時期民族語文工作的指導思想和基本方針是:堅持馬克思主義語言文字平等原則,保障少數民族使用和發展自己語言文字的自由,從有利於各民族團結、進步和共同繁榮出發,實事求是,分類指導,積極、慎重、穩妥地開展民族語文工作,為推動少數民族地區政治、經濟和文化事業的全面發展,促進國家的 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

(二)任務

新時期民族語文工作的主要任務是:貫徹黨和國家的民族語文政策;加強民族語文法制建設;進行馬克思主義民族語文理論、政策的宣傳;搞好民族語文的規範化、標準化和信息處理;促進民族語言的翻譯、出版、教育、新聞、廣播、影視、古籍整理事業;推進民族語文的學術研究、協作交流和人才培養;鼓 勵各民族互相學習語言文字。

(三)措施

貫徹落實民族語文工作的方針和任務的主要措施是:

第一、從實際出發,分類指導,切實做好少數民族文字的使用和推行工作:

對於沿用至今的通用民族文字,要繼續做好學習、使用和發展的工作,切實保障在本民族自治地方的政治、經濟、文化各個領域的使用,並促進文字的規範化和標準化,使之日臻完善。

對五十年代創製和改進的民族文字,試行效果好、受多數民眾歡迎的,按規定程式上報批准推行;效果不夠理想的,要認真總結,改進完善;效果不好、多數民眾不歡迎的,應尊重民眾的意願,不要勉強試行。

提倡沒有文字或沒有通用文字的民族選擇一種現有的適用的文字;已選用漢文或其他民族文字的,應尊重本民族的意願,予以肯定。

對一九八0年以來各地自行設計的一些民族文字方案,應進一步調查研究和科學論證,嚴格按照《國務院關於各少數民族創立和改革文字方案的批准程式和實驗推選分工的通知》([56]國總族毅字第10號)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對沒有文字的民族是否創製文字的問題,既要尊重各民族使用和發展自己語言文字的自由,又要考慮有利於民族之間的交往和該民族政治、經濟、文化的繁榮發展,慎重、妥善地處理。

對少數民族文字的改革和改進,應遵循語言本身的發展規律,尊重本民族多數民眾的意願,慎重、穩妥地進行。

第二、鼓勵各民族互相學習語言文字。在少數民族地區工作的漢族幹部,要積極學習當地少數民族的語言文字。少數民族幹部在學習、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的同時,也要積極學習全國通用的國語和漢文。能夠熟練使用兩種以上當地通用的語言文字的,應當予以獎勵。

第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規定的精神,以招收少數民族學生為主的學校,有條件的應當採用少數民族文字的課本,並用少數民族語言授課,在適當年級增設漢語文課程,實行雙語文教學,推廣全國通用的國語。

要採取有效措施,多渠道、多層次培養民族語文和雙語文教師、翻譯、編輯和研究人員;增加民族文字的教材和各種讀物的數量,提高質量。

要加強民族語文的基礎理論、套用理論和民族文字信息處理的科學研究,積極推廣和普及研究成果。

第四、加強領導。各級政府要重視民族語文工作,加強對這項工作的領導,從各方面給予關心和支持,幫助解決工作中的具體困難和問題。國家民委要與國家教委、廣播影視部、新聞出版署、國家語委、中國社會科學院以及地方有關部門密切合作,互相協調,共同做好少數民族語文工作。要適時組織省、區之間民族 語文工作的協作和交流。

以上報告如無不妥,請批轉各地遵照執行。

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

一九九一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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