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2012年政府信息公開重點工作安排的通知

(三)推進食品安全信息公開。 (四)推進環境保護信息公開。 (八)推進價格和收費信息公開。

國辦發〔2012〕2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2012年政府信息公開重點工作安排》已經國務院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國務院辦公廳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2012年政府信息公開重點工作安排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施行以來,各地區、各部門認真貫徹落實,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取得顯著進展,主動公開內容不斷豐富,基本覆蓋《條例》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主要方面,財政預算決算、“三公”經費支出等信息公開邁出較大步伐,依申請公開工作穩步有序開展,制度不斷完善,社會公眾依法獲取政府信息的權益得到有效保障。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不斷發展,社會公眾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對此,各地區、各部門務必高度重視,進一步增強工作的責任感,更加積極主動地做好政府信息公開工作。
當前和今後一段時間,各地區、各部門要緊緊圍繞黨和政府工作大局,著眼於落實政府重點工作部署,著眼於加強政府自身建設,著眼於保障人民民眾合法權益,著眼於促進社會和諧穩定,進一步加強《條例》的貫徹落實,深入推進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現就2012年政府信息公開重點工作作如下安排:
一、推進重點領域信息公開
(一)推進財政預算決算、“三公”經費和行政經費公開。一是推進財政預算和決算公開。報送全國人大審查部門預算的國務院部門和單位,要在2011年普遍公開收支預算總表和財政撥款支出預算表的基礎上,公開財政部批覆的全部預算表格並細化公開到款級科目,其中有關教育、醫療衛生、社會保障和就業、農林水事務、住房保障等支出要細化公開到項級科目。除少數按有關保密規定不宜公開部門預算決算的單位外,其他尚未公開預算決算的中央部門,要加快公開步伐;已經公開的,要進一步細化公開內容。各省(區、市)政府要按照《條例》要求,在普遍公開財政預算決算的基礎上,推進省級政府部門公開部門預算和決算,並擴大範圍,細化內容。二是推進“三公”經費和行政經費公開。中央部門要在2011年公開“三公”經費支出總額和分項數額的基礎上,細化“三公”經費的解釋說明,公開車輛購置數量及保有量、因公出國(境)團組數量及人數、公務接待有關情況等。各省(區、市)政府要制訂“三公”經費公開時間表,爭取在兩年左右的時間內,實現省級政府全面公開“三公”經費。同時,要指導督促省級以下政府及其部門加快“三公”經費公開步伐。推進中央部門公開行政經費,2012年各部門要及時公開2011年本部門行政經費支出情況。(財政部牽頭落實)
(二)推進保障性住房信息公開。要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管理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1〕45號)的要求,向社會公布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計畫、項目開工和竣工情況,以及項目名稱、建設地址、建設方式和建設總套數等信息,並不斷擴大建設信息的公開範圍。進一步加大保障性住房分配和退出信息公開力度,全面公開分配政策、分配程式、分配房源、分配對象、分配過程、分配結果、退出情況等信息,確保分配工作公開透明。(住房城鄉建設部牽頭落實)
(三)推進食品安全信息公開。要加大食品安全監管信息公開力度,食品生產經營許可、專項檢查整治、違法生產經營行為查處等日常監管信息以及風險評估和風險警示信息原則上都應依法公開。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要進一步強化食品安全標準公開,拓寬公眾參與食品安全標準起草的渠道,進一步做好徵求公眾意見工作,提高公眾參與度。(食品安全辦、衛生部牽頭落實)
(四)推進環境保護信息公開。要加強環境核查審批信息公開,著力推進建設項目環評、行業環保核查、上市環保核查等信息的主動公開。加強監測信息公開,落實新修訂的《環境空氣品質標準》,提升環境監測能力,加大超標污染物監測信息公開力度,推進重點流域地表水環境質量、重點城市空氣環境質量、重點污染源監督性監測結果等信息的公開,提升環境監測信息公開水平;污染情況較嚴重的城市,尤其要做好環境監測信息公開工作。加強重特大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公開,要按照應急預案信息發布有關規定,及時公布重特大突發環境事件的處理情況等信息,提高處理透明度。(環境保護部牽頭落實)
(五)推進招投標信息公開。要強化違法違規行為及處理情況的信息公開。招投標違法違規行為及處理情況、違法違規企業名單應全面公開;對不依法履行公開職責的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要加強招投標有關信息公開。國有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其招投標信息、投標單位及從業人員信用信息等有關政府信息,要向社會公開;同時,加快推動全國範圍內的招投標信息共享。(發展改革委牽頭落實)
(六)推進生產安全事故信息公開。要加強應對處置信息公開,按照有關規定,及時準確發布政府舉措、處置進展、風險預警、防範措施等信息,不斷提高生產安全事故應對處置工作的透明度。進一步做好調查處理結果的發布工作,除依法應當保密的內容外,要主動公開事故調查報告;同時,對公眾依法提出的事故信息公開申請,要積極回應,依法應當公開的要予以公開。(安全監管總局牽頭落實)
(七)推進征地拆遷信息公開。在征地徵收補償方案報批前要嚴格履行公告、告知、論證、聽取意見等程式,進一步擴大社會公眾對征地拆遷工作的參與,提高工作透明度。加強補償信息公開,重點做好補償方案、補償標準、補償結果等各個環節的信息公開工作。(住房城鄉建設部、國土資源部牽頭落實)
(八)推進價格和收費信息公開。對實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商品和服務價格,以及行政事業性收費,要加大信息公開力度,認真回應社會公眾和市場主體集中關切的問題。一是要加強政府制定價格信息公開。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和收費標準調整時,要公開調整的原因、標準、執行期限等;依法應當聽證的,要進一步公開聽證信息,擴大公眾參與度。執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經營服務性收費,要完善目錄公開、明碼標價、收費公示等相關制度。在加強對壟斷行業和公共企事業單位有關價格行為的監管工作中,要把信息公開作為一項重要內容,依法完善公開制度。二是要進一步落實好行政事業性收費公示制度。收費單位必須及時公開收費檔案依據、收費項目、收費範圍、收費標準等,主動接受社會監督。對取消的收費項目及調減後的收費標準,要及時向社會公布。三是要加大對價格和行政事業性收費違法違規行為及處理情況的信息公開力度。對不執行政府指導價或政府定價和擅自設立收費項目、擴大徵收範圍、提高收費標準等違法違規行為,情節嚴重、屢禁不止的,要及時公布查處結果。(發展改革委、財政部按職責分工牽頭落實)
各地區、各部門在做好上述重點工作的同時,要按照《條例》規定,進一步全面做好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凡是《條例》規定應該公開、能夠公開的信息,都要及時、主動公開,並不斷擴大公開信息量,更好地滿足社會公眾的信息需求。
二、推進制度建設,提高工作質量與實效
(九)制定完善《條例》實施辦法。國務院各部門要依照《條例》要求,對本部門、本系統政府信息進行認真梳理,對公開目錄和公開範圍作出更加明確的規定,並不斷細化,便於實際工作中遵循。尚未制定實施辦法的,要抓緊制定。各地區、各部門在做好依申請公開工作的基礎上,要加強對工作中疑難問題的研究,推動健全有關制度,依法滿足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政府信息的特殊需求。
(十)加強社會反映評估和輿情引導工作。一些方面的政府信息如食品安全信息、環境保護信息等,涉及面廣,社會關注度高,公開前,要對公開後的社會反映進行預判,做好應對預案;公開後,要跟蹤輿情,主動引導,對易於引發炒作的情形,要及時發布正面信息,正確引導輿論。
(十一)進一步加強政府網站等公開渠道建設。各地區、各部門要切實加強政府網站管理,逐級督促檢查,充分發揮政府網站信息公開第一平台作用。凡屬於需要社會公眾廣泛知曉的政府信息,要及時在政府網站公布;對財政預算決算、保障性住房等方面的信息,要集中展示,方便公眾查閱。同時,要充分發揮政府公報、新聞發布會、報刊、廣播、電視以及信息公開欄等渠道的作用,方便社會公眾獲取政府信息。
(十二)加強機構和隊伍建設。政府信息主動公開任務重、申請公開量大的地方和部門,要進一步加強工作機構和工作力量;其他地方和部門也應進一步配強、配齊隊伍,確保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紮實有效推進。要加強對政府有關工作人員的培訓工作,提高認識,增強工作能力。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要把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列為公務員培訓的重要內容,各地區、各部門也要根據工作需要,開展好相關培訓工作。
各地區、各部門要充分認識推進政府信息公開的重要意義,加強組織領導,認真做好工作部署,積極推進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深入開展。國務院有關部門要按照上述工作安排和任務分工,對涉及本部門的工作進一步分解細化,抓緊制訂具體措施,加強工作指導,認真抓好落實。涉及多個部門的工作,牽頭部門要切實負起責任,加強組織協調,其他部門要密切配合。各牽頭部門要於2012年10月底前將相關工作進展情況報送國務院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將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落實情況適時進行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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