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的意見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意見》(國發[2009]6號),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和中共溫州市委、溫州市人民政府《關於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實施意見》,根據衛生部等九部委聯合下發的《關於建立國家基本藥物制度的實施意見》(衛藥政發[2009]78號),浙江省衛生廳等九部門《關於推進國家基本藥物制度的實施意見(試行)》(浙衛發[2009]260號)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醫藥衛生體制五項重點改革2010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國辦函[2010]67號)檔案要求,結合我市實際,經市政府同意,現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通知單位

各縣(市、區)衛生局、發改局、監察局、財政局、人事勞動局、社保(分)局、經貿局、關於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的意見

思想原則

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和工作目標

指導思想

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把全面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作為實現人人享有基本醫療衛生服務的重要舉措,強化政府責任和投入,健全制度體系,完善政策措施,加強監督管理,改革醫療機構“以藥養醫”機制,滿足民眾基本衛生需求,保障人民基本健康權益。

基本原則

一是堅持以人為本。保障人民基本藥物需求和安全,減輕民眾基本用藥個人負擔。二是堅持政府主導。強化政府責任,加強巨觀調控,體現公益性質,促進公平與公正;注重發揮市場機製作用,鼓勵社會力量有序合理參與。三是堅持統籌兼顧。制度建立和推進應與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相結合,要與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體系、基本醫療服務體系、藥品供應保障體系、基本醫療保障體系相銜接。四是堅持因地制宜。突出重點、分步實施、穩步推進,使制度實施與我市經濟社會發展和民眾生活水平相適應。

目標任務

2010年2月25日開始,首批鹿城、龍灣、甌海三區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第二批瑞安市、樂清市、文成縣、泰順縣和洞頭縣原則上2010年10月1日開始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第三批永嘉縣、平陽縣和蒼南縣2011年開始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2011年全市初步建立國家基本藥物制度。到2020年,全市建立實施規範、覆蓋城鄉的國家基本藥物制度。

制度要求

(一)明確基本藥物範圍

基本藥物是適應基本醫療衛生需求,劑型適宜,價格合理,能夠保障供應,公眾可公平獲得的藥品。所有政府舉辦的城市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含公立醫院舉辦的社區衛生服務機構),鄉鎮衛生院,以及實行人、財、物一體化管理的社區衛生服務站(村衛生室)全部配備和使用國家本藥物目錄和省增補的非基本藥物目錄藥品。其它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基本藥物使用應達到一定比例。

(二)規範基本藥物採購配送

政府舉辦醫療機構使用的基本藥物,除國家實行特殊管理的麻醉、精神及免疫規劃用疫苗、免費治療的傳染病用基本藥物、計畫生育藥具、中藥材與中藥飲片外,須按照質量優先、價格合理,遵循公開、公正、公平和信用原則,統一實行省級集中網上公開招標採購,並由招標選擇的藥品生產企業、具有現代物流能力的藥品經營企業或具備條件的其它企業統一配送。

(三)加強中標藥品購銷管理

醫療衛生機構和公開招標採購中標的藥品生產企業、經營企業應按照《契約法》等規定,根據集中採購結果簽訂契約,履行藥品購銷契約規定的責任和義務。每份契約中應明確品種、規格、數量、價格、履約方式、回款時間、違約責任等內容。各縣(市、區)要加強對基本藥物購銷契約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督促藥品供應企業嚴格遵照契約按時、保質、足額供應,及時配送,建立藥品統一結算制度,保證醫療機構基本藥物配備和使用需要。

(四)加強基本藥物價格管理

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社會零售藥店及其它藥品生產經營單位經營基本藥物,其銷售價格不得超過國家零售指導價格。政府舉辦的實施基本藥物制度的基層醫療機構的基本藥物銷售價格,根據省級網上公開招標形成的統一採購價格(含配送費用),實行零差率銷售。其它醫療機構按藥品加成作價政策確定,定期向社會公示。

促進使用

(一)建立基本藥物優先使用制度

醫療機構要根據診療範圍、臨床路徑,按照國家基本藥物臨床套用指南、基本藥物處方集和國家有關醫療機構藥品使用管理相關規定,規範處方行為,加強合理用藥管理,確保規範優先使用基本藥物。所有社會零售藥店應配備和銷售基本藥物,醫療機構要為患者到零售藥店購藥提供處方。

(二)健全基本藥物報銷支付措施

要進一步調整完善基本醫療保障藥品目錄的相關政策,及時做好基本藥物與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農合等用藥範圍的銜接工作,並著力拉開基本藥物(含省增補非基本藥物目錄藥品)與非基本藥物報銷比例,減輕民眾基本用藥個人支付負擔,不斷提升基本醫療保障水平。

制度實施

(一)加強領導,密切配合

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是一項涉及面廣、難度大的系統工程,是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近期五項重點工作之一。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要按照國家新醫改和浙江省衛生廳等九部門《關於推進國家基本藥物制度的實施意見(試行)》(浙衛發[2009]260號)檔案要求,成立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工作委員會,人員由衛生局、發改委、財政局、人事局、紀委(監察局)、勞動保障局、藥監局、經貿局等部門組成,負責本區域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過程中各個環節相關政策問題和實施方案制定,具體指導基本藥物制度的實施。辦公室設在衛生局,落實具體人員,承擔基本藥物工作委員會的日常工作。各地各部門要充分認識全面實施基本藥物制度的重要性、緊迫性和艱巨性,加強領導,精心組織,明確職責,密切配合,落實措施,確保該項制度的全面實施。

(二)注重調研,摸清底數要

通過調查研究,全面掌握我市目前基層醫療機構的性質、人員數量和組成、核定編制、基本運行及財政補助等情況,包括職工收入的各部分組成情況;全面掌握我市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範圍以及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財政補償標準等。

(三)加強培訓,規範用藥

衛生行政部門要組織基層醫務人員按照國家基本藥物臨床套用指南、基本藥物處方集和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有關政策進行培訓,深刻領會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的意義與目的,要組織基層醫務人員認真學習國家基本藥物目錄,了解和掌握目錄內藥品的治療原理和使用要求,防止盲目用藥。

(四)完善政策,強化保障

政府舉辦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開展基本醫療服務和公共衛生服務所必需的建設發展經費、人員經費、機構運轉及業務經費按定額定項和購買服務的方式主要由政府承擔。各地要按照《浙江省城市社區衛生服務機構設定和編制標準實施意見》(浙編辦[2007]58號)和《浙江省農村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機構設定和編制標準實施意見〉(浙編辦[2009]19號)的要求儘快核定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編制,並逐步到位。在目前編制尚未完全到位和績效工資等辦法未出台前,可根據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上年度藥品差價收入,實行定額補助,由財政及時安排落實補助資金,保證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正常運轉,確保國家基本藥物制度按時順利實施。待省出台具體補助政策後,由市財政局會同市發改委、市人事局和市衛生局共同制訂我市具體實施辦法。

(五)加強監管,注重評估

衛生部門要加強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的監管。財政部門要加強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補償資金的監管。藥品監督部門要加強對基本藥物定期進行質量抽檢,並向社會及時公布抽檢結果;要加強和完善基本藥物不良反應監測與評價體系建設,建立健全藥品安全預警和應急處置機制,完善藥品召回管理制度,保證用藥安全。統籌利用現有資源,完善基本藥物採購、配送、使用、價格和報銷信息管理系統,各部門要密切配合,充分發揮行政監督、技術監督和社會監督的作用,對基本藥物制度實施情況進行績效評估考核,發布監測評估報告等相關信息,推進國家基本藥物制度不斷完善。

(六)加強宣傳,紮實推進

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是一項全新的工作,要大力宣傳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的重大意義,使廣大民眾和醫務人員充分認識到國家實施基本藥物制度的最終目的,讓廣大民眾和醫務人員了解國家基本藥物制度的基本內容和有關要求,調動各方面的積極性,爭取全社會的理解、配合與支持,從根本上改變廣大民眾和醫務人員的用藥習慣與認識,使醫療機構願意配,醫務人員願意開,就診人員願意用,真正成為看病首選藥物,逐步改變以藥養醫、藥價虛高、濫用藥物等現象,切實減輕民眾基本用藥負擔,有效緩解看病難、看病貴問題,維護人民健康權益。要營造良好社會氛圍,確保基本藥物制度順利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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