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部關於做好衛生監督協管服務工作的指導意見

《衛生部關於做好衛生監督協管服務工作的指導意見》於2011年11月2日以衛監督發〔2011〕82號印發。該《指導意見》分充分認識開展衛生監督協管服務的重要意義、進一步明確衛生監督協管服務的主要任務和目標、逐步建立和完善衛生監督協管服務的工作機制、加強對衛生監督協管服務的組織領導4部分。

衛生部關於做好衛生監督協管服務工作的指導意見

衛監督發〔2011〕8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局:

為深入貫徹《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醫藥衛生體制五項重點改革2011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國辦發〔2011〕8號)的精神,進一步落實衛生部、財政部《關於做好2011年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工作的通知》(衛婦社發〔2011〕37號)的要求,努力實現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均等化的目標,有效維護廣大人民民眾的健康權益,現就開展衛生監督協管服務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一、 充分認識開展衛生監督協管服務的重要意義

衛生監督協管服務作為國家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是貫徹落實醫藥衛生體制改革“保基本、強基層、建機制”的重要內容,是實施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逐步均等化的重要舉措,是國家關愛民生、彰顯政府責任的重要體現。

各地要高度重視,緊緊圍繞民眾關心、反映強烈的食品安全、職業病危害、飲用水衛生安全等突出問題,藉助開展衛生監督協管服務的契機,利用現有衛生資源,充分發揮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鄉鎮衛生院、村衛生室等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以下簡稱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公共衛生職能作用,通過深入推進項目實施,使廣大人民民眾真正感受到衛生監督協管服務,享受到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成果。

二、 進一步明確衛生監督協管服務的主要任務和目標

衛生監督協管服務是政府免費提供的公共衛生產品,主要任務是由各城鄉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協助基層衛生監督機構開展食品安全、職業衛生、飲用水衛生、學校衛生、非法行醫和非法采供血等方面的巡查、信息收集、信息報告並協助調查。目標是在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開展衛生監督協管服務,充分利用三級公共衛生網路和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前哨作用,解決基層衛生監督相對薄弱的問題,從而進一步建成橫向到邊、縱向到底,覆蓋城鄉的衛生監督網路體系,及時發現違反衛生法律法規的行為,保障廣大民眾公共衛生安全。同時,通過對廣大居民的宣傳、教育,不斷提高城鄉基層民眾健康知識和衛生法律政策的知曉率,提升人民民眾食品安全風險和疾病防控意識,切實為廣大民眾提供衛生健康保障。

三、 逐步建立和完善衛生監督協管服務的工作機制

(一)各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要按照《衛生部關於印發國家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規範(2011版)的通知》(衛婦社發〔2011〕38號)(以下簡稱《服務規範》)的要求,制訂本轄區衛生監督協管服務的實施規範和培訓計畫,儘快建立健全衛生監督協管服務工作制度和管理規定。

(二)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要建立健全衛生監督協管服務工作機制,加強協調,強化人員培訓,組織衛生監督機構指導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為轄區居民提供衛生監督協管服務,並加強對實施情況的指導與考核。縣(區)衛生監督機構可採用在鄉鎮、社區設定派出機構或派出人員等多種方式,加強對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指導、培訓並參與考核評估。

(三)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要落實衛生監督協管服務的各項制度,明確責任分工,指定專職或兼職的衛生監督協管人員負責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及相應的工作規範開展衛生監督協管服務,及時做好信息收集、信息報告等工作。

暫時不具備條件在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開展衛生監督協管服務的地區,可由衛生監督機構聘用符合任職條件的人員或在街道、鄉鎮、社區中設定相應的人員承擔相應職能。

四、加強對衛生監督協管服務的組織領導

(一)各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要加強統一領導,結合《服務規範》要求認真落實有關工作,並把衛生監督協管服務納入本地區重點衛生工作年度目標考核內容,加強對項目的規劃、管理和考核。各省(區、市)在2011年年底前至少要選擇10-20個縣(區)作為試點地區,積極推進項目;到2012年底前至少50%以上的轄區要開展衛生監督協管服務;到2013年底前至少80%以上的轄區要開展衛生監督協管服務。已經探索開展衛生監督協管服務的省份要對前期工作情況進行總結,深入分析當前存在的問題,不斷拓展項目服務內容,創新管理機制,完善各項工作制度,繼續推進衛生監督協管服務。

(二)積極探索衛生監督協管人員的聘用與管理。衛生監督協管人員任職條件應當符合工作規範要求。每個社區、鄉鎮應當設定至少2名衛生監督協管服務人員崗位。有條件的地區要積極探索建立專職的衛生監督協管員制度,設立專職衛生監督協管員崗位,並納入編制規劃。衛生監督協管員經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培訓與考核合格後發放《衛生監督協管員聘任證》,並可配備衛生監督協管工作服,統一著裝上崗。

(三)加強衛生監督協管服務的經費保障和管理工作。衛生監督協管服務是一項新工作,涉及面廣,各地應當積極協調財政部門,落實配套資金,結合現有條件為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提供辦公場所、交通工具及必需的設備等。各地應當按照財政部、衛生部《關於印發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社〔2010〕311號)的有關規定,採取預撥加結算相結合的方式並根據績效考核結果撥付補助資金,加強資金管理,保證衛生監督協管服務工作的正常開展。

(四)加強宣傳教育與信息收集工作。各地要通過廣播、電視、發放宣傳材料、製作板報牆報等多種形式進行積極宣傳,並通過開展“為民服務創先爭優”等活動形式表彰優秀典型。要按照醫改進展監測和醫改信息報送工作的有關要求,指導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做好衛生監督協管服務信息的收集、核實和上報等工作,並及時挖掘、總結和推廣衛生監督協管服務項目實施過程中好的做法和經驗。

請各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於2011年12月20日前將本轄區衛生監督協管服務項目推進情況(包括項目地區數量、名單、管理制度建立情況、項目領導小組成立情況以及項目聯繫人、聯繫方式等)報我部監督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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