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2014年11月26日,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印發《關於加強企業安全生產誠信體系建設的指導意見》。
意見
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關於加強企業安全生產誠信體系建設的指導意見
安委〔2014〕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安全生產委員會,國務院安委會各成員單位,各中央企業:
為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和《國務院關於印發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的通知》(國發〔2014〕21號)要求,推動實施《安全生產法》有關規定,強化安全生產依法治理,促進企業依法守信加強安全生產工作,切實保障從業人員生命安全和職業健康,報請國務院領導同志同意,現就加強企業安全生產誠信體系建設提出以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以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為指導,以煤礦、金屬與非金屬礦山、交通運輸、建築施工、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特種設備和冶金等工貿行業領域為重點,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誠信體系,加強制度建設,強化激勵約束,促進企業嚴格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依法依規、誠實守信加強安全生產工作,實現由“要我安全向我要安全、我保全全”轉變,建立完善持續改進的安全生產工作機制,實現科學發展、安全發展。
二、加強企業安全生產誠信制度建設
(一)建立安全生產承諾制度。
重點承諾內容:一是嚴格執行安全生產、職業病防治、消防等各項法律法規、標準規範,絕不非法違法組織生產;二是建立健全並嚴格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度;三是確保職工生命安全和職業健康,不違章指揮,不冒險作業,杜絕生產安全責任事故;四是加強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和建立隱患排查治理制度;五是自覺接受安全監管監察和相關部門依法檢查,嚴格執行執法指令。
安全監管監察部門、行業主管部門要督促企業向社會和全體員工公開安全承諾,接受各方監督。企業也要結合自身特點,制定明確各個層級一直到區隊班組崗位的雙向安全承諾事項,並簽訂和公開承諾書。
(二)建立安全生產不良信用記錄製度。
生產經營單位有違反承諾及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要列入安全生產不良信用記錄。主要包括以下內容:一是生產經營單位一年內發生生產安全死亡責任事故的;二是非法違法組織生產經建設設的;三是執法檢查發現存在重大安全生產隱患、重大職業病危害隱患的;四是未按規定開展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的或在規定期限內未達到安全生產標準化要求的;五是未建立隱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如實記錄和上報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期限內未完成治理整改的;六是拒不執行安全監管監察指令的,以及逾期不履行停產停業、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和罰款等處罰的;七是未依法依規報告事故、組織開展搶險救援的;八是其他安全生產非法違法或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行為。
對責任事故的不良信用記錄,實行分級管理,納入國家相關徵信系統。原則上,生產經營單位一年內發生較大(含)以上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納入國家級安全生產不良信用記錄;發生死亡2人(含)以上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納入省級安全生產不良信用記錄;發生一般責任事故的,納入市(地)級安全生產不良信用記錄;發生傷人責任事故的,納入縣(區)級安全生產不良信用記錄。納入國家安全生產不良信用記錄的,必須納入省級記錄,依次類推。
不良信用記錄管理期限一般為一年。各地區和相關部門可根據具體情況明確安全生產不良信用記錄內容及管理層級,但不得低於本意見的標準要求。
(三)建立安全生產誠信“黑名單”制度。
以不良信用記錄作為企業安全生產誠信“黑名單”的主要判定依據。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納入國家管理的安全生產誠信“黑名單”:一是一年內發生生產安全重大責任事故,或累計發生責任事故死亡10人(含)以上的;二是重大安全生產隱患不及時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三是發生暴力抗法的行為,或未按時完成行政執法指令的;四是發生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遲報,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毀滅有關證據的;五是無證、證照不全、超層越界開採、超載超限逾時運輸等非法違法行為的;六是經監管執法部門認定嚴重威脅安全生產的其他行為。
有上述第二至第六種情形和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別納入省、市、縣級管理的安全生產誠信“黑名單”:一是一年內發生較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或累計發生責任事故死亡超過3人(含)以上的,納入省級管理的安全生產誠信“黑名單”;二是一年內發生死亡2人(含)以上的生產安全責任事故,或累計發生責任事故死亡超過2人(含)以上的,納入市(地)級管理的安全生產誠信“黑名單”;三是一年內發生死亡責任事故的,納入縣(區)級管理的安全生產誠信“黑名單”。
納入國家管理的安全生產誠信“黑名單”,必須同時納入省級管理,依次類推。
各地區和各相關部門可在此基礎上,根據具體情況明確安全生產誠信“黑名單”內容及管理層級,但不得低於本意見的標準要求。
根據企業存在問題的嚴重程度和整改情況,列入“黑名單”管理的期限一般為一年,對發生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別重大事故管理的期限分別為一年、二年、三年。一般遵循以下程式:
1.信息採集。各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或行業主管部門通過事故調查、執法檢查、民眾舉報核查等途徑,收集記錄相關單位名稱、案由、違法違規行為等信息。
2.信息告知。對擬列入“黑名單”的生產經營單位,相關部門要提前告知,並聽取申辯意見;對當事方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成立的,要予以採納。
3.信息公布。被列入“黑名單”的企業名單,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要提交本級政府安委會辦公室,由其在10個工作日內統一向社會公布。
4.信息刪除。被列入“黑名單”的企業,經自查自改後向相關部門提出刪除申請,經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整改驗收合格,公開發布整改合格信息。在“黑名單”管理期限內未再發生不良信用記錄情形的,在管理期限屆滿後提交本級政府安委會辦公室統一刪除,並在10個工作日內向社會公布。未達到規定要求的,繼續保留“黑名單”管理。
(四)建立安全生產誠信評價和管理制度。
開展安全生產誠信評價。把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評定的等級作為安全生產誠信等級,分別相應地劃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原則上不再重複評級。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的發布主體是安全生產誠信等級的授信主體,一年向社會發布一次。
加強分級分類動態管理。重點是鞏固一級、促進二級、激勵三級。對納入安全生產不良信用記錄和“黑名單”的生產經營單位,根據具體情況,下調或取消安全生產誠信等級,並及時向社會發布。對納入“黑名單”的生產經營單位,要依法依規停產整頓或取締關閉。要合理調整監管力量,以“黑名單”為重點,加強重點執法檢查,嚴防事故發生。
(五)建立安全生產誠信報告和執法信息公示制度。
生產經營單位定期向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或行業主管部門報告安全生產誠信履行情況,重點包括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和管理制度、安全投入、安全培訓、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隱患排查治理、職業病防治和應急管理等方面的情況。各有關部門要在安全生產行政處罰信息形成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向社會公示,接受監督。
三、提升企業安全生產誠信大數據支撐能力
(一)加快推進安全生產信用管理信息化建設。
依託安全生產監管信息化管理系統,整合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信息系統和隱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統,建立基礎信息平台,以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為基礎,構建完備的企業安全生產誠信大數據,建立健全企業安全生產誠信檔案,全面、真實、及時記錄徵信和失信等數據信息,實行動態管理。推動加強企業安全生產誠信信息化建設,準確、完整記錄企業及其相關人員兌現安全承諾、生產安全事故、職業病危害事故,以及企業負責人、車間、班組和職工個人等安全生產行為。
(二)加快實現互聯互通。
加快推進企業安全生產誠信信息平台與有關行業管理部門、地方政府信用平台的對接,實現與社會信用建設相關部門和單位的信息互聯互通,及時通過網路平台和檔案告知等形式向財政、投資、國土資源、建設、工商、銀行、證券、保險、工會等部門和單位以及上下游相關企業通報有關情況,實現對企業安全生產誠信信息的即時檢索查詢。
四、建立企業安全生產誠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
(一)激勵企業安全生產誠實守信。
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對安全生產誠實守信企業,開闢“綠色通道”,在相關安全生產行政審批等工作中優先辦理。加強安全生產誠信結果的運用,通過提供信用保險、信用擔保、商業保理、履約擔保、信用管理諮詢及培訓等服務,在項目立項和改擴建、土地使用、貸款、融資和評優表彰及企業負責人年薪確定等方面將安全生產誠信結果作為重要參考。建立完善安全生產失信企業糾錯激勵制度,推動企業加強安全生產誠信建設。
(二)嚴格懲戒安全生產失信企業。
健全失信懲戒制度,完善市場退出機制。企業發生重特大責任事故和非法違法生產造成事故的,各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及有關行業管理部門要實施重點監管監察;對企業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一律取消評優評先資格,通過組織約談、強制培訓等方式予以誡勉,將其不良行為記錄及時公開曝光。強化對安全失信企業或列入安全生產誠信“黑名單”企業實行聯動管制措施,在審批相關企業發行股票、債券、再融資等事項時,予以嚴格審查;在其參與土地出讓、採礦權出讓的公開競爭中,要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相關金融機構應當將其作為評級、信貸準入、管理和退出的重要依據,並根據《綠色信貸指引》(銀監發〔2014〕3號)的規定,採取風險緩釋措施;對已被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或安全生產許可證已過期失效的企業,依法督促其辦理變更登記或註銷登記,直至依法吊銷營業執照;相關部門或保險機構可根據失信企業信用狀況調整其保險費率。其他有關部門根據安全生產誠信等級制定失信監管措施。
(三)加強行業自律和社會監督。
各行業協(學)會要把誠信建設納入各類社會組織章程,制定行業自律規則,完善規範行規行約並監督會員遵守。要在本行業內組織開展安全生產誠信承諾、公約、自查或互查等自身建設活動,對違規的失信者實行行業內通報批評、公開譴責等懲戒措施。鼓勵和動員新聞媒體、企業員工舉報企業安全生產不良行為,對符合《安全生產舉報獎勵辦法》(安監總財〔2012〕63號)條件的舉報人給予獎勵,對舉報企業重大安全生產隱患和事故的人員實行高限獎勵,並嚴格保密,予以保護。
五、分步實施,紮實推進
(一)2015年底前,地方各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要建立企業安全生產誠信承諾制度、安全生產不良信用記錄和“黑名單”制度、安全生產誠信報告和公示制度。
(二)2016年底前,依託國家安全生產監管信息化管理平台,實現安全生產不良信用記錄和“黑名單”與國家相關部門和單位互聯互通。同步推進建立各省級的企業安全生產誠信建設體系及信息化平台,並投入使用。
(三)2017年底前,各重點行業領域企業安全生產誠信體系全面建成。
(四)2020年底前,所有行業領域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誠信體系。
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把加強企業安全生產誠信體系建設作為履職盡責、抓預防重治本、創新安全監管機制的重要舉措,組織力量,保障經費,狠抓落實。要認真宣傳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強化法治觀念,推進依法治理。要根據本地區和行業領域實際情況,細化激勵及懲戒措施,建立健全各級、各部門間的信息溝通、資源共享、協調聯動工作機制。要充分運用市場機制,積極培育發展企業安全生產信用評級機構,逐步開展第三方評價,對相同事項要實行信息共享,防止重複執法和多頭評價,減輕企業負擔。要加強安全生產誠信宣傳教育,充分發揮新聞媒體作用,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崇德向善、誠實守信的傳統文化和現代市場經濟的契約精神,形成以人為本、安全發展,關愛生命、關注安全,崇尚踐行安全生產誠信的社會風尚。
各省(區、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安委會、各有關部門要結合實際制定本地區和本行業領域的企業安全生產誠信體系建設實施方案,於2014年12月底前報送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
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
2014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