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信用與國際信用
正文
國內信用是一國國內不同所有者之間商品和貨幣資金的借貸以及賒銷預付等行為。國際信用是國際間的借貸關係。國內信用 包括銀行信用、商業信用、國家信用、消費信用、合作信用、民間信用,以及保險、信託、租賃等。①銀行信用,即由銀行機構提供的信用。銀行將社會各部門、各方面閒散貨幣資金和未用的積累資金用存款方式集中起來,然後用貸款方式分配出去,滿足社會各部門、各方面對資金的需求,起到在社會範圍內調劑資金餘缺,促進社會生產和經濟建設的作用。②商業信用,是企業之間在商品交易過程中直接以商品形式由賣方提供給買方的信用。在商品交易過程中,由於買方缺乏現實貨幣而不能及時支付,而賣方在資金比較充裕、又對買方信譽比較了解和信任的情況下,允許買方延期支付。直接以商品形式提供信用是商業信用的典型形態,圍繞著商品交易的賒銷和預付也是商業信用的基本形式。③國家信用,即政府為債務人的信用,是政府彌補財政赤字的一種手段,主要形式有:發行國家公債;發行國庫券;發行專項債券;銀行透支或借款。④消費信用,是一種商業企業、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用賒銷分期付款形式對消費者提供的信用。上述國內信用形式與保險、信託、租賃等特殊信用形式一起組成的信用結構,將一國經濟活動密不可分地聯繫在一起,促進國家的經濟繁榮。
國際信用 與國內信用不同,債權人與債務人是不同國家的法人。國際信用有國際商業信用和國際銀行信用兩種形式。前者是發生在國際商品交易過程中,以遠期支付方式由賣方提供的信用;後者是銀行以貨幣形態向另一國借款人提供的信用。但國際商業信用往往要藉助於國際銀行信用,這種信用方式又稱國際信貸。國際信貸的方式有銀行信貸、出口信貸、項目貸款、政府貸款、國際金融機構貸款、國際債券發行等貨幣形態的信貸和補償貿易、國際租賃等商品資本形態的信貸。國際信貸按期限劃分為短期、中期和長期三種。短期信貸是國際信貸中的主要部分,期限一般不超過1年,主要用於原料、糧食、半製成品和消費品的國際貿易中;中期信貸期限多為1~5年,但有延長趨勢;長期信貸一般是10年左右,有時甚至長達50年。中、長期信貸通常用於增加固定資本、購買機器設備、創辦企業等。
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國際信貸機制發生了重大變化,突出表現在資本市場的國際化和銀行國際化的發展上。與此同時,開發中國家作為獨立實體進入國際資本市場。國際信貸的類型和形式也相應發生了變化,中長期信貸作用提高,銀行信貸規模擴大,國際信貸形式更加多樣化,如出現承購應收帳款、福費廷等新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