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資產殘值的規定
(1)內資企業固定資產殘值比例:
《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31條規定:固定資產在計算折舊前,應當估計殘值,從固定資產原價中減除,殘值比例在原價的5%以內,由企業自行確定。
(2)外資企業固定資產殘值比例: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取消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若干審批項目後續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27號)的規定,根據稅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三條規定,企業的各類固定資產在計算折舊前,應該估計殘值,從固定資產原價減除。殘值應當不低於原價的10%;需要少留或不留殘值的,須經當地稅務機關批准。取消上述審批後,對企業新購置投入使用的固定資產,在計提折舊前,其殘值暫統一確定為10%。對一些固定資產凡能預見在其使用年限結束後無法變賣、或者沒有變賣價值的,可不留殘值。
固定資產殘值的規定2008年1月1日前,國家對殘值率的規定是內資企業不低於5%,外資企業不低於10%,新《企業所得稅法》於2008年1月1日生效以後不再硬性規定比例,由企業自行確定。
折舊年限
根據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攤銷年限限制如下:
除另有規定者外,固定資產計提折舊的最低年限如下:
(1)房屋、建築物為20年;
(2)飛機、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為10年;
(3)與生產經營有關的器具、工具、家具為5年;
(4)飛機、火車、輪船以外有運輸工具為4年;
(5)電子設備為3年。[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