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格六法

清朝對官員的考績,不論是“京察”還是“大計”都以“四格”、“六法”作為考核標準。 所謂“六法”是指“不謹”、“罷軟無為”、“浮躁”、“才力不足”、“年老”、“有疾”等六個方面的缺失。 按照清朝的制度,在經過考核以後,被列入“不謹”“罷軟”者,革職處分;屬“浮躁”“不才”者降級;“年老”“有疾”者勒令退休。

清朝對官員的考績,不論是“京察”還是“大計”都以“四格”、“六法”作為考核標準。所謂“四格”是指“才”(指才幹,分長、平、短三等),“守”(指操守,分廉、平、貪三類),“政”(指政務,分勤、平、怠三類),“年”(指年齡,分青、中、老三類)。所謂“六法”是指“不謹”、“罷軟無為”、“浮躁”、“才力不足”、“年老”、“有疾”等六個方面的缺失。按照清朝的制度,在經過考核以後,被列入“不謹”“罷軟”者,革職處分;屬“浮躁”“不才”者降級;“年老”“有疾”者勒令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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