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格”為:守、政、才、年。每格按其成績列為稱職、勤職、供職三等。列一等者記名,得有升任外官的優先權。守,代表操守,分廉、平、貪;政,代表政務,分勤、平、怠;才,分長、平、短;年則指年齡,分青、中、老。
“八法”為:貪、酷、無為、不謹、年老、有疾、浮躁、才弱。分別給以提問、革職或降級調用的處分,年老和有疾者退休。
“八法”後去掉貪、酷,改為“六法”。按照“六法”考核後,被認定為“不謹”“罷軟”者,革職處分;屬“浮躁”“不才”者降職處分;“年老”“有疾”者勒令退休。
京察與大計制度的存在,本身目的在於獎優懲劣,使各級官員能夠恪盡職守,為帝國統治做出貢獻。然而正因為涉及了官員的獎懲,結果造成徇私舞弊等結黨現象十分明顯,在發展的後期已經很難真正實現應有的作用。“長官往往博寬大之名,每屆京察,只黜退數人,虛應故事,余概優容,而被劾者,又不免冤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