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格八法

四格是考核官吏的內容,包括:守、才、年、政。八法是考察官吏的八類標準,包括:貪、酷、不謹、浮躁、疲軟、才力不及、年老、有疾。

四格

四格是考核官吏的內容,包括:守、才、年、政。

八法

八法是考察官吏的八類標準,包括:貪、酷、不謹、浮躁、疲軟、才力不及、年老、有疾。

內容

四格八法是清代考察官吏的制度。四格、八法制度起源於明而完備於清,具體規定了文官考核制度的內容與處分標準。四格涵蓋了官員為政操守、為政才能、為政態度及身體條件等方面,其全面性、規範性與可操作性勝過歷朝考核制度;而八法則以嚴厲的處分標準對考核為不法的官員進行處罰,從革職拿問到降級調用,再到勒令休致,非常系統而周延。四格、八法是相互關聯的整體,八法內容基本上針對四格而定。大致說來,貪、酷、不謹、浮躁側重官員操守,疲軟、才力不及側重才能,年老、有疾相對於“年”而言。官員所受處分多源於“守”,其次為“才”,次之為“年”。而“政”之優劣直接受守、才、年三格影響,故在八法處分中單純因政績不佳而受參罰者並不多見。八法處分側重官員守、才、年尤其是守、才二格,體現了文官考核德才並重的特點。

相關詞條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