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實施辦法(試行)

為深入貫徹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進一步推進我省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現將《四川省貫徹實施辦法(試行)》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文號及通知

川府發[2008]33 號

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門:

為深入貫徹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進一步推進我省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現將《四川省貫徹實施辦法(試行)》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00八年八月二十五日

四川省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實施辦法(試行)

具體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知情權、參與權,監督行政機關依法履行職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及《四川省政務公開規定)等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政府信息,是行政機關在履行職責過程中製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

本辦法所稱的行政機關,是指各級人民政府(含其派出機關)及其工作部門(含其派出機構)、實行垂直領導的行政機關。

本辦法所稱公開,是指行政機關主動或依申請讓社會公眾或特定申請人知曉有關政府信息。

第三條 四川省行政區域內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組織領導。

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是全省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推進、指導、協調、監督全省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省監察廳協同負責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進行行政監察;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負責指導與政府信息公開有關的行政複議工作;省保密局協同負責對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工作進行監督和指導。

縣及縣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辦公廳(室)或者縣及縣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另行確定的其他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負責推進、指導、協調、監督本行政區域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並明確一名負責人具體分管政府信息公開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應明確人員落實政府信息公開工作。

第五條 縣及縣以上人民政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本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制度,並指定機構(以下統稱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本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的日常工作。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的具體職責是:

(一)具體承辦本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事宜;

(二)維護和更新本行政機關公開的政府信息;

(三)組織編制本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

(四)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保密審查;

(五)本行政機關規定的與政府信息公開有關的其他職責。

第六條 政府信息公開以公開為原則,不公開為例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獲取應當公開的政府信息的權利;行政機關應當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則依法履行公開政府信息的義務。

第七條 行政機關應當及時、準確地公開政府信息。行政機關發現影響或者可能影響社會穩定、擾亂社會管理秩序的虛假或者不完整信息,應當在其職責範圍內通過報紙、電視、廣播、新聞發布會等形式及時予以澄清。

第八條 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發布協調機制。行政機關發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機關的,應當與有關行政機關進行溝通協調,經對方確認後方可發布;溝通協調後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由擬發布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報請本級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協調解決。

行政機關發布政府信息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批准,未經批准不得發布。

第九條 為保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長效開展,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納入年度目標任務,所需經費納入年度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第二章 公開範圍

第十條 行政機關應當根據四川省政府信息公開分類規範確定本機關負責公開的政府信息的範圍和內容,並主動公開下列政府信息:

(一)機構設定、職能,領導個人情況簡介;

(二)規章、規範性檔案以及規章、規範性檔案清理結果;

(三)幹部任免、公務員招錄等人事管理情況;

(四)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專項規劃、區域規劃及相關政策;

(五)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信息;

(六)財政預算、決算報告;

(七)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依據、標準;

(八)政府集中採購項目目錄、標準及實施情況;

(九)行政執法的主體、許可權、依據,行政自由裁量規範,行政執法證件、名稱、式樣、頒發機關等;

(十)行政許可的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式、期限以及申請行政許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及辦理情況;

(十一)重大建設項目的批准和實施情況;

(十二)扶貧、教育、醫療、社會保障、促進就業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實施情況;

(十三)環境保護、公共衛生、安全生產、食品藥品、產品質量的監督檢查情況;

(十四)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預案、預警信息及應對情況;

(十五)其他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

第十一條 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重點公開的政府信息還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城鄉建設和管理的重大事項;

(二)社會公益事業建設情況;

(三)徵收或者徵用土地、房屋拆遷及其補償、補助費用的發放、使用情況;

(四)搶險救災、優撫、救濟、社會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況。

第十二條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其職責範圍內確定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具體內容,並重點公開下列政府信息:

(一)貫徹落實國家關於農村工作政策的情況;

(二)財政收支、各類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

(三)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宅基地使用的審核情況;

(四)徵收或者徵用土地、房屋拆遷及其補償、補助費用的發放、使用情況;

(五)鄉(鎮)的債權債務、籌資籌勞情況;

(六)搶險救災、優撫、救濟、社會捐助等款物的發放情況;

(七)鄉鎮集體企業及其他鄉鎮經濟實體承包、租賃、拍賣等情況;

(八)執行計畫生育政策的情況。

第十三條 除本辦法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的行政機關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還可以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各級行政機關申請獲取相關政府信息。

第十四條 行政機關不得公開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

第三章 公開方式和程式

第十五條 各級行政機關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統一在各級政府網站公開發布,同時,採取以下一種或幾種形式予以公開:

(一)政府公報;

(二)報紙、廣播、電視等媒體;

(三)政府信息公開欄、信息查詢點、電子螢幕、電子觸控螢幕等;

(四)便民手冊、服務指南、公告或通告;

(五)新聞發布會;

(六)各級國家檔案館或各級國家檔案館設立的政府信息查閱場所;

(七)其他便於公眾知曉的形式。

第十六條 行政機關應當編制、公布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政府信息公開目錄,並及時更新。

政府信息公開指南應當包括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的範圍、方式、時限、編排體系,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受理機構、申請途徑、受理流程以及監督方式,並公布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的名稱、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聯繫電話、傳真號碼、電子信箱等內容。

政府信息公開目錄應當包括政府信息的名稱、公開方式、內容描述、生成日期、公開時限、公開範圍、責任部門、信息索取號等內容。

第十七條 行政機關應當利用同級檔案館進行檔案資料的信息公開,以滿足公眾對政府信息的各種查詢需求。

檔案館在收到行政機關按規定格式、期限送交的信息資料後要及時進行處理,並向公眾提供紙質和電子資料的查詢。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查詢已公開過的政府信息時,行政機關不得拒絕並應為其查詢提供方便。有關政府信息資料已按規定移交有關部門的,行政機關應告知其查詢的方式和途徑。

第十八條 屬於主動公開範圍的政府信息,行政機關應當自該政府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 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政府信息形成日期根據不同種類政府信息製作的方式和表現形式確定。政府信息以檔案形式表現,一般以行政首長簽署或者加蓋公章之日為形成之日;政府信息以視聽資料表現,一般以視聽資料編輯完畢之日為形成之日。

政府信息變更是指政府信息的內容發生變化,如行政機關根據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對行政許可的條件重新作出調整,制定新的政策措施同時廢止原有規定,發布新的統計數據等。

第十九條 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有關規定,發布農產品質量安全狀況、重大傳染病疫情、重大動物疫情、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統計信息等政府信息,要嚴格按照規定許可權和程式執行。

第二十條 因政府機構改革不再保留的部門(單位)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由繼續履行其職能的部門(單位)負責。

第二十一條 對主要內容需要公眾廣泛知曉或參與,但其中部分內容涉及國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應經法定程式解密並刪除涉密內容後,予以公開。

第二十二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獲取政府信息的,可通過當面申請、網際網路申請和信函、傳真申請等方式進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請人應當到相關行政機關現場提交(提出)申請,並出示有效的身份證件或者證明檔案:

(一)行政機關向申請人提供與其自身相關的稅費繳納、社會保障、醫療衛生等政府信息的;

(二)行政機關認為申請人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公開後可能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的。

第二十三條 行政機關在收到申請人提出的申請後,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並出具註明時間、加蓋印章的書面憑證。對於申請材料不齊全、不規範的予以退回,並要求其在規定期限內補正。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予補正的,視為未申請。

申請材料通過審查後,行政機關能夠當場答覆的,當場予以答覆;不能當場答覆的,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覆;如需延長答覆期限的,應當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同意,並告知申請人,延長答覆期限最長不超過15個工作日;行政機關因不可抗力和其他法定事由難以按照規定期限答覆的,要及時向申請人說明理由並儘快答覆。

第二十四條 對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行政機關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答覆:

(一)屬於公開範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二)屬於不予公開範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書面說明理由;

(三)依法不屬於本行政機關公開或者該政府信息不存在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對能夠確定該政府信息的公開機關的,應當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聯繫方式。

第二十五條 行政機關依申請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申請人收取檢索、複製、郵寄等成本費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費用。行政機關不得通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服務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第二十六條 對於同一申請人向同一行政機關就同一內容反覆提出公開申請的,行政機關可以不重複答覆。

行政機關對申請人申請公開與本人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無關的政府信息,可以不予提供。

第二十七條 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應當公開的內容,但是能夠作區分處理的,行政機關應當向申請人提供可以公開的信息內容。

行政機關認為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公開後可能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的,應當書面徵求第三方的意見,第三方不同意公開的,不得公開。但是,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經同級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同意後,應當予以公開,並將決定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和理由提前書面通知第三方。

第二十八條 行政機關在公開政府信息前,應當按照《四川省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辦法》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審查。對政府信息不能確定是否可以公開時,應當報同級保密工作部門確定。對尚未確定是否屬於國家秘密範圍的政府信息,應當暫緩公開,待依法對其性質予以確認後,再決定是否予以公開。

第四章 監督與保障

第二十九條 各級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制度,定期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進行考核。

第三十條 各行政機關應按照《四川省政府信息公開社會監督評議制度(試行)》進行社會評議。

第三十一條 凡違反政府信息公開相關要求,需要追究單位和個人責任的,按照《四川省政府信息公開過錯責任追究辦法》執行。

第三十二條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和監察機關負責對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三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本級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舉報。

收到舉報的部門應當對舉報內容進行登記、調查處理,將結果書面告知舉報人,並為舉報人保守秘密。

第三十四條 各級行政機關應當在每年3 月31 日前公布本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

第三十五條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行政機關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的情況;

(二)行政機關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和不予公開政府信息的情況;

(三)政府信息公開的收費及減免情況;

(四)因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行政複議、提起行政訴訟的情況;

(五)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及改進情況;

(六)其他需要報告的事項。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公開政府信息的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十七條 其他提供公共服務的組織公開政府信息的活動,參照本辦法。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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