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機關事務管理局
關於印發《四川省省屬事業單位改制中國有資產處置管理實施意見》的通知
川府管發〔2009〕62號
省直各部門:
《四川省省屬事業單位改制中國有資產處置管理實施意見》已經2009年4月20日四川省人民政府機關事務管理局第14次局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機關事務管理局
二○○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四川省省屬事業單位改制中
國有資產處置管理實施意見
四川省人民政府機關事務管理局
根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36號)、《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省級機關國有資產管理的意見》(川委發〔2004〕33號)、《四川省省級機關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川辦發〔2005〕45號)、《四川省省級機關國有資產處置管理暫行辦法》(川府管發〔2007〕103號)等有關規定,為進一步加強省屬事業單位改制中國有資產處置監督管理,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基本原則
(一)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規範操作程式,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二)堅持“誰投資、誰所有、誰受益”原則,依法維護國家、集體及改制單位職工的合法權益。
(三)堅持“產權清晰、權責明確、事企分開、管理科學”原則,強化審計和資產評估,做好產權界定工作,嚴格不良資產的申報、核銷、移交、處置行為,切實維護國有資產安全與完整。
二、管理機構及主要職責
根據省人民政府授權,省人民政府機關事務管理局(以下簡稱省機關事務管理局)是省級機關國有資產管理機關,負責省級機關國有資產管理工作,在省屬事業單位改制國有資產處置監督管理中履行以下職責:
(一)負責省屬事業單位改制中國有資產處置管理的組織指導和監督檢查。
(二)負責省屬事業單位改制中國有資產處置方案的審批。
(三)負責省屬事業單位改制中國有資產處置收益的歸繳。
三、國有資產處置程式
擬改制的省屬事業單位(以下簡稱改制單位)及其主管部門應成立改制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單位改制的組織實施工作;改制單位在改制工作領導小組指導下,制訂改制或清理撤銷的總體方案,並在完成改制單位職工分流及經濟補償方案的制訂和報批、職工社會保障方案的制訂和報批等工作基礎上,擬訂改制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方案。
改制方案必須出具法律意見書。法律意見書由改制單位從“四川省省級機關國有資產管理中介機構備選庫”中選聘的法律中介機構出具。
省屬事業單位改制中國有資產處置程式:
(一)清產核資。
改制總體方案獲批准後,改制單位在改制工作領導小組指導下開展清產核資工作,做好債權債務清理、資產清查、產權界定等工作,認真編制財產目錄和債權債務清單。改制單位法定代表人對清產核資結果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二)財務審計和資產評估。
在清產核資基礎上,改制單位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中介機構進行財務審計和資產評估,審計結果和評估結果在改制單位內部公示。
為確保財務審計和資產評估結果的公開、公正、公平,改制單位不得委託同一中介機構承擔財務審計和資產評估工作。
改制單位國有資產評估基準日至產權轉讓日期間發生的損益,應由中介機構進行期後審計,根據審計結果相應調整淨資產。
(三)法定代表人任期經濟責任審計。
改制單位主管部門應在改制前對法定代表人進行任期經濟責任審計。不得以財務審計代替離任審計。
(四)資產剝離及資產核銷。
改制方案涉及無法轉為經營的非經營性資產剝離或核銷不良資產的,改制單位在資產評估前應先提出申請,經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報省機關事務管理局審批。
申請辦理非經營性資產剝離或不良資產核銷時,申請檔案須由主管部門向省機關事務管理局提出,並附中介機構出具的專項審計報告及核銷和剝離資產的相關原始資料。
(五)制訂改制資產處置方案。
改制單位應實事求是地擬訂資產處置方案。改制單位資產處置方案應包括以下內容。
1. 改制單位基本情況。包括單位歷史沿革、工作職能或業務內容、人員構成、原經費供給情況等。
2. 改制單位改制後的單位類型(國有獨資企業、國有控股公司、其他有限責任公司或其他類型)及資本(股本)構成情況。
3. 單位資產總額、負債、權益及財務狀況。
4.債權、債務及壞帳損失的轉移、處置意見。
5. 資產剝離情況。
6. 淨資產按政策分割、轉移的處置意見。
7.國有資產轉讓條件、轉讓方式等情況。
(六)改制資產處置方案報批。
1. 改制單位主管部門對改制單位資產處置方案進行審核後以正式檔案出具審核意見,並附有關部門改制批覆檔案、對職工經濟補償的審核意見、對職工辦理社會保險的審核意見、中介機構的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等相關資料一併報省機關事務管理局。
2. 省機關事務管理局對改制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方案進行審批,或審核後報省人民政府審批。
3. 改制單位主管部門根據省機關事務管理局批准檔案,組織實施國有資產處置工作。
(七)國有資產產權登記。
改制後的單位凡設定國有股權的,必須辦理變動產權登記。改制後的單位不設定國有股權的,應辦理註銷產權登記。
(八)國有土地使用權處置。
改制單位資產處置中涉及國有土地使用權處置的,應嚴格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法律法規及省級機關國有資產管理有關規定,依法按程式辦理。
四、國有資產處置方式
(一)改制為國有獨資企業的,改制單位國有資產全額劃轉到新的企業作為國家投入資本,國有資產原則上不剝離、不分割。
(二)改制為國有控股公司、國有參股公司,且改制單位全部或部分國有資產需保留在新企業中的,應按規定將保留的國有資產折算成國有資本(國有股權),作為國家資本投入,並明確國有股權行使單位。
(三)改制單位改為國有獨資企業以外形式企業的,按國家規定可從評估後的淨資產中劃出一部分作為職工安置、社會保障等費用,其費用標準按改制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四)改制單位改為除國有獨資企業、國有控股有限責任公司外的其他形式,包括國有非控股有限責任公司、合夥制企業、整體出售、兼併等,改制單位需要出售國有資產的,原則上優先出售給改制後的企業、單位和內部職工。
(五)法律、行政法規、省級地方法規、部委及省人民政府規章明文規定可從淨資產中提取職工集體股的改制單位,在扣除職工安置、保障費用、剝離資產後,可按具體檔案規定計提職工集體股。其他改制單位不得仿照或參照辦理。
(六)法律、行政法規、省級地方法規、部委及省人民政府規章對行業、部門所屬事業單位改制中國有資產處置有專項規定的,從其規定。
五、國有資產處置收入管理
省屬事業單位改制中國有資產處置收入屬國家所有,按國家有關規定,作為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收入,繳入省級財政金庫。
改制單位的提留經費,經有關部門批准按標準一次性從單位淨資產或國有資產變現收益中提取。
六、紀律要求
事業單位改制涉及廣大職工切身利益,必須正確處理好改革、發展、穩定和國家、集體、個人之間的關係,確保職工利益真正落到實處,確保國有資產不流失。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借事業單位改制之機,以將國有資產無償調出、出售、報廢、報損等形式,從中謀取私利。嚴禁藏匿、私分和轉移國有資產。嚴禁違反改制工作程式,損害職工利益。凡違法造成國有資產損失,或損害職工利益影響社會穩定的,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規定,對相關單位及責任人員嚴肅追究責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七、適用範圍
本意見所稱省屬事業單位,指省委、省人民政府直屬事業單位,省人大和省政協機關、省法院和省檢察院機關、省各民主黨派和工商在線上關以及各民眾團體機關所屬事業單位,省委、省人民政府各部門所屬事業單位。
八、實施時間
本意見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過去省屬事業單位改制中國有資產處置管理的有關規定與本意見不一致的,一律以本意見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