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工人技術等級考核評定辦法

第二條四川省地方所屬單位工人技術等級考核評定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十二條開展工人技術等級考核,由工人考核委員會提前公布報考簡章。 《工人技術等級考核評定申請表》式樣由省工人考核委員會統一規定。

基本信息

【法規名稱】四川省工人技術等級考核評定辦法
【頒布單位】四川省勞動廳
【頒布日期】1993年1月3日
【實施日期】1992年12月31日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1993年1月3日四川省勞動廳發布,根據1997年12月29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03號修正

詳細條款

第一條為了規範工人技術等級考核評定工作,促進工人學習業務、提高技術水平,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四川省地方所屬單位工人技術等級考核評定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工人技術等級考核,應當統籌安排,分散進行,統一評定,嚴格標準,保證質量。
第四條工人技術等級考核,應當統籌安排,分散進行,統一評定,嚴格標準,保證質量。
地方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會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或行業協會)成立工人考核委員會,負責統籌安排、指導協調本行政區域內工人技術等級考核評定工作,其日常工作由同級勞動行政部門的有關業務機構辦理。
第五條行業主管部門(或行業協會)可根據工作需要成立工人考核領導小組,在同級工人考核委員會的指導、協調下,組織、指導本行業工人技術等級考核工作。
第六條企業事業單位和國家機關可以採用不同的形式和方法,做好工人技術等級考核的組織工作。
第七條工人技術等級分為初級、中級和高級三個技術等級。工人技術等級考核必須按照國家頒布的《工人技術等級標準》分級進行技術業務理論和實際操作技能考核。
第八條工人技術業務理論考核以筆試方式進行。
技術業務理論考試的題目、標準答案和評分標準按以下規定製定:
(一)初級技術等級由縣(市、區)工人考核委員會組織制定;
(二)中級技術等級由市(地、州)工人考核委員會組織制定;
(三)高級技術等級由省工人考核委員會組織制定,但成都市所屬單位的由成都市工人考核委員會組織制定。
按照前款規定的分級制定原則,行業主管部門(或行業協會)也可組織制定考試題目、標準答案和評分標準,但必須報同級工人考核委會審定。
第九條工人技術業務理論考試可按行政區域由工人考核委員會組織進行;也可由行業主管部門(或行業協會)、各單位組織進行,但工人考核委員會應組織監考。
第十條工人技術業務理論考試結束後,由制定或審定考試題目、標準答案、評分標準的工人考核委員會組織閱卷、評分。
第十一條工人技術業務理論考試合格的,可參加技術業務操作技能考核。
技術業務操作技能考核,在工人考核委員會的監督下,由行業主管部門(或行業協會)、各單位分期分批進行,現場測驗評分。工人過去解決生產工作中的實際問題所創造的具有技術代表性的成績,也可作為考核評分依據。
工人考核委員會可以按行政區域直接組織技術業務操作技能考核。
第十二條開展工人技術等級考核,由工人考核委員會提前公布報考簡章。
報考人員應按簡章規定報考,並繳納報考費。報考費標準和使用管理辦法,由省勞動廳會同省物價局、省財政廳制定。
第十三條工人技術業務理論考試和實際操作技能考核的成績均為六十分以上者,為技術等級考核合格。技術等級考核合格的,由報考人員填寫《工人技術等級考核評定申請表》,組織考核單位報經行業主管部門(或行業協會)簽署意見後再報工人考核委員會審批;無行業主管部門(或行業協會)的,直接報工人考核委員會審批。
《工人技術等級考核評定申請表》式樣由省工人考核委員會統一規定。
第十四條《工人技術等級考核評定申請表》按下列規定經批准後,方能核發相應的技術等級證書:
(一)屬初級的由縣(市、區)工人考核委員會批准,同級勞動行政部門核發初級技術等級證書;
(二)屬中級的由市(地、州)工人考核委員會批准,同級勞動行政部門核發中級技術等級證書;
(三)屬高級的由省工人考核委員會批准,同級勞動行政部門核發高級技術等級證書;成都市所屬單位分別由成都市工人考核委員會批准,同級勞動行政部門核發高級技術等級證書。
勞動行政部門核發技術等級證書,可按物價行政部門核定的標準收取工本費。
第十五條實行八級技術等級的工人可直接轉入新的技術等級,即一、二、三級為初級工,四、五、六級為中級工,七、八級為高級工。換髮新的技術等級證書時,應註明其原在八級技術等級中的具體級別。
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等級證書》是國家認可的、表明工人在本專業(工種)中技術業務水平的憑證,可作為國內外技術勞務合作交流中有效的技術資格證件。禁止偽造、塗改、轉讓、借用技術等級證書。
第十七條持有技術等級證書的人員就業時,用人單位在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錄用。
第十八條取得高級技術等級證書的工人,可參加技師任職資格考評;取得技師合格證書的工人,可參加高級技師任職資格考評。
特種作業人員崗位考核,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企業事業等單位可根據實際需要自行進行本單位的崗位技能考核,建立適用於本單位的技術考核評定製度。
第二十條各級工人考核組織成員在工人技術等級考核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或泄露考試題目、標準答案的,有關主管部門應對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一條工人在技術等級考核中作弊的,有關考核組織可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直至取消其考核資格;已騙取技術等級證書的,由勞動行政部門予以收繳或撤銷。
第二十二條濫發技術等級證書的,上一級勞動行政部門應責令收回,有非法收入的,予以沒收。有關單位對責任人員應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三條從事技術性工作的個體生產、經營者,也可參照本辦法參加技術等級考核。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適用中的具體問題由省勞動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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