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做好市(州)行政審批項目清理工作的意見

三、做好行政審批項目的承接對於國務院和省政府下放到市(州)的行政審批項目,要做好承接,列入審批目錄,並對社會公開。 四、做好行政審批項目的有序下放對於國務院和省政府下放到縣(市、區)的行政審批項目,市(州)不得截留。 二是對應合併,省和市(州)都有的行政審批項目,省上作了合併處理的,市(州)可以合併,其他項目儘量不作合併處理。

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加快轉變政府職能,深化行政體制改革,是黨中央、國務院作出的重大決策。今年以來,國務院和省政府把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作為推進政府職能轉變、簡政放權的突破口和重要抓手,出台了一系列重大舉措,取消調整了一大批行政審批項目,把相當一部分行政審批項目下放到了市(州)辦理。
隨著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進一步深入,市(州)行政審批項目還將逐步增多。為了統籌推進全省行政審批清理工作,使清理工作上下銜接、形成合力,防止出現職責不清、落實不到位等情況,現就市(州)人民政府承接和對應清理行政審批項目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一、不得違法增設行政審批項目
各市(州)的對應清理工作,要在省政府公布的《市(州)保留審批項目通用目錄》(川辦發〔2008〕46號)的基礎上進行,除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新增的行政審批項目和國務院、省政府下放的行政審批項目外,不得增加其他行政審批項目,不得以任何形式變相設立行政審批和收費項目。
二、做好行政審批項目的對應取消

凡是國務院和省政府已經取消的行政審批項目,必須對應取消,不得通過項目拆分、合併、轉為備案等形式變相保留。
三、做好行政審批項目的承接
對於國務院和省政府下放到市(州)的行政審批項目,要做好承接,列入審批目錄,並對社會公開。同時,要加強與省直部門的工作銜接,明確責任分工,落實工作要求,避免上下脫節。
四、做好行政審批項目的有序下放
對於國務院和省政府下放到縣(市、區)的行政審批項目,市(州)不得截留。對於市(州)、縣(市、區)均依法具有審批權的項目,可以根據本地實際情況,按照就近、就地、方便服務、有利監管的原則,將市(州)審批的項目下放到縣(市、區),其他項目一般不再下放。已經下放的審批項目不得上收。
五、做好後續監管工作
一是取消的行政審批項目一律不得再審批或變相審批,同時要及時轉變工作方式,強化後續監管措施,避免出現監管真空。二是對轉變管理方式的項目要制定和完善具體管理辦法,體現不同於審批的服務。三是暫停審批的項目,相應制定有申請時的審批啟動程式。四是對保留的項目要依法審批,加強審批後的日常監管。
六、加強指導搞好銜接
省直相關部門要本著簡政放權、推進政府職能轉變的原則指導、推動市(州)抓好行政審批項目清理,做到行政審批項目統一、材料規範統一、審批流程和審批程式統一,不得干預市(州)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門的行政審批項目,由省直有關部門組織清理,清理結果要與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溝通銜接,並由各級人民政府統一發布。

七、切實注重工作實效

一是全面清理行政審批前置條件,取消以各種形式違法設定的前置條件。二是對應合併,省和市(州)都有的行政審批項目,省上作了合併處理的,市(州)可以合併,其他項目儘量不作合併處理。三是長期沒有辦理的項目可以打捆後作“暫停審批”的處理。四是中央垂直管理部門的行政審批項目可不列入市(州)本級項目目錄,市(州)初審轉報省政府部門審批的項目可以全部轉為服務事項。五是注重實效,落實簡政放權要求,不搞數字遊戲。
八、強化服務最佳化流程
一是除經本級人民政府同意不進入政務服務中心辦理的項目外,清理後保留的所有行政審批項目、暫停審批項目、服務項目、轉變管理方式項目等一律納入政務服務中心集中辦理。落實“兩集中兩到位”,杜絕行政審批辦理“體外循環”。實行中央和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門的審批和服務項目,按要求納入各級政務服務中心辦理。二是結合行政權力公開透明運行,實現行政審批流程再造,完善網上辦理,落實並聯審批。三是創新服務方式,健全行政審批運行機制,提高審批效率,提高現場辦結率。四是要將公共資源全部納入同級交易服務平台實施交易,加強監管,促進交易規範有序。
九、加強領導嚴格考核
一是建立領導協調機構,加強統籌管理,健全工作機制,明確任務分工。二是分步推進,緊跟國務院和省政府取消、下放項目進度,分期分批公布取消調整項目,最後公布保留項目。三是指導縣(市、區)做好對應清理工作。四是加強督促檢查,嚴格考核獎懲,落實效能問責,嚴肅處理違規行為。
各地在承接清理行政審批項目中遇到重大問題,及時向省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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