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實主題新動力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
基金簡稱:嘉實主題新動力
批准機關及文號:本基金根據2010年10月8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核准嘉實主題新動力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募集的批覆》(證監許可[2010]1356號)和2010年10月21日《關於嘉實主題新動力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募集時間安排的確認函》(基金部函[2010]628號)的核准,進行募集。
基金類型: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契約型開放式
基金代碼:070021
基金經理:歐寶林先生,新加坡國立大學理學碩士,中國科技大學經濟學學士。6年證券基金從業經歷。曾任新加坡管理大學Wharton-SMU研究中心研究員,中德安聯人壽保險有限公司投資科經理,國海富蘭克林基金有限公司行業研究員、基金經理助理。2009年7月加入嘉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擔任高級行業分析師。
基金管理人:嘉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託管人: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投資運作情況
投資目標:充分把握驅動中國經濟發展和結構轉型所帶來的主題性投資機會,並在主題的指引下精選具有高成長潛力的上市公司,力爭獲取長期,持續,穩定的超額收益。
投資理念:
歷史經驗表明,股價表現出色的公司往往契合經濟發展的階段特徵。在經濟發展及結構轉型的過程中,新興增長動力層出不窮,包含產業升級,制度紅利,政府政策導向,新興行業以及新贏利模式等等,都是本基金重點關注的“新興動力主題”。本基金將重點投資於最有可能從新興動力主題中受益,具有良好的公司質地和快速成長潛力的上市公司。
投資範圍:
本基金投資於依法發行或上市的股票、債券等金融工具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具體包括:股票,衍生工具(權證等),債券(國債、金融債、企業(公司)債、次級債、可轉換債券(含分離交易可轉債)、央行票據、短期融資券等)、資產支持證券、債券回購等固定收益類資產,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資產配置範圍:股票資產占基金資產的比例為60-95%,其中投資在受益於新興動力主題的股票比例不低於股票資產的80%;債券等固定收益類資產以及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資產的比例為0-40%,其中現金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不低於基金資產淨值的5%;權證市值占基金資產淨值的比例不超過3%。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後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式後,可以將其納入投資範圍。
業績比較基準:
滬深300指數*95%+上證國債指數*5%
風險收益特徵:
本基金為一隻主動投資的股票型基金,其預期風險與預期收益高於混合型基金、債券型基金與貨幣市場基金,屬於較高預期風險、較高預期收益的證券投資基金品種。
產品特點
嘉實基金旗下第二隻以“主題投資”為核心的嘉實主題新動力股票型基金已正式獲得證監會核准,將於近期正式發行。據悉,該基金將更加聚焦經濟結構轉型中新興動力所驅動的主題投資機會。 據悉,未來嘉實主題新動力基金將依託嘉實主題投資平台,充分掌握主題的有效性及持續性,並持續跟進研究主題相關成長個股,進行個股精選投資,將百姓密切關注並與中國經濟發展密切相關的主題轉變為投資者的現實收益。
該基金髮行期限及認申購贖回期限
1、發行日期:本基金間為2010年11月8日至2010年12月3日進行發售
2、封閉日期:不超過三個月
3、申購日期:自基金契約生效之日起不超過三個月開始辦理申購。
4、贖回日期:自基金契約生效之日起不超過三個月開始辦理贖回。
產品相關費率表
認購費率認購金額要求
認購金額(含認購費)費率認購最低限額:在基金募集期內,投資者通過代銷機構或嘉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網上直銷首次認購單筆最低限額為人民幣5,000元,追加認購單筆最低限額為人民幣1,000元;投資者通過直銷中心櫃檯首次認購單筆最低限額為人民幣20,000元,追加認購單筆最低限額為人民幣1,000元。
0≤M<100萬元1.2%
100萬元≤M<200萬元0.8%
200萬元≤M<500萬元0.5%
M≥500萬元
1000元/筆
申購費率
申購金額要求
申購金額(含申購費)費率投資者通過代銷機構或嘉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網上直銷首次申購單筆最低限額為人民幣5,000元;投資者通過直銷中心櫃檯首次申購單筆最低限額為人民幣20,000元,但已持有本基金份額的投資者可以適用首次單筆最低限額人民幣1,000元;追加申購單筆最低限額為人民幣1,000元。
0≤M<100萬元1.5%
100萬元≤M<200萬元1.0%
200萬元≤M<500萬元0.6%
M≥500萬元1000元/筆
贖回費率
贖回金額要求
持有時間贖回費率單筆贖回不得少於1,000份(如該帳戶在該銷售機構託管的基金餘額不足1,000份,則必須一次性贖回基金全部份額);若某筆贖回將導致投資者在銷售機構託管的基金餘額不足1,000份時,基金管理人有權將投資者在該銷售機構託管的剩餘基金份額一次性全部贖回。
<365天0.50%
365天≤M<730天
0.25%
≥730天
0
基金收益分配基本規定
1、在符合有關基金分紅條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數最多為6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於收益分配基準日期末可供分配利潤的20%,若《基金契約》生效不滿3個月可不進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兩種:現金分紅與紅利再投資,投資者可選擇現金紅利或將現金紅利自動轉為基金份額進行再投資;若投資者不選擇,本基金默認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現金分紅;投資者的現金紅利和分紅再投資形成的基金份額均保留到小數點後兩位,小數點後兩位以後的部分捨去,由此產生的誤差計入基金財產;
3、基金收益分配後基金份額淨值不能低於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準日的基金份額淨值減去每單位基金份額收益分配金額後不能低於面值;
4、每一基金份額享有同等分配權;
5、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