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釋義一
債券回購交易是一種以債券作抵押的資金借貸行為。在交易中,買賣雙方按照一個互相認可的利率(年利率)和拆借期限,達成資金拆借協定,即以券融資方(資金需求方)以相應債券作足額抵押,獲得一段時間內的資金使用權;以資融券方(資金供應方)則在此時間內暫時放棄資金使用權,獲得相應期限的債券抵押權,並於回購到期日收回本金及相應利息。這當中買方的目的在於獲得高於銀行存款利息收入,而賣方的目的在於獲得資金的使用權。假如一家公司擁有一筆債券,需一筆資金用於短期周轉,但又不想放棄債券,就可以通過回購市場以債券做抵押,以較低的利率融入資金。相反,如果一家公司擁有一筆一段時間內閒余的資金,可以在回購市場中以高於銀行存款利息的利率融出資金,得到債券的抵押權,從而獲得較高的利息收益。
釋義二
債券回購是指債券交易的雙方在進行債券交易的同時,以契約方式約定在將來某一日期以約定的價格(本金和按約定回購利率計算的利息),由債券的“賣方”(正回購方)向“買方”(逆回購方)再次購回該筆債券的交易行為。債券回購的最長期限為1年,利率由雙方協商確定。
債券回購是商業銀行短期借款重要方式,它還包括質押式回購與買斷式回購。與純粹以信用為基礎的、沒有任何擔保的同業拆借相比,債券回購風險要低得多,對信用等級相同的金融機構來說,債券回購率一般低於拆借率。因此,債券回購的交易量要遠大於同業拆借。
類型
債券回購有封閉式回購(債券質押式回購)和開放式回購(債券買斷式回購)。開放式回購中債券的所有權發生了實質性的轉移,資金融出方對債券有自由處置的權利,相對於封閉式回購,開放式回購的靈活性更大。
開放式回購促進了市場的流動性並在客觀上引入了作空機制,同時投資人也可以利用開放式回購進行短期融資,平衡頭寸,並且便於控制風險。
參與開放式回購的主要動機有:正常的機構資金管理,包括資金融入與融出業務;對沖避險、套利,包括現券對沖和回購套利,做空投機等。
操作程式
(一)以券融資(賣出回購)的程式以券融資即債券持有人將手中持有的債券作為抵押品,以一定的利率取得資金使用權的行為。
在交易所回購交易開始時其申報買賣部位為買入(B)。這是因其在回購到期時反向交易中處於買入債券的地位而確定的。回購交易申報操作類似股票交易。成交後由登記結算機構根據成交記錄和有關規則進行清算交割;到期反向成交時,無須再行申報,由交易所電腦系統自動產生一條反向成交記錄,登記結算機構據此進行資金和債券的清算與交割。
(二)以資融券(買入返售)的程式
以資融券即資金持有人將手中持有的資金以一定的利率借給債券持有人,獲得債券抵押權,並在回購期滿得到相應利息收入的行為。
在交易所回購交易開始時,其申報買賣部位為賣出(S),這是因其在回購到期時反向交易中處於賣出債券地位而定的。其交易程式除方向相反外其餘均同以券融資。
對於交易對手抵押的債券,目前交易所不直接劃入以資融券方證券經營機構的債券帳戶,而由登記結算機構予以凍結。
回購條件
1、用於回購的券種包括國庫券,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發行的金融債券,以及企業債(3A級,發行額5億以上,剩餘期限5年以上)。2、在債券回購交易過程中,以券融資方應確保在回購成交至購回日期間其在登記結算機構保留存放的標準券的數量應等於回購抵押的債券量,否則將按賣空債券的規定予以處罰。回購期滿時,如融資方未按規定將資金劃撥到位,其抵押的標準券將用於平倉交割。
3、在債券回購交易過程中的以資融券方,在初始交易前必須將足夠的資金存入所委託的證券經營機構的證券清算帳戶。在回購期內不得動用抵押債券。
回購方式
債券回購分為“以券融資”和“以資融券”兩種方式。所謂“以券融資”,就是債券持有者在賣出一筆債券的同時,與買方約定於某一到期日再以事先約定的價格將該筆債券購回,並付一定利息。假如機構投資者選擇“三天國債回購”的融資方式,交易所的交易系統將在三天后自動從其賬戶里劃出本金和三天利息。這就是一次完整的債券回購了,簡單點說就是需要錢的人拿債券作短期抵押向有錢人借錢。“以資融券”則是一個逆過程。債券回購,三方面各取所需:融資方在短時間內獲得大筆資金的使用權,又沒有失去其債券;而資金的提供方,一般是金融機構或某些企業,通過大筆資金進行短期拆借獲取利息;而交易所則從融資方賺取佣金和手續費。由於融資方必須有足額的債券作抵押,因此債券回購作為一種安全性高、收益穩定的投資品種,已成為一些機構對資金進行流動性管理的工具之一。但目前還不允許個人參與債券回購交易。特點
收益性
銀行活期存款幾經降息,利率已非常之低。企事業單位將其閒置資金用於債券回購交易,收益率將大大高於同期銀行存款利率水平。安全性
與股票交易不同的是,債券回購在成交之後不再承擔價格波動的風險。債券回購交易在初始交易時收益的大小早即已確定,因此回購到期日之前市場利率水平的波動與其收益無關。從這種意義上說,債券回購交易類似於抵押貸款,它不承擔市場風險。
債券是一種在一定時期內不斷增值的金融資產,而債券回購業務是能為投資者提高閒置資金增值能力的金融品種,它具有安全性高、流通性強、收益理想等特點,因此,對於資金充裕的機構來說,充分利用債券回購市場來管理閒置資金,以降低財務費用來獲取收益的最大化,又不影響經營之需,不失為上乘的投資選擇。
意義
債券回購,對於融資方、融券方和交易所是各取所需:融資方在短時間內獲得大筆資金的使用權,又沒有失去其債券;而資金的提供方,一般是金融機構或某些企業,通過大筆資金進行短期拆借獲取利息;而交易所則從融資方賺取佣金和手續費。
交易單位
即證券交易所對回購交易雙方參與回購交易委託買賣的數量規定。上海證券交易所對參與回購交易進行委託買賣的數量規定為:(1)申報單位為手,1000元標準券為1手。
(2)計價單位為每百元資金到期年收益。
(3)申報價格最小變動單位為0.005元或其整數倍。
(4)申報數量為100手或其整數倍,單筆申報最大數量應當不超過1萬手。
(5)申報價格限制按照交易規則的規定執行。
深圳證券交易所規定,債券回購交易的申報單位為張,100元標準券為1張;最小報價變動為0.01元或其整數倍;申報數量為10張及其整數倍,單筆申報最大數量應當不超過10萬張。其它規定與上海證券交易所類似。
收益計算
1、公式:收益=成交額X年收益率X回購天數/360天
2、例如2011年6月18日一天國債回購最高利率為7.8%,意味著投資者當天拆出資金,每十萬元隔天能獲得多少收益?
收益=100000X7.8%X1/360=21.67元
回購風險
相對其他的交易來說,由於融資方必須有足額的債券作抵押,因此債券回購作為一種安全性高、收益穩定的投資品種,已成為一些機構對資金進行流動性管理的工具之一。
但是運用回購也會面臨違約風險和操作風險。由於開放式回購引入不履約制度,允許融券方與融資方以放棄履約金的方式擺脫到期還券或收券義務,具有鎖定還券價格上限和收券價格下限的期權性質。交易雙方在衡量後可以選擇放棄履約金而違約,例如逆回購放手中倉位價值大大超出遠期價格,或正回購方市場價格大大低於遠期價格,可能導致惡性違約。當然也存在由於流動性不足導致的被迫違約。履約金在一定程度上鎖定了損失上限,也能調節市場參與的活躍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