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處罰金刑

單處罰金刑

對自然人犯罪單處罰金刑,是指法官在裁量具體案件時,對犯罪的自然人只判處罰金刑,而不判處其他法定刑。

簡介

現行刑法對自然人犯罪可以適用單處罰金刑的規定有兩種情形:一是分則條文中採用選科罰金制的,這種條文總共只有6條,涉及6個罪名,即故意毀壞財物罪、妨害公務罪、擾亂法庭秩序罪、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非法處置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罪和阻礙軍人執行職務罪。從這些條文的規定看,這6種犯罪均為犯罪性質較輕、最高法定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故意犯罪。二是分則條文中採用複合罰金制的,這種條文較多,主要集中在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侵犯財產罪和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這3章中。從條文規定的情況看,只有在犯罪情節較輕、法定刑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大多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時,才規定了對自然人犯罪可以適用單處罰金刑。

通過上述分析,可以清楚地看出,刑法規定對自然人犯罪可以適用單處罰金刑針對的是那些犯罪性質較輕或犯罪情節較輕的犯罪,也就是說只有那些犯罪性質較輕或犯罪情節較輕的犯罪分子才有可能被依法單處罰金刑。

在司法實踐中,依法正確地對自然人犯罪適用單處罰金刑,不僅是刑罰輕緩化的最好體現,而且還具有一定的現實意義。

現實意義

第一,由於對犯罪分子只判處罰金,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因此可以不被剝奪,其本人的婚姻、家庭及事業就不會受到多少影響,從而減少了因判處其他刑罰而可能產生的社會問題,並且還可以使其避免因被關押而可能受其他犯罪人的惡習感染,從而有利於犯罪分子的教育和挽救。

第二,對犯罪分子只判處罰金,不僅可以使國家減少用於關押罪犯的費用,還可以使國家增加一定的經濟收入,是刑罰經濟性最直接的體現。但不可否認,對犯罪的自然人單處罰金刑也可能會產生一定的弊端。由於對犯罪分子只判處罰金,其人身自由不會受任何限制,犯罪分子在很大程度上感受不到刑罰給其帶來的痛苦,這樣可能會使犯罪分子以後再行犯罪的機率增大。對犯罪分子單處罰金,還容易使人產生以錢贖刑的誤解,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刑罰在人們心目中的威嚴。所以,在司法實踐中就必須做到依法正確地對犯罪的自然人適用單處罰金刑,只有做到了這一點,才能使刑法規定的對犯罪的自然人可以適用單處罰金刑的立法意義得到充分體現,也才能克服因對犯罪的自然人單處罰金刑而可能產生的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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