扒竊入刑

自《刑法修正案(八)2011年5月1日》實施至2011年8月,成都市青羊區檢察院對14名扒竊案嫌疑人全部以涉嫌盜竊罪被批准逮捕,此事件引起社會關注,關於扒竊是否可以入刑尚存在不同理解。

簡介

2011年8月,四川省成都青羊區檢察院日前對一名扒竊15元者作出了批捕決定。李林峰(化名)扒竊一市民388元,被反扒民警當場擋獲,警方以涉嫌盜竊罪立案偵查。
這是自2011年5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實施以來,公安機關向青羊區檢察院移送的第14起扒竊案。截至8月6日,這14起扒竊案嫌疑人全部以涉嫌盜竊罪被批准逮捕。
青羊區檢察院黨組書記、檢察長敬川表示,《刑法修正案(八)》中明確將扒竊列為盜竊罪的一種行為表現形式,但對扒竊行為是一律入罪還是有其他前提條件,目前仍存在爭議。在沒有相關司法解釋的情況下,青羊區檢察院列出了幾種符合批捕條件的行為,正報請成都市檢察院審批。

案件

扒竊老年人慣犯遭刑拘
2011年5月12日下午,李林峰在一輛63路公車上行竊。他用手中拎著的外套遮擋他人視線,用刀片劃爛一名老人的右後褲包,盜得388元。
事發時,捷運公安分局一名女民警正在車上執行反扒任務。女民警上前亮明身份,要求李林峰交出贓款。拉開李林峰用作遮擋的外套時,一疊現金掉了下來,女民警的手臂不慎被李林峰的刀片劃傷。
事後,被盜老人前往就近派出所報案。民警了解到,李林峰此前因盜竊受到行政處罰,根據《刑法修正案(八)》第264條,公安機關對李林峰盜竊一案進行立案偵查。
青羊區檢察院對李林峰予以批捕。

爭議

《刑法修正案(八)》第39條中提到扒竊行為的規定是:“將刑法第264條修改為‘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其中,對“攜帶兇器”是否是扒竊行為符合盜竊罪的前提條件,部分律師、法律專家與警方有不同理解。
成都市公安局捷運公安分局法制科工作人員認為,盜竊的定罪情形在頓號分隔後,扒竊是作為單獨的定罪情形,與其他情形並列存在。
西南石油大學法學院教授羅勇認為,在頓號分隔後,扒竊是處於“攜帶兇器”的定語範圍內的,扒竊又是盜竊行為的一種,因此如果要入罪,應有條件限制。
敬川說,由於目前暫無針對扒竊入罪的司法解釋,導致檢察機關辦案時面臨困境。最終,根據《刑法修正案(八)》第39條和刑法第13條以及刑訴法第60條的規定,青羊區檢察院從法律角度和扒竊案件的社會危害性兩方面考慮,初步確定了對扒竊行為盜竊案應予以批捕的幾種情況。目前已報成都檢察院審批,等待回覆意見。

批捕條件

青羊區檢察院初步列出的符合批捕條件的扒竊行為如下:
一、扒竊要數額較大,目前掌握為500元人民幣起限;
二、扒竊數額未達到數額較大的,應有其他嚴重情節,行為人是流竄作案、吸毒人員或無法查實其真實身份的;曾因盜竊被行政、刑事處罰的;查實為有組織、培訓機構或不報真實姓名等無正當職業以扒竊為生的;二人以上團伙作案的;扒竊時攜帶作案工具或兇器的;扒竊時被發現以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抗拒抓捕的;扒竊對象為老、弱、病、殘、孕等特殊人群的等。
在一起移交青羊區檢察院的扒竊案中,嫌疑人扒竊了15元。但其曾因盜竊受到行政處罰拘留15天,因此,公安機關對其以涉嫌盜竊罪立案並送檢,目前青羊區檢察院對此案嫌疑人予以了批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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