刷單套現

30歲的鄧某是四川中江縣人,大學肄業,系京東商城網店經營者,10個月自買自賣刷單套現800餘萬,稱不知是犯罪。2015年11月24日,鄧某因涉嫌犯詐欺罪被羈押,同年12月18日被逮捕 。

2016年11月,該案在北京二中院一審開庭。據北京市檢察院二分院指控,2014年7月至2015年5月,鄧某通過自買自賣給予好評獲取京豆,並用京豆再次進行虛假交易的方式,騙取京東商城為其返還商家貨款總計800餘萬元。

檢方認為,被告人鄧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騙取公司財物,數額特別巨大,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詐欺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

在庭審過程中,鄧某對檢方指控的事實予以承認,但曾辯稱自己“不清楚刷單是犯罪行為”,並稱很多網店出於業績考慮都會存在刷單行為,“如果有人監督,不會走到今天。”

北京二中院一審認定,鄧某在京東提供的額平台上開設網店,利用其個人控制的買家賬號進行自買自賣虛假交易並曬單、評價,套取京東公司具有財產價值且可用於折抵貨款的京豆,並在後續虛假交易中從京東商城支付平台套現。通過採用以上方法,鄧某騙取京東公司錢款總計800萬餘元。

2016年12月,北京二中院一審判決鄧某犯詐欺罪,對其判處有期徒刑11年,處罰金1.1萬元,並向京東公司退賠800餘萬元。

法院認定詐欺罪名成立,終審獲刑11年

一審後,鄧某不服,以判決“事實不清、罪名不符、量刑過重”為由提出抗訴,對詐欺的罪名表示不認同。

法院認定詐欺罪名成立,終審獲刑11年

一審後,鄧某不服,以判決“事實不清、罪名不符、量刑過重”為由提出抗訴,對詐欺的罪名表示不認同。

“其行為是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不是他人財產的詐欺行為。”鄧某的辯護人認為,本案是交易規則違規,與傳統意義上商業經營中的詐欺案件並不相同。

對此,北京市高院二審查明,鄧某為非法占有他人錢款,註冊登記多家公司與京東公司建立網路交易店鋪,本人或僱傭他人,在根本沒有真實貨品流轉的情況下,通過自買自賣並曬單、評價,套取京東公司獎勵的京豆,而後使用京豆騙取京東公司錢款,給京東公司實際造成巨額財產損失。

該院認為,鄧某主觀上是以非法占有他人財產為目的,並有特定詐欺對象,客觀上實施了編造虛假銷售業績,套取京東公司京豆,騙取京東公司錢款的行為,侵犯的是京東公司的財產所有權,其行為符合詐欺罪的構成要件。且一審法院鑒於鄧某到案後能如實供述所犯罪行,贓款大部分也已被追回,依法對其予以從輕處罰,量刑適當。

綜上,北京市高院二審認定,鄧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採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手段,騙取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構成詐欺罪,故裁定駁回其起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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