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一罪與數罪

單一罪即行為人實施一個犯罪行為或幾個具有內在聯繫的犯罪行為而具備一個獨立的犯罪構成。數罪即行為人在判決宣告以前,實行幾個具有不同犯罪構成的犯罪行為;或者是實行幾個同種犯罪構成的犯罪行為,但是這些行為之間缺乏內在聯繫。如果在前一個犯罪行為受到宣判以後,刑罰還沒有執行完畢又犯新罪的,也是數罪。區分單一罪與數罪是涉及量刑和計算刑法時效的重要問題。

區分標準

在刑法理論上,大致有4種主張:①以行為的單複數作為罪數的標準。認為犯罪是一種行為,因此罪數應決定於行為數。這種主張是從刑法的客觀主義理論出發的。②以結果的單複數作為罪數的標準。認為法律使犯罪人受到刑罰制裁,是因為犯罪人侵犯了法律保護的客體,因此,罪數應決定於犯罪的結果數。這種主張也是從刑法的客觀主義理論出發的。③以犯意的單複數作為罪數的標準。認為犯罪行為是表明犯罪人惡性的手段,犯罪結果是證明犯罪人惡性的條件,二者都只是犯意的具體體現,不是犯罪的本質,不足以決定罪數,而犯意的單複數,才是決定罪數的本質。這種主張是從主觀主義理論出發的。④以犯罪構成的單複數作為罪數的標準。認為上述3種理論都是片面的,縱觀犯罪的本質,必須既考慮到犯罪客觀方面的要件,也要考慮到犯罪主觀方面的要件,因此,主觀、客觀相結合的犯罪構成才是罪數的標準。

單一罪

通常指行為人具有一個犯意,實行一個犯罪行為,因而具備一個獨立犯罪構成的犯罪。但是,當有幾個行為存在,而且每個行為在單獨分析時都能分別構成一個罪,這幾個有內在聯繫的行為加在一起,仍合成一個統一的犯罪構成,這時,立法和理論上通常仍把這種情況看作單一的犯罪。屬於單一罪的有結合犯、繼續犯和連續犯。

結合犯

由兩個或兩個以上不同種類的犯罪行為結合在一起,構成一個新的犯罪。如《日本刑法》第241條將強盜和強姦行為結合在一起,構成強盜強姦罪。這種犯罪的特點,從客觀方面看,存在兩個可以獨立構成犯罪的行為,但是刑事立法將這兩種行為規定為一種新的犯罪構成,成為一種特殊形式的單一罪。

繼續犯

在一個比較長的時間內不間斷地持續著某一犯罪行為。如非法拘禁他人、窩藏贓物等。這種犯罪的特點是:①行為一開始就構成犯罪;②犯罪行為長時間地持續著;③非法狀態終了時,犯罪才告結束。
連續犯  在一定時期內,為了一個總的目的,實施許多同種類的犯罪行為,這些行為結合在一起,構成單一罪。連續犯罪的特點是:①必須為某一目的而有連續犯罪的意圖;②必須有若干個連續的同種類的犯罪行為,表示其連續性;③犯罪行為之間有間隔時間。
將單一的繼續犯罪、連續犯罪和數罪加以區別,對確定犯罪既遂的時間和追究刑事責任的時效具有重要意義。中國刑法規定,犯罪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追訴時效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數罪

在刑法理論上分想像的數罪與實際的數罪。
想像的數罪  行為人具有一個犯意,一個行為,由於侵犯了幾個犯罪客體而發生幾個犯罪結果。有的學者認為想像的數罪應分兩種:①同種的想像數罪,即一個犯意,一個犯罪行為,發生幾個同種犯罪事實的結果,如投毒於食物,致數人死亡。②異種的想像數罪,即一個犯意,一個犯罪行為,發生幾個不同種犯罪事實的結果,如甲謀殺乙,投放爆炸物,將房屋炸毀致乙死亡,因而觸犯了爆炸和殺人兩個罪名。采這種主張的認為,想像的數罪屬外觀上的數罪,應是單一罪。另一些學者則認為,想像的數罪只指“異種的想像數罪”。由於它具備幾個不同的犯罪構成,應屬於“數罪”範疇。

實際的數罪

行為人實行幾個犯罪行為,犯了幾個同種的或不同種的罪,具備幾個犯罪構成。如甲謀殺乙並想湮滅罪跡,先用兇器殺死乙後,燒毀房屋,就是實際的數罪。
實際的數罪與想像的數罪在理論上的區別,主要在於行為的單複數。想像的數罪是一個行為構成幾個犯罪,實際的數罪是幾個行為構成幾個犯罪。二者的區別有理論上的意義,還有現實意義。實際數罪的社會危害性通常比想像數罪大,這就影響到對行為人的量刑。在計算追訴時效時也有區別:實際數罪的追訴時效應按各個罪完成之日起計算;想像數罪中幾個犯罪事實的時效是同時開始的。
數罪與累犯不能混同,區別是:①累犯是在前罪的刑罰執行完畢或執行一部分以後赦免之日起在法定期間內再犯罪的;數罪是行為人在被追究刑事責任以前實行的幾個犯罪事實,或者在前罪的刑罰沒有執行完畢之前又犯新罪。②累犯的第一次罪必須是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數罪沒有這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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