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罪法益說

數罪法益說是刑法理論中區分一罪與數罪標準的學說,數罪客觀說的一種。此說認為,一切犯罪都侵害了或可能侵害刑法所保護的法益,這也就是犯罪的本質。所以,應以行為人所侵害法益的個數作為K分犯罪個數的標準。

法益說把法益分為兩個方面,一是人身專屬法益,如生命、身體、自由、名譽;二是非專屬法益,如財物和其他可支配的物質性法益。每個主體的專屬法益被侵害時,即成立一罪,而物質性法益被侵害,如果該法益的歸屬主體是一人,侵害行為是數個時,仍成立單一罪。例如,一人在車上扒竊數人財物時,即成立數罪,而如果行為者偷竊同一人的多種財物時,則成立單一罪。也有人將此說等同於數罪結果說。參見“數罪結果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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