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銀行關聯交易

商業銀行關聯交易

商業銀行關聯交易是指商業銀行與關聯方之間發生的轉移資源或義務的下列事項,包括授信、擔保、資產轉移、提供服務以及銀監會規定的其他關聯交易。

銀行內部關聯交易的風險

現代企業制度的缺陷

現代企業制度的建立往往使得關聯交易成為有關當事人進行單方面利益輸送的渠道。在企業的所有者的相互關係上,以有限責任制為原則,各個股東只以其認購的出資額為限對企業債務承擔責任,客觀上鼓勵了投資。由於大股東和小股東的權利和責任的不對等,使得有關利益方有動力利用權力攫取私利。在商業銀行的資本構成中,資產主要來自於儲蓄資金,權益比例較低。因此,商業銀行的控制方更有動機去從事非公平關聯交易,以其投入的小比例的資本份額去撬動銀行100%的資產,轉移商業銀行資產,謀取私利。

銀行內部監控制度的缺失

現代企業法人治理結構涉及到四個企業主體:出資者、決策者、監督者、經營者;與此對應,應該形成內部治理的四種組織機構: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經理層。他們通過各自控制權的分配行使來相互制約,呈現出各種權力組織之間的“分立一制衡”特徵。監督商業銀行非公平關聯交易行為的成本主要來自於信息的蒐集、分析與識別時產生的成本,包括時間成本和資金成本。在信息不對稱的情況下,中小股東很難霍地有關商業銀行經營行為詳細信息,為了實施監督,中小股東不得不付出更大的成本來蒐集相關交易信息,並加以分析,判斷是否存在不公允的交易條件或交易方式。其次,即使中小股東獲知控股股東在從事非公平的關聯交易行為,在多數表決權原則下,由於中小股東股份比例較少,投票權有限,也有可能無法有效阻止非公平交易行為的發生。因此,鑒於監督成本與收益的不對等和“搭便車”心理的存在,中小股東往往會對商業銀行的經營行為表現出理性的冷漠,而非積極監督。

在我國,來自董事會和監事會的監督制約力量,被不完善的公司治理結構所削弱。就目前已成立的股份制商業銀行來看,絕大多數是國有股占控股地位,或者大股東為國家,或者成立時有政府背景,銀行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人選很大程度上是由政府決定或受其影響,董事會缺乏保護股東權益的手段和激勵,形同虛設的情況普遍存在。監事會的情況同樣如此,監事不具備監督銀行經營行為的利益驅動,也不存在對其職能行使的約束機制。因此,就內部監督而言,很難阻止銀行的控股股東和經營者從事非公平關聯交易的利益驅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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