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商務部 銀監會關於支持商圈融資發展的指導意見
商秩發〔2011〕25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商務主管部門,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銀監局,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融資性擔保機構監管部門,
國家開發銀行,各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郵政儲蓄銀行:
為緩解中小商貿企業融資難題,深化銀商合作,搞活流通、擴大消費,根據商務部、財政部、人民銀行、銀監會、保監會《關於推動信用銷售健康發展的意見》(商秩發[2009]88號)有關精神,現就支持商圈融資發展提出如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發展商圈融資的重要意義
發展商圈融資是緩解中小商貿企業融資困難的重大舉措。改革開放以來,我國以商品交易市場、商業街區、物流園區、電子商務平台等為主要形式的商圈發展迅速,已成為我國中小商貿服務企業生存與發展的重要載體。據不完全統計,全國現有億元以上交易額的商品交易市場達4500多個,100億元以上的商品交易市場達70多個,已建、在建和規劃中的物流園區近600個,規模以上電子商務平台約2.3萬家。但是,由於商圈內多數商貿經營主體屬中小企業,抵押物少、信用記錄不健全,融資難問題較為突出,亟需探索適應中小商貿服務企業特點的融資新模式。發展商圈融資有助於增強中小商貿經營主體的融資能力,緩解融資困難,促進中小商貿企業健康發展;有助於促進商圈發展,增強經營主體集聚力,提升產業關聯度,整合產業價值鏈,推進商貿服務業結構調整和升級,從而帶動稅收、就業增長和區域經濟發展,實現搞活流通、擴大消費的戰略目標。同時,也有助於銀行業金融機構和融資性擔保機構等培養長期穩定的優質客戶群體,擴大授信規模,降低融資風險。
二、推廣適合商圈特點的融資模式
(一)支持銀行開展商圈融資業務。銀行業監管部門要鼓勵和引導銀行業金融機構按照風險可控、經營可持續原則合理布局商圈營業網點。銀行業金融機構要根據商貿主體特點創新融資產品和工具,並針對商圈融資特點完善審批流程、提高審批效率,加強對商圈各經營主體的金融服務。
(二)積極發展商圈擔保融資。融資性擔保機構監管部門要鼓勵經營情況良好、風險控制能力強且獲得經營許可證的融資性擔保機構入駐商圈,大力開展針對商貿經營主體的融資擔保業務;支持融資性擔保機構與商圈、再擔保機構及銀行業金融機構按照約定建立風險分擔機制。
(三)大力促進供應鏈融資。商務主管部門要鼓勵集中倉儲的商圈建立物流監管平台;引導第三方物流監管服務商開展倉單、存貨質押監管業務。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在有效整合利用供應鏈內企業信息的基礎上,開展動產質押融資業務,發展供應鏈融資等金融產品。
(四)深入探索其他融資模式。研究推動商鋪經營權、租賃權質押融資試點。商務主管部門要鼓勵商圈內有條件的商貿企業通過發行企業集合債券等多種形式,參與融資租賃、藉助主機板和創業板上市等方式籌資,拓寬融資途徑。
三、建立商圈與金融機構的合作機制
(一)促進實體商圈與各類融資機構開展合作。商務主管部門要會同銀行業監管部門、融資性擔保機構監管部門,鼓勵實體商圈管理機構與銀行業金融機構、融資性擔保機構、融資租賃公司、典當行、商業保理公司等融資機構建立各種形式的合作,支持商圈向融資機構提供各類信用信息,開闢融資機構獲取經營主體信息的徵信通道,降低徵信成本。同時,幫助融資機構宣傳相關融資業務和產品,促進其發展。
(二)推動虛擬商圈與金融機構合作。商務主管部門要會同銀行業監管部門、融資性擔保機構監管部門,鼓勵各類網路商城、社區、網路交易平台搭建虛擬商圈,並在商圈內開展經營主體信用認證和評價。銀行業監管部門、融資性擔保機構監管部門要指導銀行業金融機構和融資性擔保機構利用認證評價信息和經過授權獲得的網上交易信息,科學評價網路經營主體信用狀況,並向其提供安全、便捷的金融服務。
四、創造良好的融資服務環境
(一)研究制訂本地區支持政策和措施。商務主管部門要會同銀行業監管部門、融資性擔保機構監管部門,進一步摸清行政區域內商圈融資的基本情況、發展趨勢、需求及特點,建立商圈基本信息檔案,研究制訂促進本地區商圈融資發展的具體政策。
(二)加大財政資金支持力度。商務主管部門要會同銀行業監管部門和融資性擔保機構監管部門,參考中小商貿企業發展專項資金補助對象、標準和範圍,結合本地區商圈內企業和為商圈服務的銀行業金融機構、融資性擔保機構、信用公共服務平台和商業信用服務機構實際情況,制訂相應的政策支持方案,積極爭取地方財政資金支持,確保各項工作資金到位。
(三)指導商圈建立經營主體信用檔案。商務主管部門要指導有條件的商圈管理機構為經營主體建立包括基本信息、經營狀況、違約失信、行政處罰等信息的信用檔案,實現對商圈發展情況的動態管理,提高商圈的組織化程度和信用管理水平。
(四)提升商貿經營主體的綜合管理水平。商務主管部門要指導商圈管理機構開展多種形式的信用管理培訓,提升經營主體的信用管理水平;協助開展貿易信用保險、商業保理業務宣講活動,鼓勵經營主體運用市場化工具防範信用風險。同時,鼓勵和支持商業信用服務機構為經營主體服務,幫助其加強信用制度建設,建立規範的財務制度、交易記錄和風險管理機制,提高信用等級。
(五)增強商圈整體風險防控能力。商務主管部門要積極推進非營利性的信用公共服務平台建設,支持其為商圈內經營主體提供服務。支持商圈參與省級或區域性企業徵信平台建設,加強與有關部門、行業協會以及徵信機構的溝通聯繫,建立商圈信用交易信息共享機制,解決經營主體因信用信息封閉、分散、不對稱,無法有效判斷交易夥伴信用狀況的問題。鼓勵有條件的商圈管理機構建立客戶資信管理系統、信用銷售管理系統,提高經營主體識別風險、防範風險的能力。
(六)引入信用服務機構。商務主管部門要指導商圈管理機構引入信用調查和評價、商賬管理、諮詢培訓等信用服務機構,使商圈內經營主體得到有力的信用支持,開拓其融資渠道,促進商業信用與金融信用的有效結合。
(七)廣泛開展誠信宣傳教育。商務主管部門要在商圈內廣泛開展誠信經營示範創建活動,促進商圈內經營主體誠信自律,提高商圈信用水平。
(八)規範金融機構競爭秩序。銀行業監管部門、融資性擔保機構監管部門要督促銀行業金融機構和融資性擔保機構在商圈內開展合理有序競爭,創造和諧的市場環境。
發展商圈融資,意義十分重大。各地商務主管部門、銀行業監管部門、融資性擔保機構監管部門,要高度重視商圈融資工作,加強組織領導,創新工作方法,加大宣傳推廣力度,及時總結經驗、報送信息,努力營造良好的融資服務環境,有效提高中小商貿企業的競爭力。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銀監局、融資性擔保機構監管部門,將本意見速轉發至轄內派出機構、銀行業金融機構和融資性擔保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銀監會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