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哈爾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本市行政區內,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的遵守和執行。

常務委員會會議由主任召集,每兩個月至少舉行一次。常務委員會的決議,須經常務委員會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通過。
常務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秘書長、委員若干人組成,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由哈爾濱市人民代表大會在代表中選舉產生。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不得擔任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的職務。常務委員會每屆任期與青島市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
常務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和秘書長組成主任會議,主任會議處理常務委員會的重要日常工作。
常務委員會設立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的人選,由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在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中提名,常務委員會會議通過。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負責審查代表的選舉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常務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
在本市行政區內,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的遵守和執行。
在哈爾濱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根據本市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黑龍江省地方性法規相牴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和頒布地方性法規,報黑龍江省人大常委會批准後實施,並由省人大常委會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國務院備案。
討論決定本市政治、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環境和資源保護、民政、民族工作的重大事項;決定對本市國民經濟社會發展計畫和預算的部分變更;決定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討論決定的重大問題;決定授予地方的榮譽稱號。
監督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工作;撤銷區、縣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不適當的決議;撤銷市人民政府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受理人民民眾對哈爾濱市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申訴和意見。
在哈爾濱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決定副市長的個別任免;在市長、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市人民檢察院撿察長因故不能擔任職務的時候,決定代理人選;決定市人民政府組成人員、市人民法院審判人員、市人民檢察院檢察人員的任免;在哈爾濱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決定撤銷個別副市長的職務;決定撤銷由它任命的市人民政府其他組成人員和市人民法院審判人員、市人民檢察院檢察人員的職務;在哈爾濱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補選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出缺的代表和罷免個別代表
哈爾濱市人大常委會於1980年1月7日由市七屆人大一次會議選舉產生後,從七屆開始,歷經六屆,現為哈爾濱市十二屆人大常委會。
哈爾濱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現有代表602名,常委會現有組成人員45名。其中,常委會主任1名,副主任9名,一名副主任兼任秘書長,委員35名。
市人大常委會的辦事機構為1廳2室,即辦公廳、研究室和法制工作室。擔負著為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常委會會議、主任會議和人大代表行使職權提供服務的職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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