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市人民代表大會

哈爾濱市人民代表大會

哈爾濱市人民代表大會是哈爾濱市地方國家權力機關。市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五年,每年至少舉行一次會議,會議由哈爾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召集。如果常務委員會認為必要,或者經過五分之一以上的代表提議,可以臨時召集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必須在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時,方能舉行。

哈爾濱市人民代表大會是哈爾濱市地方國家權力機關。

歷史沿革

1946年4月28日,哈爾濱市解放。7月16日,成立哈爾濱市臨時參議會。它是解放戰爭時期,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實行民主政治的政權組織形式。臨時參議會從成立至1949年9月17日完成歷史任務止,歷時3年零兩個月,共召開兩次參議員全體會議,在推行人民民主,擁護、支持人民政府,鞏固人民民主政權等方面起到了積極的作用。
1949年4月21日,根據中共中央關於各地召開各界人民代表會議的部署,哈爾濱市在臨時參議會基礎上組成了哈爾濱市各界人民代表會議籌備委員會。同年10月1日,召開了哈爾濱市首屆各界人民代表會議第一次會議。各界人民代表會議從1949年4月21日開始籌備至1954年7月完成歷史任務止,歷時5年零3個月,歷時3屆,共召開16次會議。
1953年5月,根據中央人民政府關於召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決定,哈爾濱市成立選舉委員會,基層選舉全面開展。全市人民積極參加了中國歷史上第一次空前規模的普選。1954年8月7日召開哈爾濱市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標誌著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在哈爾濱市正式確立,啟始新的里程。
哈爾濱市人民代表大會從首屆一次會議至1966年5月“文化大革命”開始,在近12年的過程中,歷經5屆,共召開16次會議。
1966年5月“文化大革命”開始後,哈爾濱市人民代表大會同全國各地一樣,遭到嚴重破壞。市人民代表大會被集黨、政、軍大權於一身,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和審判、檢查機關合為一體的市革命委員會所替代。
1976年10月粉碎“四人幫”反革命集團。1977年10月全國各地的人民代表大會開始逐漸恢復。1978年,中共中央決定1967年、1968年成立的革命委員會,作為一屆人民代表大會計算,納入人民代表大會序列。同年10月,市革命委員會討論了召開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的有關問題,為市人民代表大會的召開做了準備工作。
1980年1月7日哈爾濱市召開了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恢復後的第一次人民代表大會,即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會議依照《憲法》和《地方組織法》規定,選舉產生了市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關——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它依法行使地方國家權力機關的各項職權。地方人大常委會的設立,從組織和制度上進一步健全了我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度體系,極大豐富了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內涵,成為我國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建設規範化、制度化、法律化的標誌之一。
哈爾濱市人民代表大會從恢復並設立常務委員會起,至2005年末止,歷經七屆、八屆、九屆、十屆、十一屆、十二屆,共召開29次市人民代表大會,187次常務委員會會議。1986年12月,哈爾濱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依法享有了地方立法權,制定地方性法規成為市人大及其常委會的一項重要職權。
1988年5月依照《地方組織法》的規定,開始設立市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截至2005年末,哈爾濱市人民代表大會共設定8個專門委員會:法制委員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內務司法委員會、教科文衛委員會、城建環保委員會、農林委員會、民宗僑外委員會、人事和代表聯絡委員會。各專門委員會受哈爾濱市人民代表大會領導,在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受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領導。各專門委員會的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的人選,由市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在代表中提名,大會通過。在大會閉會期間,常務委員會可以補充任命專門委員會的個別副主任委員和部分委員,由主任會議提名,常務委員會會議通過。各專門委員會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領導下,研究、審議和擬定有關議案;對屬於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職權範圍內同委員會有關的問題,進行調查研究,提出建議。

現在狀況

哈爾濱市人民代表大會由全市8區11縣(市)和駐哈爾濱市人民解放軍民主選舉產生的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組成,每屆任期5年。市人民代表大會每年至少舉行一次會議,經過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議,可以臨時召集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必須在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時,方能舉行。

人大職責

依據憲法和法律的規定,哈爾濱市人民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根據哈爾濱市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黑龍江省地方性法規相牴觸的前提下,制定和頒布地方性法規,報黑龍江省人大常委會批准後實施,並由省人大常委會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國務院備案。
在本行政區域內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的遵守和執行,保證國家計畫和國家預算的執行。
審查和批准本市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預算及其執行情況的報告。
討論、決定本市的政治、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環境和資源保護、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項。
選舉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和委員,選舉市人民政府的市長、副市長,選舉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和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選出的檢察長須報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該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選舉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決定是否接受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市人民政府領導人員、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和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辭職。
有權罷免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市人民政府組成人員、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罷免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須報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該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
聽取和審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工作報告,聽取和審查市人民政府和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報告。
改變或者撤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不適當的決議,撤銷市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保護社會主義全民所有的財產和勞動民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財產,維護社會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保護各種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保障少數民族的權利;保障憲法和法律賦予婦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項權利 。

相關詞條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