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公告
哈爾濱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19號
《哈爾濱市電梯安全管理條例》業經哈爾濱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於2017年10月26日通過,黑龍江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七次會議於2017年12月27日批准,現予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哈爾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7年12月29日
條例全文
(2017年10月26日哈爾濱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2017年12月27日黑龍江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七次會議批准)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電梯安全管理,預防電梯事故,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電梯的設定、安裝、改造、修理、運行使用、維護保養、檢驗檢測和監督管理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的電梯,包括載人電梯、載貨電梯、自動扶梯、自動人行道。非公共場所安裝且僅供單一家庭使用的電梯除外。
第四條 本條例由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實施。
區、縣(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轄區內的電梯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城鄉建設、房產管理、安全生產監督、公安、教育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電梯安全管理相關工作。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協助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做好本轄區電梯安全管理相關工作。
第五條 市、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電梯安全工作的領導,將電梯安全工作納入安全生產責任制考核,督促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
第六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新聞媒體、學校和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應當開展電梯安全知識的宣傳教育,增強公眾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
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電梯安全常識列入中國小安全教育內容。
第七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發現危害電梯安全的行為或者電梯存在事故隱患的,可以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舉報。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公布舉報電話,接受舉報。屬於本部門職責的,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完成核查、處理,並向舉報人反饋;不屬於本部門職責的,應當在兩個工作日內移交有權處理的部門,並告知舉報人。有權處理的部門應當及時處理。
第二章 設定、安裝、改造、修理
第八條 需要設定電梯的建設項目,電梯選型、數量配置、供電電源及安全設施應當符合國家、省的相關規定和標準。
第九條 安裝使用的載人電梯,應當配備具有運行參數採集和網路遠程傳輸功能的監測裝置。
提倡電梯製造單位、使用管理單位、維護保養單位建立電梯遠程監測系統,對電梯運行情況實施遠程監測。
第十條 電梯的安裝、改造、修理應當由電梯製造單位或者其委託的依法取得相應許可的單位進行。電梯製造單位委託其他單位進行電梯安裝、改造、修理的,應當提供必要備件和技術支持。
製造單位已經註銷或者不再具有相應資格的,電梯使用管理單位經電梯所有權人同意委託其他具有相應許可的單位進行改造、修理的,應當在改造、修理告知書中註明。
第十一條 電梯的安裝、改造、修理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施工時落實安全防護措施,確保施工安全;
(二)如實填寫施工相關記錄或者報告;
(三)對更換的電梯部件和安全保護裝置提供不少於一年的質量保證,並履行保修義務;
(四)不得設定技術障礙,影響電梯正常運行;
(五)不得將安裝、改造、修理業務再委託給其他單位;
(六)不得出借、出租電梯安裝改造維修資質證書。
電梯使用管理單位經電梯所有權人同意委託其他具有相應許可的單位進行電梯改造的,改造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對電梯進行校驗和調試,出具質量證明書,更換電梯產品銘牌,在質量證明書、產品銘牌中標明改造單位名稱、許可證編號、改造日期等信息,完善相關技術資料,並對改造後電梯的安全性能負責。
電梯修理單位對電梯修理質量負責。
第十二條 電梯的安裝、改造、重大修理過程,應當經電梯檢驗機構按照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進行監督檢驗;未經監督檢驗或者監督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三章 運行使用
第十三條 電梯所有權人應當依法承擔電梯日常管理、維護保養、更新、改造、修理、報廢、檢驗、安全評估、保險等費用。
第十四條 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新安裝電梯未移交所有權人的,項目建設單位為電梯使用管理單位。
(二)自行管理電梯的,所有權人為電梯使用管理單位。
(三)委託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電梯的,受委託人為電梯使用管理單位。
(四)以出租、出借等方式轉移電梯使用權的,按照約定確定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未約定的,出租、出借單位是電梯使用管理單位。
第十五條 因更換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物業服務企業擅自終止服務導致居民住宅小區電梯使用管理單位缺失的,電梯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督促房屋所有權人選聘新的物業服務企業。所有權人未選聘新的物業服務企業且未自行管理的,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指定社區物業服務機構作為電梯使用管理單位。
第十六條 電梯使用管理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應當對電梯使用安全負責。
第十七條 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在電梯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後三十日內,向所在地區、縣(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使用登記;
(二)設定電梯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取得電梯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的專職安全管理人員,並明確電梯安全管理人員日常安全管理職責,對其履行職責情況進行監督;
(三)建立電梯安全技術檔案和安全管理制度;
(四)在電梯轎廂內或者出入口的顯著位置張貼真實有效的電梯使用標誌、安全注意事項和警示標誌;
(五)確保電梯緊急報警裝置即時應答、配備的視頻監控設施有效運行;
(六)巡視電梯日常運行情況,並做好記錄;
(七)對配置的備用電源定期進行維護;
(八)確保全全管理人員規範保管廳門鑰匙、機房鑰匙和安全提示牌;
(九)在電梯安裝、改造、修理、檢驗、維護保養和應急救援時,協助落實安全防護措施;
(十)配合有關部門進行事故調查處理,做好事故善後處理工作。
學校、機場、車站、醫院、商場、體育場館、旅遊景點等人員密集場所的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應當配備視頻監控設施。
居民住宅小區的物業服務企業退出項目管理前,應當按照規定向業主委員會移交完整的電梯安全技術檔案;未成立業主委員會的,向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移交。
第十八條 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應當制定電梯應急措施和救援預案,並按照安全技術規範要求定期組織應急演練。
學校、機場、車站、醫院、商場、體育場館、旅遊景點等人員密集場所的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應當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救援演練。
第十九條 電梯發生故障或者存在事故隱患的,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應當立即停止使用,組織進行全面檢查,消除故障或者事故隱患後方可使用。
第二十條 發生電梯故障乘客被困時,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應當在接到報警後五分鐘內通知電梯維護保養單位並趕赴現場,及時採取措施安撫被困人員,組織維修作業人員實施救援。
第二十一條 下列電梯應當由持有電梯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的人員操作:
(一)醫院病床電梯;
(二)直接用於旅遊觀光的額定速度大於2.5米/秒的乘客電梯;
(三)其他需要由持有電梯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的人員操作的電梯。
第二十二條 乘用電梯應當遵守下列安全規定:
(一)遵守安全注意事項和警示標誌的要求;
(二)服從工作人員的管理和指揮;
(三)照管好攜帶的寵物;
(四)不得乘用明示處於非正常狀態下的電梯;
(五)不得乘用超過額定載荷的電梯,運送貨物時不得超載;
(六)不得採用強行扒撬等非安全手段開啟電梯層門、轎廂門;
(七)不得破壞電梯安全警示標誌、報警裝置等電梯部件、附屬設施;
(八)不得擅自啟動自動扶梯緊急制動裝置;
(九)不得蹦跳、打鬧、攀爬、逆行、吸菸;
(十)其他應當遵守的規定。
監護人應當履行對被監護人安全、文明使用電梯的監護義務。
乘客發現電梯運行異常的,應當立即告知電梯使用管理單位。
第二十三條 居民住宅小區電梯需要更新、改造、修理的,電梯使用管理單位和業主委員會應當及時組織實施。
更新、改造、修理居民住宅小區電梯所需資金按照下列方式籌集:
(一)已繳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從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
(二)未繳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或者住宅專項維修資金餘額不足的,相關業主對費用承擔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承擔;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相關業主按照其專有部分占建築物總面積的比例承擔。
第二十四條 居民住宅小區電梯存在嚴重事故隱患,不採取更新、改造、修理難以消除隱患且相關方對經費籌集、整改方案等未達成一致的,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業主代表共同商議,確定電梯更新、改造、修理方案和費用籌集方案。
第二十五條 居民住宅小區電梯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經安全評估需要立即更新、改造、修理的,按照國家相關規定申請、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第二十六條 物業服務企業可以單獨收取電梯費,收取的電梯費中的基礎費用應當單獨立賬、專款專用、結轉滾存用於電梯的更新、改造和修理。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每六個月公布一次電梯費使用情況。業主委員會有權對電梯費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物業服務企業不得以業主未交納物業服務費為由限制業主乘用電梯。
第二十七條 提倡電梯使用管理單位和電梯製造、安裝、改造、修理、維護保養等單位投保電梯安全責任保險。
委託物業服務企業管理的電梯,電梯費中包含綜合保險費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投保電梯安全責任保險,並將投保的相關情況進行公示。
第二十八條 電梯存在無法消除的嚴重事故隱患,無改造、修理價值,或者達到安全技術規範規定的其他報廢條件的,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應當按照相關規定予以報廢,採取必要措施消除報廢電梯及重要零部件的使用功能,並自報廢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原登記部門辦理使用登記證書註銷手續。
第四章 維護保養
第二十九條 電梯的維護保養應當由電梯製造單位或者依法取得許可的安裝、改造、修理單位進行。
第三十條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具備相應的資質,有固定的辦公場所,配備必要的維護保養、應急救援儀器設備和專業技術人員等。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將單位名稱、主要負責人、資質範圍、辦公地點、作業人員、承接項目、應急救援電話等信息告知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相關信息發生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重新告知。
第三十一條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應當持續保持獲得相應許可時的資質條件,嚴格執行安全技術規範和使用維護保養說明,對維護保養的電梯的安全性能負責。
第三十二條 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應當與電梯維護保養單位簽訂維護保養契約。
物業服務企業在確定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時,應當接受業主的監督,並將簽訂的維護保養契約及維護保養單位的相關情況進行公示。
第三十三條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對維護保養的電梯每年度至少進行一次自行檢查,並向電梯使用管理單位出具自行檢查記錄或者報告。
(二)建立每部電梯的維護保養記錄和故障處置記錄,經電梯使用管理單位簽字確認後歸入電梯安全技術檔案,並至少保存四年。
(三)設立應急救援電話,保證即時應答。
(四)在電梯轎廂顯著位置公示電梯維護保養單位等信息。
(五)進行電梯維護保養時,作業人員不少於兩人,並落實現場安全防護措施,保證作業安全。
(六)維護保養後三日內,在電梯轎廂顯著位置公布最近一次維護保養信息,信息應當包括維護保養作業人員、維護保養時間和項目等。
(七)不得設定技術障礙,影響電梯正常運行。
(八)不得將維護保養業務再委託其他單位。
(九)不得出借、出租相關資質證書。
(十)發現事故隱患立即告知電梯使用管理單位;發現嚴重事故隱患的,還應當向所在地區、縣(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十一)定期對維護保養作業人員進行技術培訓,培訓記錄應當至少保存兩年。
(十二)制定電梯應急措施和救援預案,每半年至少對維護保養的不同類別(類型)電梯進行一次應急演練。
(十三)協助電梯使用管理單位制定電梯安全管理制度、電梯應急措施和救援預案。
第三十四條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接到電梯困人報警或者通知後,維修作業人員應當及時到達現場開展救援並做好記錄。現場救援結束後,應當對電梯進行全面檢查,排除故障後方可使用。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將應急救援情況和故障原因分析報告及時上報所在地區、縣(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第三十五條 電梯維護保養契約終止的,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在契約終止之日起兩個工作日內告知所在地區、縣(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第五章 檢驗檢測
第三十六條 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一個月向電梯檢驗機構提出定期檢驗要求。
未經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電梯,不得繼續使用。
第三十七條 電梯需要停用一年以上或者停用期超過下次檢驗日期的,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應當在停用後三十日內向所在地區、縣(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重新啟用前,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應當組織進行全面檢查,向電梯檢驗機構提出檢驗要求,並向所在地區、縣(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移裝電梯的,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應當向電梯檢驗機構提出檢驗要求,並辦理註銷和使用登記手續。
第三十八條 電梯檢驗機構及其檢驗人員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對電梯進行檢驗。經檢驗合格的,應當在十個工作日內出具檢驗報告,並發放電梯使用標誌。
檢驗過程中,發現電梯存在不合格項目的,電梯檢驗機構應當在現場檢驗結束時,向受檢單位出具特種設備檢驗意見通知書,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受檢單位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後仍不合格的,電梯檢驗機構應當出具檢驗不合格報告,並告知所在地區、縣(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由所在地區、縣(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第三十九條 電梯檢驗機構及其檢驗人員在檢驗中發現電梯存在事故隱患的,應當及時書面告知電梯使用管理單位;發現嚴重事故隱患的,還應當立即向所在地區、縣(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電梯所有權人、電梯使用管理單位可以委託電梯檢驗機構對電梯進行安全評估,並根據評估結論確定對電梯繼續使用或者更新、改造、修理:
(一)故障頻率較高影響正常使用的;
(二)遭遇水浸、火災、地震等災害影響的;
(三)電梯使用十五年以上的;
(四)電梯所有權人、電梯使用管理單位認為需要更新、改造、修理的。
第四十一條 電梯檢驗機構接受安全評估委託後,應當組成不少於三人的專家組,按照相關規定和安全技術規範要求,對電梯的安全狀況予以評估,並出具安全評估報告。
電梯經安全評估後,電梯所有權人、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應當將評估結論在電梯的顯著位置公布。
第四十二條 電梯檢驗收費應當按照規定標準執行,不得採取減少檢驗項目、降低收費標準等方式進行惡性競爭,擾亂檢驗市場秩序。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三條 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電梯安全管理聯席會議制度,分析解決區域性電梯安全管理問題。
第四十四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對電梯安裝、改造、修理、運行使用、維護保養、檢驗檢測活動實施監督檢查。
第四十五條 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電梯應急處置服務平台,運用信息化手段加強電梯安全監管。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對電梯應急處置服務平台建設的資金投入。鼓勵社會資本參與應急處置服務平台建設。
電梯製造、安裝、改造、修理、使用管理、維護保養單位和檢驗機構,應當按照要求向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傳送相關信息,並對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第四十六條 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電梯維護保養單位監督管理與信用評價制度,將有關信息納入企業信用監管平台,並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七條 區、縣(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在接到電梯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的報告後,應當及時到達現場,責令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或者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消除隱患。
第四十八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在接到電梯事故報告後,應當立即趕赴現場。
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管理許可權,會同有關部門組成事故調查組依法進行調查處理。
第四十九條 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電梯井道、底坑和機房等部位的監管。
第五十條 房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居民住宅小區電梯更新、改造、修理所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管理,配合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監督物業服務企業依法履行電梯安全管理職責。
第五十一條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督促本轄區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查找和報告電梯安全隱患,配合有關部門開展電梯安全檢查,並將電梯安全檢查納入安全生產檢查範圍。
第五十二條 電梯行業自律組織和物業管理自律組織應當加強行業自律,推進行業誠信體系建設。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三條 有關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接到舉報後未依法及時處理的;
(二)發現在用電梯存在嚴重事故隱患未依法處理的;
(三)妨礙電梯事故救援或者事故調查處理的;
(四)發現危害電梯安全的行為未依法進行查處的;
(五)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五十四條 電梯安裝、改造、修理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按照職責許可權予以處罰:
(一)設定技術障礙,影響電梯正常運行的,責令改正,處以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二)將安裝、改造、修理業務再委託給其他單位的,責令改正,處以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三)電梯改造單位完成電梯改造後未按照規定出具質量證明書,更換電梯產品銘牌,標明相關信息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五條 電梯使用管理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按照職責許可權予以處罰:
(一)偽造電梯使用標誌的,處以五萬元罰款。
(二)電梯緊急報警裝置未即時應答、視頻監控設施未有效運行的,責令改正,處以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三)安全管理人員未規範保管廳門鑰匙、機房鑰匙和安全提示牌的,責令改正,處以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四)發生電梯故障乘客被困時,未在規定時間內通知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或者未趕赴現場組織實施救援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五)未委託電梯製造單位或者依法取得許可的安裝、改造、修理單位進行維護保養的,責令改正,處以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六)未與維護保養單位簽訂維護保養契約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七)重新啟用或者移裝電梯未進行檢驗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六條 物業服務企業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房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將結轉滾存的電梯費中的基礎費用於電梯的更新、改造和修理的;
(二)未按照規定公布電梯費使用情況的;
(三)以業主未交納物業服務費為由限制業主乘用電梯的;
(四)未對電梯費中包含綜合保險費的電梯投保電梯安全責任保險,或者未將投保的相關情況進行公示的;
(五)未將簽訂的維護保養契約及維護保養單位的相關情況進行公示的。
第五十七條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按照職責許可權予以處罰:
(一)未將相關信息告知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二)未按照規定對維護保養的電梯進行自行檢查,或者未向電梯使用管理單位出具自行檢查記錄、報告的,責令改正,處以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三)未建立電梯的維護保養記錄和故障處置記錄的,責令改正,處以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四)未設立應急救援電話,或者未保證應急救援電話即時應答的,責令改正,處以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五)未在電梯轎廂顯著位置公示電梯維護保養單位等信息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六)維護保養後,未按照規定公布維護保養信息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七)設定技術障礙,影響電梯正常運行的,責令改正,處以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八)將維護保養業務再委託其他單位的,責令改正,處以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九)出借、出租相關資質證書的,責令改正,處以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十)發現事故隱患未及時告知、報告的,責令改正,處以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十一)未定期對維護保養作業人員進行技術培訓的,責令改正,處以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十二)未制定電梯應急措施和救援預案,或者未按照規定進行應急演練的,責令改正,處以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十三)未協助電梯使用管理單位制定電梯安全管理制度、電梯應急措施和救援預案的,責令改正,處以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十四)接到困人報警或者通知後,未及時到達現場開展救援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十五)未將應急救援情況和故障原因分析報告及時上報所在地區、縣(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十六)電梯維護保養契約終止,未按照規定告知所在地區、縣(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八條 電梯檢驗機構及其檢驗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對機構處以五萬元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一)對檢驗合格的電梯未在十個工作日內出具檢驗報告,或者未按照規定發放電梯使用標誌的;
(二)發現電梯存在不合格項目時,未按照規定出具特種設備檢驗意見通知書的;
(三)受檢單位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後仍不合格時,未按照規定出具檢驗不合格報告,或者未告知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的。
第五十九條 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條例其他規定的,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八章 附則
第六十條 本條例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批准決定
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哈爾濱市電梯安全管理條例》的決定
(2017年12月27日黑龍江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七次會議通過)
黑龍江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七次會議經過審查,決定批准哈爾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請批准的《哈爾濱市電梯安全管理條例》。
條例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哈爾濱市人大常委會的委託,現就《哈爾濱市電梯安全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作簡要說明。 一、制定條例的必要性 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電梯的數量不斷增加,電梯安全成為重要的民生問題,社會關注度很高。雖然我市電梯運行總體態勢平穩,但隨著電梯使用量的快速增長以及大批電梯進入老舊期,電梯安全管理面臨較大壓力。現行的《特種設備安全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等都是特種設備管理方面的綜合性法律法規,關於電梯安全管理方面的規定相對比較原則。因此,有必要在總結我市監管經驗的基礎上,依據上位法及相關技術規範,制定一部規範電梯安全管理的地方性法規,在電梯設定安裝、運行使用、維護保養、檢驗檢測、監督管理等方面作出明確、細緻和具有操作性的規定,以進一步完善電梯安全監管體系,預防和減少電梯故障和安全事故的發生,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 二、條例的主要內容 條例共八章六十條,現就幾個主要問題說明如下: (一)關於電梯類型的界定。為了保證條例在實際執行中得以正確適用,參照國家《特種設備目錄》,結合我市實際,在第三條對條例調整的電梯類型作出了明確界定,規定“本條例所稱的電梯,包括載人電梯、載貨電梯、自動扶梯、自動人行道。非公共場所安裝且僅供單一家庭使用的電梯除外。” (二)關於相關主體責任問題。目前,有關規定對電梯安全責任主體的權利、義務和責任界定不清晰,致使各方矛盾突出,極易造成責任主體之間的相互推諉。條例釐清了電梯使用安全相關六大主體的責任和義務。規定了建設單位設定電梯時,其選型、數量配置、供電電源及安全設施應當符合國家、省的相關規定和標準;電梯的安裝、改造、修理應當由電梯製造單位或者其委託的依法取得相應許可的單位進行,製造單位委託其他單位進行安裝、改造、修理的,應當提供必要備件和技術支持;改造、修理單位應當對更換的電梯部件和安全保護裝置提供不少於一年的質量保證並履行保修義務;電梯所有權人應當依法承擔電梯日常管理、維護保養、更新、改造、修理、報廢、檢驗、安全評估、保險等費用;電梯使用管理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應當對電梯使用安全負責;維護保養單位在維護保養中要嚴格執行電梯安全技術規範等要求,並對其維護保養的電梯的安全性能負責。 (三)關於老舊電梯更新改造問題。電梯作為長期、頻繁使用的公用設備,必要的更新改造尤為重要。但實踐中由於資金籌集困難,導致老舊電梯,尤其是住宅老舊電梯的更新改造成為重大難點問題。為了更好地解決實際問題,條例規定了居民住宅小區電梯更新、改造、修理時所需資金的籌集方式,同時規定相關方對經費籌集、整改方案等未達成一致的,由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組織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業主代表共同商議,確定電梯更新、改造、修理方案和費用籌集方案。 (四)關於投保電梯安全責任保險問題。為了分散和轉移風險,增強賠付能力,保障發生事故時順利開展賠付等善後事宜,投保電梯安全責任保險十分必要。我市普通住宅電梯收費執行政府指導價格,其中的基礎費用中包括電梯綜合保險費,但實踐中大多數物業服務企業收取費用後並沒有投保電梯安全責任保險。據此,條例明確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收取的電梯費中包含綜合保險費的,應當投保電梯安全責任保險。同時,倡導其他電梯使用管理單位和電梯製造、安裝、改造、維護保養單位為電梯投保全全責任保險,從而推動實際問題得以有效解決。 (五)關於電梯維護保養單位的責任和義務。電梯日常維護保養是電梯安全管理的重要環節,也是當前管理的難點之一,對此條例作了三方面規定:一是明確電梯的維護保養應當由電梯製造單位或者依法取得許可的安裝、改造、修理單位進行,不得轉包、分包維護保養業務。二是加強維護保養單位日常管理,要求制定電梯應急措施和救援預案,建立每部電梯的維護保養和故障處置記錄,對維護保養作業人員開展技術培訓。三是強化維護保養單位的安全職責,包括設立應急救援電話,保證即時應答;對維護保養的電梯每年度至少進行一次自行檢查;進行電梯維護保養時,作業人員不少於兩人,並落實現場安全防護措施;發現事故隱患立即告知電梯使用管理單位,發現嚴重事故隱患的,還應當向所在地區、縣(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三、條例的制定過程 條例是2016年市人大常委會正式立法項目。市政府特種設備監督管理部門結合我市實際,形成了條例(草案)初稿,反覆論證修改後經市人民政府第68次常務會議通過,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六次會議對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初審後,市人大常委會圍繞草案的合法性、操作性進行了系列調研及徵求意見工作。將草案全文在哈爾濱日報和市人大常委會網站上公布,傳送區、縣(市)人大常委會及立法聯繫點,廣泛徵求社會各界意見;將草案送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市政協徵求意見;召開法律及相關領域專家論證會,對草案進行全面的諮詢論證;組織召開政府相關部門及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物業企業等方面座談會,系統了解電梯安全管理工作的實際情況;多次與政府相關部門溝通協調,圍繞草案涉及的難點問題進行反覆探討。在此基礎上,市人大法制委員會進行了統一審議,對條例草案進行了修改完善。2017年10月26日,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審議並通過了條例。 現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查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