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諧原理

和諧原理

和諧原理是關於社會認知的一種均衡理論。是運用奧斯古德獨創的意義微分法對認知變化進行客觀的定量分析,找出認知的變化方向和變化量。

和諧原理

正文

關於社會認知的一種均衡理論。由美國社會心理學家C.E.奧斯古德等人於1955年在海德平衡模式(見F.海德)基礎上發展而來。它的突出特點是運用奧斯古德獨創的意義微分法(見語義分化法)對認知變化進行客觀的定量分析,找出認知的變化方向和變化量。
和諧原理由認知者 (A)、認知對方 (B)、認知對象(C) 三個認知要素構成。認知變化有評價、能力和活動三個維度,分別表示認知評價、認知變化的潛能和認知的實際變化。奧斯古德採用極值作為評價常模:最有價值(即使認知最大限度趨於一致的那個值)、認知變化的方向和大小取決於評價值的矢量。
在A和B是肯定關係的情況下(圖1),如果A和B對C的評價都是+3,或是-3,則認知平衡;如果A的評價是+2,B的評價是-1,則不平衡。從評價尺度值上看,A和B的評價值相差3個單位。由於A的評價值接近於極端值,不易改變認知和態度。因此,A和B之間的認知平衡需要B向A上升2個單位,A向B下降1個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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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A和B是否定關係情況下(圖2),如果A的評價是+3,B的評價是-3,或者A是-3,B是+3,則認知平衡;如果A的評價是+2,B的評價是+1,則不平衡;A是+3,B是-1,也不平衡。從A和B的否定關係看,只要A和B的評價值是在不同極值的反向位置上,都是不平衡的。這一點和海德理論中只要有2個正關係和1個負關係均平衡的結論是不同的,即在海德模式中是平衡的,在奧斯古德微分法中未必是平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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