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民政局

呼和浩特市民政局是主管有關社會事務的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機構簡介

呼和浩特市民政局,是主管有關社會事務的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自治區民政工作的方針、政策、法規,研究擬訂我市民政工作的法規和規章並組織實施;研究提出民政事業發展規劃,指導民政工作改革與發展。
二、負責全市性社團和委託代管的全區性社團分支機構的登記和年度檢查;研究提出會費標準和財務管理辦法;監督社團活動,查處社團組織的違法行為和未經登記而以社團名義開展活動的非法組織;指導、監督全市社團的登記管理工作。
三、負責市直單位所屬的掛靠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和年度檢查;研究提出有關財務、收費管理辦法;查處民辦非企業單位的違法行為和未經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指導、監督全市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工作。
四、組織、指導擁軍優屬活動;根據國家的有關規定,研究提出我市各類優撫對象優待、撫恤、補助標準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亡撫恤標準;規範優撫事業單位的管理辦法;貫徹國家關於革命烈士、因公傷亡人員褒揚辦法;承擔全市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五、擬定退伍義務兵、轉業士官、復員幹部、移交地方安置的軍隊離退休幹部和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安置計畫及實施方案,研究提出有關生活待遇標準;擬定軍隊離退休幹部休養所管理辦法和軍供站設定規劃;組織指導軍地兩用人才培訓。
呼和浩特民政

六、組織協調抗災救災工作;擬定救災和社會救濟的有關政策法規並組織實施;組織核查災情,統一上報、發布災情,管理、分配救災款物並監督使用;組織、指導救災捐贈活動,指導災區生產自救,擬定並組織實施減災規劃。
七、建立和實施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組織和指導扶貧濟困等社會互助活動,審批全市性社會福利募捐義演,指導全市社會救濟工作。
八、研究提出加強和改進基層政權建設的意見和建議;指導村民委員會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工作;推動村政務公開和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指導城市居民委員會建設,制訂社區工作及社區服務管理辦法和促進發展的政策措施,推動社區建設。
九、貫徹國家婚姻法律、法規;制定婚姻服務機構管理辦法;指導婚姻管理工作;倡導婚姻習俗改革。
十、擬定行政區劃總體規劃;負責行政區域的設立、撤消、更名和界線變更及政府駐地遷移的審批報批;組織、協調、指導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和管理,負責區、縣際邊界爭議的調查和處理;負責地名標誌的設定和管理。
十一、承擔老年人、孤兒等特殊困難群體權益保護的行政管理工作,指導殘疾人的權益保障工作,貫徹有關政策、法規、規章;擬定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和各類福利設施標準;研究提出社會福利企業認定標準和扶持保護政策;研究提出福利彩票(中國福利有獎募捐)發展規劃、發行額度和管理辦法,管理本級福利基金;執行殯葬工作政策,推行殯葬改革;擬定流浪兒童救助管理的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兒童收養管理工作。
十二、承辦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區民政廳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呼和浩特市民政局設14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處理機關日常工作;負責起草綜合性檔案;負責組織協調民政政策理論、工作法規和行政規章的研究工作;負責重要會議的組織工作;負責機關公文運轉、機要保密、檔案管理、政務公開、督查、信訪、綜合、接待和辦公自動化工作。
(二)人事科
負責局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的黨建工作;負責基層領導班子建設、幹部隊伍建設和黨員教育管理工作;指導全市民政系統幹部培訓工作;負責黨委會議的會務工作;負責黨委檔案的起草、貫徹落實、督查等工作;負責勞動工資、人事人才、機構編制、民眾團體等工作;負責老幹部服務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的綜合治理、計畫生育普法依法宣傳和精神文明建設等工作。
(三)財務科
研究擬訂民政事業發展規劃、計畫及民政事業經費管理辦法和民政財務規章制度;指導、監督中央、自治區、我市財政撥付的民政事業資金管理使用;督促民政事業資金指標落實;負責全市民政事業資金的監管工作;負責機關財務和國有資產管理工作;指導局屬單位財務和國有資產管理;負責局屬單位的財務審計工作;負責民政事業統計工作。
(四)政策法規科
起草有關民政工作的地方性法規草案和規章;負責機關規範性檔案合法性的審核工作;承辦相關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負責法制宣傳工作。
(五)民間組織管理局(民間組織執法監察局)
貫徹執行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管理的政策、法規;指導和監督全市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管理工作;研究民辦非企業單位發展規劃,擬訂民辦非企業單位管理辦法;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活動進行執法監察。
(六)優撫科
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擁軍優屬和優待撫恤政策法規;負責各類優撫對象的優待、撫恤、補助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因公傷殘撫恤工作;負責烈士褒揚工作;指導優撫事業單位管理工作;組織節日期間對部隊及優撫對象的慰問工作。
(七)退伍軍人和軍隊離退休幹部安置辦公室(呼和浩特市退伍軍人和軍隊離退休幹部安置領導小組辦公室)
貫徹執行國家有關退伍軍人安置的方針、政策;研究擬定退伍義務兵、轉業士官、復員幹部、移交政府管理的軍隊離退休幹部和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人員安置、管理計畫和辦法並組織實施;編制軍隊離退休幹部管理經費的預算和分配計畫;負責市直退役士兵、軍隊離退休人員的安置和全市軍隊離退休幹部休養所的指導管理工作;組織指導軍地兩用人才培訓和開發使用工作;對軍供保障單位進行指導管理。
(八)救災救助科(市減災委員會辦公室)
擬訂我市救災減災工作規劃和有關政策,組織、協調救災減災工作;組織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建設,承辦災情核查和統計上報工作;負責救災款物管理分配並監督檢查使用情況;會同有關方面組織協調緊急落實轉移安置災民、災區損毀房屋恢復重建補助和災民生活救助;承辦市本級生活類救災物資儲備工作;組織和指導救災捐贈活動,接收、分配和管理捐贈款物;承擔市減災委員會的有關具體工作;負責全市社會救助體系建設,擬訂全市社會救助工作規劃、政策和標準;承辦中央、自治區和市財政社會救助資金的分配和監管,負責監管檢查各旗縣區救助資金的落實、使用和發放;擬訂全市敬老院建設規劃並監督實施,貫徹落實“五保”供養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承辦全市社會救助信息化建設,參與擬訂住房、教育、司法救助相關辦法。
(九)社會福利和慈善事業促進科
貫徹執行社會福利和慈善事業政策、法規;擬訂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和有關政策;擬訂老年人、孤兒和殘疾人等特殊群體的權益保護政策;擬訂社會福利機構管理辦法;擬訂市本級福利彩票公益金管理辦法和使用計畫;組織擬訂全市慈善事業發展規劃和政策;組織指導社會捐助工作。
(十)社會事務科
負責貫徹執行國家和自治區關於婚姻、兒童收養和殯葬管理政策法規;組織指導全市殯葬、婚俗改革和福利機構的涉外收養工作;指導全市婚姻登記管理,負責涉外和涉及港澳台居民、華僑、邊民的婚姻登記管理工作;指導全市兒童收養登記管理,負責涉外收養的登記、審核、申報工作;擬定婚姻服務機構管理辦法;負責全市生活無著人員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工作;指導婚姻、殯葬、收養、救助服務機構管理工作。
(十一)基層政權建設科
擬訂城鄉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及社區建設的政策、規章並指導實施;提出加強和改進基層政權建設和社區建設的意見和建議;提出社區建設發展規劃並負責實施;指導基層民眾自治組織的培訓和表彰工作;指導村(居)民委員會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工作,推進村務公開和基層民主政治建設。
(十二)區劃地名辦公室
擬訂全市行政區劃和行政區域界線、地名管理辦法;負責行政區域的設立、撤銷、調整、更名和界限變更及政府駐地遷移的審核報批;組織、協調和指導旗縣區及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和管理;負責旗縣區邊界爭議的調處;負責地名管理、地名標誌、設定、地名信息化服務及重要自然地理實體和風景名勝的命名、更名等。
(十三)社會工作科
會同有關方面按規定擬訂社會工作發展規劃、政策和職業規範;承擔社會工作師登記、管理工作,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相關志願者隊伍建設。
(十四)行政事項審批辦公室
負責執行國家行政審批政策;研究提出本部門行政審批事項辦理流程的調整意見並具體組織實施;承辦和全程受理本部門管理的行政許可、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承辦行政服務事項和辦理事項必須的勘察、勘驗工作;組織需市和相關部門領導參加的有關會議論證、審核、審定事項的協調工作;審核、上報需上級機關審批的事項;辦理部門領導交辦的與行政審批有關的其他事項。
紀檢監察室 負責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紀檢監察工作。
離退休人員工作科 負責機關離退休人員管理和服務工作,指導所屬單位離退休人員管理和服務工作。 

辦事指南

農村牧區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保障範圍:
 (一)凡家庭年人均純收入低於戶籍所在地農村牧區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持有本地居民常住戶口的農村牧區居民均屬保障範圍(不含戶口已遷往學校的大中專在校生)。
 (二)起步階段保障的重點對象是:
 1.喪失勞動能力,家庭無固定收入;
 2.生活特別困難的重點優撫對象;
 3.喪失和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殘疾人;
 4.因病、因災、子女上學及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致貧的困難民眾。
申請、審批程式:
 (一)凡申請享受農村牧區低保待遇的,應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以家庭為單位,由戶主或村民小組向戶口所在地的嘎查、村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填寫《農村牧區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請書》,提交戶口本、身份證、收入證明以及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二)嘎查、村民委員會對申請人的家庭收入和實際情況進行調查、核實,符合低保條件的申請對象,填寫《農村牧區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請人員家庭情況調查表》,在《農村牧區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請書》上籤署意見,將材料報蘇木鄉鎮人民政府。
 (三)蘇木鄉鎮人民政府經調查核實對符合條件的在《農村牧區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請書》上籤署意見,將相關證明材料報旗縣民政部門審批。
 (四)各旗縣民政局負責對蘇木鄉鎮人民政府報批的材料審核,對符合條件的,核定其享受保障標準,並發放低保證。
行政區劃
行政區劃變更的工作程式
 1、地級市和盟的撤銷、更名及其人民政府(行政公署)駐地的遷移
 (1)各盟市人民政府向自治區政府上報請示;
 (2)民政廳對自治區政府批轉的地級市人民政府(盟行政公署)的請示及制定的變更方案進行審核,並會同相關部門進行實地調研論證工作;
 (3)民政廳及相關部門共同形成論證報告報自治區人民政府;
 (4)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後上報國務院審批。
 2、旗、自治旗、縣、縣級市、市轄區的設立、撤銷、合併、更名和隸屬關係的變更,旗、自治旗、縣、縣級市人民政府駐地的遷移,縣級市升格為地級市
 (1)各盟市人民政府向自治區政府上報請示;
 (2)民政廳對自治區人民政府批轉的其所在地級市人民政府(盟行政公署)的請示及旗、自治旗、縣、縣級市、市轄區人民政府制定的變更方案進行審核,並會同有關部門進行實地調研論證;
 (3)民政廳及相關部門共同形成論證報告報自治區人民政府;
 (4)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後上報國務院審批。
 3、蘇木、鄉、民族鄉、鎮的設立、撤銷、合併、隸屬關係的變更和政府駐地的遷址
 (1)各盟市人民政府向自治區政府上報請示;
 (2)對自治區人民政府批轉的其所在地級市人民政府(盟行政公署)的請示及旗、自治旗、縣、縣級市、市轄區人民政府制定的方案進行審核;
 (3)按有關規定進行批覆。

地理位置

地址:新華東街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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