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北京內蒙古企業商會呼和浩特分會成立於2012年7月1日,是由呼和浩特市在京從事經濟貿易及工商活動的人士、企業和團體自願結成的社團組織,在內蒙古企業商會、呼和浩特市委市政府、市人大、市政協、呼和浩特市工商聯以及在京各界人士的大力支持下,經北京市民政局批准成立,並接受北京內蒙古企業商會的監督與指導。本商會下設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監事會及各職能部門。
本商會的宗旨是:聯合在京的呼和浩特企業和個人,以服務會員、服務企業、服務社會為宗旨,以創新溝通渠道、整合社會資源、搭建事業平台、促進企業發展、繁榮經濟為目標。
本商會將竭力為會員打造一個創業,展業的港灣,一座共謀發展的平台,以展示在京呼和浩特企業和個人的風采,並為會員與企業提供包括國際交流、項目對接、法律、醫療、餐飲、藝術和教育培訓等在內的多方面的立體化式服務,組織引導在京呼和浩特企業和個人尋求更大的發展。
同時,本商會也將利用這個平台為北京、呼和浩特之間的經貿合作、文化交流牽線搭橋,以最佳化資源配置,實現優勢互補,推動兩地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同時組織會員學習考察、洽談項目,協調會員與兩地政府之間、會員與商會之間、會員與會員之間、會員與外界之間的各種商業合作等一系列綜合服務,為北京―呼和浩特的商業合作與發展做出貢獻。
本商會邀請眾多知名的企業家、學者擔任顧問,加強與其他商會之間的交流與合作,力圖擴大本商會的知名度與凝聚力,為會員提供更加廣闊的發展空間,更多的共享資源,讓每一位會員都能在商會的平台上取得長足的進步。
本商會本著“立足北京,服務會員”的原則,依靠商會在資金、人才、資源上的巨大優勢,團結在京的呼和浩特企業與個人,努力建設一個和諧、強大的品牌商會,為在京呼和浩特企業與個人謀求更大發展空間,為家鄉的經濟發展、人文環境建設注入新的活力!
服務內容
項目對接、教育培訓、健康醫療、企業融資貸款、藝術設計、網站設計建設、海外留學、法律維權等
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商會名稱:北京內蒙古企業商會呼和浩特分會。
第二條 本商會是由內蒙古呼和浩特市在北京從事經濟貿易及工商活動的人士、企業和團體自願聯合發起成立,經北京市民政局批准成立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商會的宗旨是: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北京市地方各項規定,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聯合在京內蒙古和呼和浩特企業和個人,以服務會員、服務企業、服務社會為宗旨,以創新溝通渠道、整合社會資源、搭建事業平台、促進企業發展、繁榮京蒙經濟為目標。
第四條 本商會接受北京內蒙古企業商會的領導和呼和浩特市工商業聯合會、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駐北京聯絡處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商會住所:北京市 。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商會的業務範圍:
(一)向會員宣傳貫徹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指導和監督會員誠實守信,合法經營,為北京和呼和浩特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做貢獻。
(二)向會員提供項目以及人力資源、資金、產品、技術、市場、法律等各種信息和諮詢服務工作。
(三)組織會員之間的交流與學習,促進會員間的合作,增進相互間了解,增強凝聚力。
(四)多渠道關心和幫助解決會員企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積極向有關方面反映,提出意見和建議,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五)加強同各國和各地區商會、經濟貿易協會和其他經貿界的聯繫聯絡。邀請和接待各國和各地區經濟貿易、技術界人士和代表團來訪,組織相關經濟、貿易、技術、法律代表團出國訪問、考察、培訓、交流及開展經貿洽談展覽等活動。
(六)通過各種形式組織會員進行學習、培訓以及與外界的交流、考察和學習,不斷拓寬會員視野,提高會員整體素質。
(七)溝通企業和政府之間的聯繫,向企業宣傳政府的方針、政策和法規,並用好用活這些政策,同時代表企業的利益向政府反映情況和提出建議。
(八)同各國、各地區商會、工商會及相關的協會等簽訂雙邊或多邊合作協定,為會員提供廣泛的合作資源。
(九)充分利用商會的資源優勢,承辦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以及會員委託辦理的事項。
(十)建立商會網站,不定期編印商會刊物。
(十一)創造條件,逐步創辦為會員服務的會所和服務於本商會的經濟實體。
(十二)開展北京內蒙古企業商會呼和浩特分會宗旨所允許的其它活動。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商會會員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商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商會的章程;
(二)自願加入本商會;
(三)呼和浩特籍人士在北京依法登記、註冊的企業和內蒙古及呼和浩特企業在北京的分支公司或辦事機構;
(四)依法經營,誠實守信;
(五)具有一定實力和影響力的在京內蒙古呼和浩特籍人士。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提交有關證明檔案或材料(營業執照、法人身份證或個人身份證等複印件);
(三)經商會秘書處資格審查後報理事會討論通過;
(四)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商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商會組織的有關會議和活動;
(三)獲得本商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商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獲得本商會的幫助和支持,要求本商會維護其合法權益;
(七)本章程闡明的其他權利。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章程,執行本商會的決議;
(二)關心和積極參加本商會的工作和活動;
(三)維護本商會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四)積極參加本商會活動,完成本商會交辦的工作;
(五)按規定繳納會費;
(六)關心本商會工作,主動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和信息;
(七)本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商會有關機構,並交回會員證。會員一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商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四條 本商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重大變更和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三年。換屆如需修改章程,須召開會員大會,在召開會員大會30日前,應將換屆材料送至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確認符合換屆條件後方可召開。召開會員大會後30日內,將會議紀要及有關材料報業務主管單位備案,如有變更事項,按規定辦理變更手續。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商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秘書長一人,理事若干人。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設立或取消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商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審查批准本商會的財務預算和決算;
(十一)聽取審議並通過秘書處工作報告;
(十二)接受監事會提出的對本商會違紀問題的處理意見,提出解決辦法並接受監督;
(十三)決定聘任、解聘商會高級顧問和名譽會長、名譽副會長;
(十四)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應每年召開一次會議。
第二十二條 商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人選,在提交理事會選舉之前要報經主管單位審核批准。
第二十三條 本商會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條 常務理事會應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
第二十六條 本商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七)熱愛商會工作。
第二十七條 本商會的法定代表人為會長,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時,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方可擔任。
第二十八條 本商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商會行使民事權利,履行民事義務;
(四)代表本商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五)法人代表的一切行為對會員代表大會及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九條 商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在會長領導下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提出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及薪酬建議交常務理事會議決定;
(五)擬定本商會工作報告和有關檔案草案;
(六)提出需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討論的重大事項(或問題)的意見草案;
(七)具體負責本商會的財務管理和資產管理,負責擬制本商會的年度預算和決算草案;
(八)協調處理會員之間業務往來和發生的業務糾紛,組織法律諮詢服務;
(九)組織收集與傳遞各種信息,並組織信息諮詢服務;
(十)組織與指導會員開展合法創收活動;
(十一)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條 本商會聘請若干德高望重和具有一定影響的老領導和知名人士擔任本會的高級顧問。
第三十一條 本商會聘請若干與商會有關的政府部門領導和知名人士擔任本會名譽會長和副會長。
第三十二條 監事會。
本商會設監事會,由三人組成,通過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向會員代表大會負責。其主要職責:
(一)選舉產生監事長;
(二)參加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三)監督本商會及領導成員依照《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開展活動;
(四)督促本商會及領導成員依照核定的章程、業務範圍及內部管理制度開展活動;
(五)對本商會成員違反本團體紀律,損害本團體聲譽的行為進行監督;
(六)對本商會的財務狀況進行監督;
(七)對本商會的違法違紀行為提出處理意見,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並監督其執行。
第三十三條 本商會可以下設分支機構,分支機構為非獨立法人,接受理事會領導。
第五章 資產管理
第三十四條 本商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條 本商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會費繳納管理辦法經過商會會員大會討論通過後執行。
第三十六條 本商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堅持勤儉節約原則,更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七條 本商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八條 本商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九條 本商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接受會員代表大會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條 本商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一條 本商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條 本商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四十三條 本商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審議,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在30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
第四十四條 本商會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五條 本商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六條 本商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七條 本商會經業務主管單位批准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八條 本商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呼和浩特市工商聯和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駐北京辦事處的監督指導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本會章程,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生效。
第五十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商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自業務主管單位核准之日起生效。
二�一二年七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