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介紹
委員會由原民政部黨組成員、直屬機關黨委書記、辦公廳主任,現任中國社會工作協會常務副會長楊建昌同志擔任主任一職,民政部基層政權和社區建設司戚錦芳等15位同志擔任副主任,濟南市歷下區區委楊峰副書記等同志擔任執行委員,同時聘請中國社會工作協會楊建平同志為總幹事,北京國際大中城市社區建設比較研究所於燕燕主任等同志作為委員會的顧問,並組成了強有力的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 委員會目前已擁有300多家會員單位,覆蓋全國22個省市,三級社區服務中心,自成立以來,委員會組織了"全國首屆社區服務發展論壇"、"兩岸四地社區服務工作實務交流會""社區捐衣公益活動"等多種大中型活動,獲得了相關領導的支持和肯定,廣大會員單位以及有關社區服務機構的歡迎。
另外,委員會自2005年6月始在全國開展社區服務達標創優活動,並得到了各級政府和各會員單位的大力支持和積極回響。經過嚴格的評比和審查,委員會分別授予5個區為全國社區服務(特色)示範區、54個街道為全國社區服務示範街道、88個社區為全國社區服務先進社區、41個社區服務中心為全國優秀社區服務中心。這些先進單位得到黨和國家領導人及民政部領導的授牌和上級主管部門的表彰,得到了各有關單位的關注,也成為大家研究和學習的基地,有力地促進了社區服務的創新和發展。
領導機構
主 任
楊建昌 中國社會工作協會常務副會長(兼)
副主任
戚錦芳 民政部基層政權和社區建設司 副司長
王保珍 河北省民政廳 副廳長
何耀光 山西省民政廳 副廳長
李旭東 湖北省武漢市江漢區人民政府 副區長
郭 楊 四川省成都市錦江區委 副書記
江紹強 廣東省廣州市荔晚區人民政府 副區長
王國珍 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區人民政府 副區長
許義平 浙江省寧波市海曙區人民政府 副區長
李 森 山東省社會工作協會 會長
朱玉磊 山東省青島市市南區人民政府 常務副區長
溫慶雲 北京市社區服務中心 主任
竺 亞 上海市社區服務中心 主任
張蘇華 山東省濟南市民政局 副局長
榮立克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克拉瑪依市克拉瑪依區人民政府 副區長
李江迅 中國企業投資協會 常務理事
楊建平 中國社會工作協會社區服務工作委員會 總幹事
執 委
占 劍 北京市海淀區民政局 副局長
孟 剛 上海市長寧區社區服務中心 主任
楊愛民 天津市社區服務中心 主任
徐維芬 天津市和平區人民政府 副區長
丁潤江 河北省石家莊市長安區民政局 局長
劉 偉 河北省保定市民政局 副局長
劉建成 山西省民政廳基層政權和社區建設處 副處長
趙海川 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嶺區人民政府 副區長
王志軍 山西省太原市民心社區服務中心 主任
列 夫 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新城區委 副書記
楊 萍 遼寧省大連市西崗區人民政府 副區長
王樹清 黑龍江省哈爾濱市南崗區人民政府 副區長
尹小平 黑龍江省大慶市人民政府 市長助理
錢國亮 江蘇省南京市民政局 處長
張曉燁 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區民政局 副局長
潘明勛 浙江省溫州市鹿城區民政局 局長
李學志 安徽省合肥市曙山人民政府 副區長
黎 越 山東省濟南市歷城區區委 副書記
楊 峰 山東省濟南市歷下區區委 副書記
王鐵志 山東省濟南市市中區區委 副書記
劉向偉 山東省濟南市槐蔭區區委 副書記
仲 濤 山東省濟南市天橋區民政局 局長
呂 波 山東省青島市四方區民政局 局長
劉祥達 山東省青島市李滄區民政局 局長
廉書義 山東省青島市市男區民政局 局長
喻 騫 湖北省武漢市江漢區民政局 副局長
馮潔君 廣東省廣州市荔灣區民政局 局長
林 基 四川省成都市錦江區民政局 局長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國社會工作協會章程》制定本章程。本委員會是中國社會工作協會(以下簡稱總會)的工作機構,其名稱為中國社會工作協會社區服務工作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英文名稱為:The Committee of Community Service of China Association of Social Workers (簡稱CCSC)。
第二條 本委員會是由關心和支持社區服務事業以及從事社區服務工作的單位和個人組成的全國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委員會宗旨: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以人為本,服務大眾”的基本原則,倡導社區服務新理念,研究社區服務新理論,開發整合社會資源,不斷開拓社區服務新領域,推動社區服務規範、健康、有序發展,為提高廣大社區居民的生活質量和社會的文明進步做出應有的貢獻。
第二章 職能
第四條 宣傳和貫徹黨和國家社區服務的方針和政策,加強社區服務發展的調查研究,發揮政府和社區居民的橋樑作用。
第五條 加強社區服務的政策理論、運作機制研究和供求關係預測,作好社區服務的市場導向工作,努力推動和促進社區服務向社會化、規範化方面發展。
第六條 組織社區服務和管理的經驗交流,開展諮詢服務,提供市場信息,編輯出版有關行業培訓和宣傳資料。
第七條 參與制定有關社區服務的標準,監督服務質量,維護社區居民利益,參與社區服務示範活動評比表彰。
第八條 建立有關社區服務的示範點。
第九條 組織開展社區服務技能培訓。開發社區服務就業渠道,推動社區就業工作的發展。
第十條 團結社會力量,整合社會資源,開展項目合作,開闢社區服務新領域。
第十一條 組織開展與社區服務有關的國際交流與合作。
第十二條 指導社區志願服務活動的開展,促進對社區困難群體的公益活動和救助性服務。
第十三條 承辦國家有關部門及總會委託的任務。
第三章 會員
第十四條 關心和支持社區服務事業以及從事社區服務工作的單位和個人,包括與社區服務相關的社 會團體、法人單位及專家學者等,具備下列條件並承認本委員會章程,均可申請加入本委員會。
(一) 團體會員
1、 擁護本委員會的章程;
2、 志願加入本委員會;
3、 在社區服務相關領域有一定影響力的單位。
(二) 個人會員
1 、擁護本委員會的章程;
2、 志願加入本委員會;
3、 在社區服務相關領域有一定影響力的個人。
第十五條 入會的程式:
(一) 提出書面申請;
(二) 執委會討論通過;
(三)由執委會或執委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六條 會員的權利
(一)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參加本委員會各項活動權;
(三)享有本委員會組織的項目的優先獲得權;
(四)獲得本委員會為會員所提供的國內外有關社區服務業的各項信息服務;
(五)反映情況,對本委員會工作提出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七條 會員的義務
(一)關心、支持委員會的各項工作,宣傳本委員會的思想和理念,維護本委員會的利益和信譽;
(二)執行本委員會協定,承擔本委員會委託的工作;
(三)提供有關社區服務業的各項信息;
(四)按期交納會費。
第十八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委員會,並交回會員證。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九條 委員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委員會全體會員大會,其職責是:
(一)聽取和審議委員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二)討論並決定委員會的工作方針和重大事項;
(三)通過或修改委員會章程;
(四)選舉產生主任、副主任和執委會委員。
第二十條 執委會是委員會的執行機構,在委員會閉會期間開展日常工作,具體工作由總幹事領導委員會的日常辦事機構辦理。
第二十一條 執委會的職權: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組織召開會員大會;
(三)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四)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五)決定其他有關事項;
(六)討論通過委員會成員的入會退會資格。
第二十二條 委員會設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總幹事1名,副總幹事若干名,聘請榮譽主任1-2名,任期均為三年。
第二十三條 委員會邀請顧問若干名,由相關領域的知名人士和專家擔任。
第二十四條 主任職責:
(一)召集和主持會員大會和執委會會議;
(二)檢查會員大會、執委會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委員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副主任協助主任工作。
第二十五條 總幹事職責:
(一)主持日常辦事機構開展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提名副總幹事以及日常辦事機構主要負責人,交會員大會或執委會會議決定;
(三)決定日常辦事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四)決定內部管理制度和經費合理使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
第二十六條 經費收入
(一)會費收入;
(二)有償服務收入;
(三)政府、社團、個人的資助;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條 經費支出
(一)辦公費用;
(二)編印會刊、重要資料及有關宣傳費用;
(三)其他必要開支。
第二十八條 委員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和挪用。
第二十九條 委員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條 委員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一條 委員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總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政府資助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審查,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二條 委員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及終止程式
第三十三條 對委員會章程的修改,經執委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三十四條 委員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執委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五條 委員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總會審查同意。
第三十六條 委員會終止前,須在總會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七條 委員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三十八條 委員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總會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委員會執委會。
第四十條 本章程自會員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