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回民區發改局

(二)承擔監測全區巨觀經濟和社會發展態勢,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的責任,研究全區經濟運行、總量平衡、經濟安全和產業安全等重要問題並提出調控政策建議;負責協調解決經濟運行中的重大問題,調節經濟運行。 (七)負責全區社會發展與國民經濟發展的政策銜接,組織擬訂社會發展戰略、規劃和年度計畫;參與擬訂全區社會發展政策辦法。 (九)貫徹執行上級關於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的有關法規規章草案及其他規範性檔案;貫徹落實國家國民經濟動員政策、規劃、計畫的措施辦法,組織實施全區國民經濟動員有關工作。

單位簡介

 
回民區發展和改革經濟貿易局作為回民區政府組成部門之一。內設綜合辦公室、國民經濟發展科、社會事業發展科、稽察特派員辦公室四個科室及一個二級單位價格監督檢查所。現有工作人員15名。負責全區的經濟工作,主要包括項目立項審核、編制全區國民經濟和社會事業發展規劃及年度計畫、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監控、經濟主要指標完成情況統計;專業市場的建設工作;服務業發展規劃與建設;招商引資指標任務下達及運行中的統計、監控,政策諮詢、協調服務等工作;招商網站、項目庫的管理;完成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

單位職能

(一)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呼市關於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方針、政策,擬訂並組織實施全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統籌協調經濟社會發展,研究分析區內外經濟形勢,提出促進全區國民經濟發展、最佳化經濟結構的目標、政策建議及措施辦法;提出綜合運用各種經濟手段和政策的建議;受區政府委託向區人大提交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的報告。
(二)承擔監測全區巨觀經濟和社會發展態勢,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的責任,研究全區經濟運行、總量平衡、經濟安全和產業安全等重要問題並提出調控政策建議;負責協調解決經濟運行中的重大問題,調節經濟運行。
(三)承擔指導推進和綜合協調全區經濟體制改革的責任,研究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的重大問題;組織擬訂綜合性經濟體制改革方案,協調有關專項經濟體制改革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搞好專項經濟體制改革之間的銜接。
(四)承擔規劃全區重大建設項目和生產力布局的責任,擬訂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總規模和投資結構的調控目標及措施,銜接平衡需要安排政府投資和涉及重大建設項目的專項規劃;負責審核並上報國家、自治區、呼市審批核准的重大建設項目;按規定許可權審批、核准、審核、上報、備案重大建設項目,引導民間投資的方向,研究提出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的規劃,總量平衡和結構最佳化的目標及政策建議,指導全區建設項目諮詢評審工作;指導和協調全區建設領域招投標工作。
(五)推進全區經濟結構戰略性調整,組織擬訂綜合性產業規劃;負責協調第一、二、三產業發展的重大問題並銜接平衡相關發展規劃和政策措施,做好與全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畫的銜接平衡;協調農業和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問題;擬訂全區服務業、現代物流業發展戰略規劃和政策措施,協調解決有關重大問題;組織擬訂全區非物質性產業、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規劃和措施。
(六)組織擬訂全區區域協調發展和西部大開發規劃和政策措施,研究提出城鎮化發展戰略和政策建議;承擔全區對外開放工作。
(七)負責全區社會發展與國民經濟發展的政策銜接,組織擬訂社會發展戰略、規劃和年度計畫;參與擬訂全區社會發展政策辦法。研究提出促進全區就業、調整收入分配、完善社會保障與經濟協調發展的建議,協調社會事業發展和改革中的重大問題。
(八)負責全區節能減排的綜合協調工作,組織擬訂全區發展循環經濟、全社會能源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規劃及政策措施並協調實施;參與編制全區生態建設、環境保護規劃,協調生態建設、能源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的有關重大問題,綜合協調全區環保產業和清潔生產促進的有關工作。
(九)貫徹執行上級關於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的有關法規規章草案及其他規範性檔案;貫徹落實國家國民經濟動員政策、規劃、計畫的措施辦法,組織實施全區國民經濟動員有關工作。
(十)承擔全區重大建設項目稽察責任,跟蹤檢查相關行業和地方執行國家、自治區、呼市投資政策和規定情況;組織開展對中央、自治區、呼市和全區財政性建設資金投資安排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
(十一)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和呼市有關擴大對外開放、加強經濟合作交流、統籌對外開放發展戰略、方針和部署;組織研究提出對外開放工作的發展戰略、指導方針、工作原則並組織實施。
(十二)負責全區國內外經濟合作中長期規劃的巨觀指導、協調工作,制訂年度目標並組織實施;負責全區經濟技術協作與聯合指導計畫的執行情況、綜合分析和檢查考核工作;負責國內外投資合作項目的推介、洽談、簽約和跟蹤、協調、服務工作;負責建立全區經濟合作信息網路並對外發布信息,加強國內外的信息交流、掌握經濟合作動態;負責全區項目庫建設。
(十三)負責組織、參與在呼市舉辦的國內外各類項目洽談會、展銷會、博覽會等經貿活動並提供協調服務;負責組織參加以市政府名義主辦的各類經貿活動、展會等工作。
(十四)承辦區人民政府、呼和浩特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呼和浩特市經濟協作局及上級關單位交辦的其它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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