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簡介
職責調整
加強社會救助職責,統籌城鄉社會救助體系建設。
機構職能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民政工作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起草有關規範性檔案,擬訂全縣民政事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
(二)承擔對全縣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機構的登記管理和執法監察責任。
(三)負責全縣救災工作,組織災情核查上報及救災捐贈工作,管理、分配救災款物並監督使用;負責組織本縣援助外地災區款物收集、運送及慰問工作。
(四)擬訂全縣社會救助規劃、政策和標準,健全城鄉社會救助體系,負責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救助、臨時救助、生活無著人員救助工作。
(五)指導全縣社區服務體系建設,提出加強和改進城鄉基層政權建設的建議,推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
(六)負責全縣社會福利事業和福利彩票管理工作;負責全縣老齡工作;指導全縣社會慈善、社會捐贈、民眾互助等社會扶助活動,促進慈善事業發展。
(七)負責全縣婚姻登記管理、殯葬管理、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和兒童收養工作,推進婚俗和殯葬改革。
(八)負責全縣行政區劃、地名管理及行政區域界線的管理和調整工作。
(九)負責全縣優待撫恤工作和烈士褒揚工作;負責全縣退伍義務兵、轉業士官、復員幹部、軍隊離退休幹部和無軍籍退休職工的接收安置和服務管理工作;指導、協調軍地兩用人才培訓。
(十)組織開展擁軍優屬、擁政愛民活動;承辦縣雙擁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十一)貫徹執行僑務方針、政策和法規,依法維護歸僑、僑眷、港澳同胞和海外僑胞的合法權益;負責全縣僑務工作及歸僑的服務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歸僑、僑眷代表的人事安排,承辦市僑務辦公室交辦的工作。
(十二)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縣民政局設7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機關政務工作,督促檢查機關工作制度的落實;負責機關會議的組織和會議決定事項的督辦;負責文電、機要、檔案、保密、信訪、接待、計畫生育等工作;負責機關後勤服務工作;負責起草規範性檔案及信息發布工作;負責有關法律法規的宣傳和政策諮詢工作;負責依法行政的監督檢查工作;負責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承辦行政複議和應訴工作;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的機構編制、幹部人事、培訓、專業技術職務評聘等工作;負責黨的基層組織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負責組織實施目標責任綜合考評工作;貫徹執行僑務方針、政策和法規,依法維護歸僑、僑眷、港澳同胞和海外僑胞的合法權益;負責全縣僑務工作及相關的服務工作;負責僑務檔案資料的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做好歸僑、僑眷代表的人事安排;承辦歸僑、僑眷的登記和管理工作;負責縣僑務辦公室日常工作。
(二)計財科
負責機關財務、統計、勞動工資、國有資產管理工作;負責全縣民政事業財務管理工作及所屬事業單位基建投資、基本建設管理工作;檢查監督鄉鎮民政事業費使用情況。
(三)救災救助低保科
負責全縣救災組織協調工作;組織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建設;負責全縣救災通信網路建設、救災信息報告、災情組織核查和統一發布工作;負責救災款物管理、分配和監督使用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協調緊急轉移安置災民、農村災民毀損房屋恢復重建補助和災民生活救助;負責縣級生活類救災物資儲備工作;組織指導救災捐贈;擬訂全縣社會救助體系建設規劃;擬訂全縣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救助、農村五保供養和臨時救助政策、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全縣社會救助資金的分配和監管工作;負責全縣城鄉社會救助信息化建設工作;參與住房、教育、司法救助相關工作;負責指導生活無著落人員的救助工作。
(四)基層政權建設辦公室(社區建設辦公室、民間組織管理辦公室)
研究提出加強和改進基層政權建設的意見;負責城鄉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建設工作;指導村務公開、民主管理和換屆選舉工作;負責基層民眾組織管理人員的培訓和表彰;推進城鄉民主政治建設;擬訂社區服務管理與發展的政策措施,指導、協調全縣社區服務體系建設工作;協調縣級相關部門在社區開展工作;負責社區管理人員的培訓和表彰,培育和管理社區志願者隊伍;承擔縣社區建設指導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擬訂全縣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按照管轄許可權負責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管理和執法監察工作;承擔民間組織信息管理工作。
(五)社會福利募捐科
擬訂全縣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及配套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老年人、殘疾人、孤兒和特殊困難群體社會福利和權益保障工作;指導全縣福利彩票發行管理工作,管理本級福利彩票公益金;負責指導縣屬福利企業資格審核工作;指導社會福利、救助服務機構的管理工作;組織和指導全縣社會捐助工作。
(六)社會事務科(勘界辦)
擬訂全縣行政區域和地名規劃;負責鄉以上行政區域的設立、命名、變更和政府駐地遷移的審核、報批工作;負責組織管理縣內地名命名的考察、報批工作;推廣並監督標準化地名使用,組織管理地名標誌的設定和更新;負責管理和統計全縣行政區劃和地名資料,編制全縣行政區劃圖;組織、指導縣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和管理;負責縣行政區域界線聯檢和邊界爭議的調處;承擔縣勘界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負責婚介機構審批管理工作;負責違法婚姻的查處工作;承擔全縣婚姻登記、殯葬管理、收養登記信息管理工作;指導婚姻、收養機構的管理工作。
(七)優撫安置科(雙擁辦公室)
貫徹落實國家各項優撫、安置政策、標準,擬訂全縣優撫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全縣現役軍人(含武警)、革命傷殘軍人、復員退伍軍人、參戰民兵(民工)、烈軍屬和國家機關因公傷殘人員傷殘等級評定、撫恤、優待、補助工作;負責全縣烈士褒揚工作;負責全縣退伍義務兵、轉業士官和復員幹部的接收安置工作;指導全縣擁軍優屬、擁政愛民活動,組織實施縣雙擁工作領導小組確定的各項工作,組織開展宣傳和慰問活動;研究草擬雙擁工作的有關政策法規,協調處理軍地關係中的重大問題;負責與地方部門、駐地單位的聯繫,推進軍民共建活動;收集雙擁工作情況,總結、交流、推廣先進經驗。
機關黨的機構按照黨章規定設定。
紀檢、監察機構按照有關規定設定。
人員編制
縣民政局機關行政編制22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2名;科長(室主任)7名。
設工勤崗位2名。
辦事指南
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政府對農村貧困人口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實施差額補助的新型社會救濟制度。我縣農村低保從2005年開始實施。救助面逐步擴大,救助標準不斷提高,農村困難民眾的基本生活得到了有效保障。
我縣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實施的政策依據有哪些?
(1)國務院《關於在全國建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國發[2007]19號);
(2)陝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在全省逐步建立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陝政發[2005]19號);
(3)《陝西省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暫行辦法》(陝民發[2005]18號);
(4)西安市人民政府《關於在我市推行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市政發[2005]75號);
(5)西安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西安市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辦法的通知》(市政發[2008]22號)。
農村低保申請審批流程
建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目標是什麼?
通過建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將符合條件的農村貧困人口全部納入保障範圍,穩定、持久、有效地解決農村貧困人口溫飽問題。
哪些人可以申請享受農村低保?
具有本地農業戶口,在農村居住一年以上,其家庭共同生活的成員年人均純收入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農村居民家庭,可以申請享受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主要是:因病殘、年老體弱、喪失勞動能力以及生存條件惡劣等原因造成生活常年困難的農村居民。
哪些人不能列入保障範圍?
(1)家庭成員有勞動能力而好逸惡勞或棄耕致使土地荒蕪,造成生活困難的;
(2)贍(撫、扶)養人有贍(撫、扶)養能力,但未履行贍(撫、扶)養義務的;
(3)家庭生活水平明顯高於當地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
(4)當年因違法犯罪受過處理或正在服刑的;
(5)不按規定如實申報家庭收入,或不按規定參加低保待遇年度審核的。
低保申請人家庭收入是如何計算的?
農村居民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全年貨幣收入和實物收入的總和。具體包括:(1)從事農業、林業、養殖業及副業生產的收入;(2)外出務工、自謀職業等獲得的勞務、經營、管理等收入;(3)工資性收入(包括獎金、補貼、福利等);(4)出租家庭財產獲得的收入;(5)法定贍養人、撫(扶)養人應當給付的贍養費、撫(扶)養費;(6)依法繼承的遺產或接受的贈與。農村居民所享受政府給予的獎金及榮譽津貼;優撫對象享受的撫恤金、優待金;獎學金、助學金、勤工儉學收入及政府和社會給予困難學生的救助金;因工(公)負傷和意外傷害的醫療費、護理及死亡人員喪葬費和一次性撫恤金等;獨生子女費、農村計畫生育政策獎勵扶助金;新農合報銷的醫療費;農村貧困家庭成員醫療救助費;政府、社會或個人給予的臨時性生活救濟金,不計入家庭收入。
核定低保申請人家庭收入等情況,是審核審批低保對象的一個重要程式。基於農村居民收入渠道比較多,生產經營活動形式多樣,家庭收入難以準確核算,但因困難家庭的情況左鄰右舍都清楚等實際情況,通常是在初步核查申請人家庭收入的基礎上,更多地依靠民主評議等辦法來確定低保對象,並採取按照低保對象家庭的困難程度和類別分類施保,這樣做比較適合農村的特點,同時也較為簡便易行。
地理位置
地址:老城中街3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