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國利[湖南省邵陽市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

周國利[湖南省邵陽市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

周國利,男,苗族,湖南城步人,1962年6月生,1981年7月參加工作,1986年4月入黨,大學文化,中央黨校法律專業畢業。曾任湖南省邵陽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 2018年9月17日,被提起公訴。

基本信息

人物履歷

1981.07-1984.02,城步苗族自治縣農機局技術員

1984.02-1986.02,城步苗族自治縣農機局管修股副股長

1986.02-1987.11,城步苗族自治縣農機局辦公室主任

1987.11-1988.06,城步苗族自治縣農委綜合組副組長

1988.06-1991.08,城步苗族自治縣縣委辦綜合組組長(副科級)

1991.08-1993.07,湖南省委黨校少數民族幹部專修班學習

1993.07-1995.05,城步苗族自治縣政府辦副主任

1995.05-1996.10,城步苗族自治縣丹口鎮黨委書記

1996.10-1997.05,城步苗族自治縣委常委、縣人民政府常務副縣長

1997.05-2000.06,城步苗族自治縣委副書記、縣人民政府縣長(期間:1998.05-2000.05 湖南大學管理工程專業研究生課程班學習)

2000.06-2004.02,城步苗族自治縣委書記

2004.02-2006.09,邵陽市委組織部副部長(正處級)(期間:2003.08-2005.12 中央黨校函授本科法律專業學習)

2006.09-2011.10,邵陽市委常委、邵東縣委書記

2011.10-2012.04,邵陽市委常委、副市長、邵東縣委書記

2012.04-2017.01,邵陽市委常委、副市長

2017.01-2018.04,邵陽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黨組書記。

湖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8年3月6日,據湖南省紀委監委訊息:邵陽市人大常委會黨組書記、副主任周國利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撤銷職務

2018年4月12日,邵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邵陽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周國利的代表資格已被原選舉單位綏寧縣人大常委會依法罷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第五十三條之規定,周國利的邵陽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副主任職務相應撤銷。

審查起訴

2018年7月,湖南省邵陽市人大常委會原黨組書記、副主任周國利(正廳級)涉嫌受賄罪一案,由湖南省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

依法逮捕

湖南省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周國利及其妻子李美華決定逮捕。

立案審查

2018年8月16日,經湖南省委批准,周國利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和監察調查。

周國利在擔任邵陽市委常委、邵東縣委書記、邵陽市副市長,邵陽市人大常委會黨組書記、常務副主任等職務期間,違反政治紀律,串供、轉移隱匿財物,對抗組織審查;違反組織紀律,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親屬謀取人事方面的利益,在幹部選拔任用、崗位調整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違反廉潔紀律,收受禮金;違反生活紀律,道德敗壞,長期與多名女下屬保持不正當兩性關係;利用職權或職務上的便利,在工程項目承攬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單獨或夥同他人收受財物,涉嫌受賄犯罪;濫用職權,造成國家財產巨大損失,涉嫌濫用職權犯罪;對其家庭所擁有的巨額財產不能說明合法來源,涉嫌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犯罪 。

提起公訴

2018年9月17日,湖南省邵陽市人大常委會原黨組書記、副主任周國利(正廳級)涉嫌受賄罪、濫用職權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一案,經湖南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湘潭市人民檢察院向湘潭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周國利享有的訴訟權利,並訊問了被告人周國利,聽取了其委託的辯護人意見。湘潭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周國利利用擔任邵陽市委常委、邵東縣委書記、邵陽市人民政府副市長、邵陽市人大常委會黨組書記、副主任的職務便利,在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工程項目承攬、項目建設、幹部職務提拔和調整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徇私舞弊,故意超越職權違法決定返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及契稅,致使公共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情節特別嚴重;家庭財產不能說明來源,差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濫用職權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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