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物經歷
1992年畢業於法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律系。畢業後分配到廣東省警察學校,隨即分到廣東省肇慶市南岸公安分局進行為期一年的公安基層鍛鍊。1993年的秋季回到廣東省警察學校擔任刑法和刑事訴訟法課程的教學工作。1997年隨著該校與廣東公安專科學校合併,繼續留在廣東公安專科學校(即現在的廣東警官學院)法律系法理教研室任講師,完成了研究生課程的學習並取得了刑法學碩士學位。
主要貢獻
參編了《行政法學》,發表了《論類型學方法在憲法學研究中的意義》、《和諧社會的憲法學分析》等論文。
獲獎記錄
1995年,因工作成績優秀,榮獲廣東省公安廳嘉獎,在2001年教學質量評估中榮獲二等獎,2002年教學質量評估中榮獲二等獎,2003年教學質量評估中榮獲一等獎,2004年教學質量評估中榮獲二等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