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社會公共安全產品行業協會

吉林省社會公共安全產品行業協會,是經吉林省民政廳批准並註冊的社團組織,本協會在業務上接受吉林省公安廳技防辦指導,屬於非贏利的社團組織。

基本信息

協會簡介

吉林省社會公共安全產品行業協會是經吉林省民政廳批准並註冊的社團組織。本協會在業務上接受吉林省公安廳技防辦指導,屬於非贏利的社團組織。是由從事安全防範、消防、道路交通管理、治安管理、刑事勘查鑑定、警用器具、防偽技術等產品的研製、開發、生產及工程的經營施工、維修的企事業單位自願參加的全省性社團組織。
本團體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在政府有關部門的指導下,依靠本行業的集體力量,積極發展與省內各機關組織的經濟技術往來,促進全行業技術、管理水平和經濟效益的不斷提高,加速我省社會公共產品事業的發展。
本協會自成立以來,在政府主管部門指導下,在兄弟省市和廣大會員單位的積極支持下,已成功舉辦了三次吉林國際社會公共安全產品博覽會。擴大了省內外,乃至國際間的安防產品技術交流;進行了有效的政策法規、工程技術、國家標準等方面的業務培訓;制定了行業發展的規劃等。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協會名稱為吉林省社會公共安全產品行業協會。
第二條 本協會是由全省從事消防、道路交通管理、刑事技術、警用裝具、防偽技術、安全防範及其系統工程等領域中有關產品研製、開發、生產、維修、經營、技術諮詢以及承接系統工程設計、施工的企業單位,自願參加的全省性行業組織。
第三條 本協會的宗旨是:在政府有關部門的指導下為本行業企業、科研單位、大專院校服務,促進企業發展,維護企業的權益。在政府和企業之間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反映企業的願望和要求,傳達貫徹政府的方針、政策和法令,協助政府做好行業管理工作,推進科技進步,提高綜合經濟效益,積極開展與國內外同行業相關的各項交往活動,推動全行業的發展。
第四條 本協會辦公地點為吉林省長春市新發路 42 號。
第五條 本協會註冊資金 3 萬元。
· 本協會為獨立社團法人。
· 本協會的領導機關是吉林省公安廳。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八條 本協會業務範圍:
(一) 受政府委託對行業發展規劃提出諮詢、建議意見。向政府提供行業發展政策、法規、價格和企業債、權、利等方面的建議,並參加有關活動。
(二) 開展社會公共安全技術方面的業務研究和學術活動,組織有關單位搞好技術協作攻關。
(三) 開展本行業基礎資料的調查、分析、匯集行業信息,按政府授權發布統計資料。
(四) 在政府主管部門的委託下幫助有關部門制定本行業的技術標準,推進標準化工作。幫助主管部門組織產品評比,配合開展質量認證工作,參與產品定型、鑑定及工程驗收等活動。
(五) 開展諮詢服務,提供和組織交流國內外技術經濟信息和市場信息,總結推廣先進技術和經營管理經驗,提高經營管理水平。組織國內外與本行業有關的先進產品和先進技術展覽會,編制產品綜合樣本等技術宣傳資料。
(六) 採取多種形式為企業和技防、行管隊伍培訓專業人員,不斷提高企業素質和技防、行管水平。
(七) 積極發展與國內外同行業相關組織的聯繫,組織與國內外同行業的技術合作,開展經濟、學術和信息交流,向主管部門提出產品、技術與勞務出口,利用外資、技術和人才引進,生產替代進口產品等方面的建設,促進全省社會公共安全產品行業的發展。
(八) 推動橫向聯合,協調企業之間生產經營,技術合作和競爭中的相互關係。
(九) 編輯出版會刊及社會公共安全技術信息資料。
(十) 接受政府和會員單位的委託辦理其它事項,組織本行業的其它活動。
第三章 會 員
第九條 符合本章程第二條所規定條件的均可成為本協會會員。
第十條 對支持本行業發展,熱心於本行業工作和熟悉本行業業務的專家、學者、知名人士履行入會手續,經批准後可成為個人會員。
第十一條 凡熱心於本協會工作的省內知名人士、港澳同胞、海外僑胞、國際友人、外國專家,對本行業發展做出貢獻者,可授予名譽會員。
第十二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 提交入會申請書;
· 經兩名以上會員介紹;
· 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 由理事會發給會員證。
第十三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 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利;
· 參加本協會的活動;
· 取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 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四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 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 維護本協會地權益;
· 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 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十五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六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協會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研究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七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 制定和修改章程;
· 選舉和罷免理事;
·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 決定終止事宜;
·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 2/3 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任期 3 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經理事會研究決定,報業務主管部門並商得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同意後審批。延期最長不超過 1 年。
第二十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的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職權是:
·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 選舉產生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情況;
·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派出機構和實體機構;
· 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 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須有 2/3 以上理事會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 2/3 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二十一條第一、三、五、六、八、九款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五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 2/3 以上常務理事會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有到會常務理事 2/3 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 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的;
·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超過規定年齡的,由理事會討論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並商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同意後審批。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 3 年。特殊情況的,由會員代表大會 2/3 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並商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同意後審批。
第三十條 本協會會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 召集和主持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
·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 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 協調各分支機構、派出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派出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 決定辦事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 會費; · 捐贈; · 政府資助; ·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 利息; ·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出納不得兼任會計。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有關財務管理制度,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及財務、稅務等部門的監督。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前必須接受審計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設立的“專項基金”每年接受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審計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和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二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 15 日內,經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決議。
第四十五條 本協會終止決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第四十六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部門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七條 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八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九條 本協會章程經 2002 年 月 日會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
第五十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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