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以下簡稱《高教法》)第42條的規定,設立吉林大學學術委員會、各學部學術委員會和各學院學術委員會,並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校學術委員會是校長領導下的學術機構,其工作直接對校長負責。學部學術委員會代表校學術委員會在學部履行職責,對校學術委員會負責。學院學術委員會(含重點實驗室、工程中心、各類科研機構等相關學科人員)在校學術委員會指導下開展工作。
第三條 校學術委員會設委員29至33人。設主任委員1人,副主任委員若干人。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均由校長提名,並提交校黨委常委會審議,校長聘任。
第四條 各學部的學術委員會設委員11至17人,由學部主任和所屬學院的學術委員會主任及部分成員組成。學部學術委員會主任委員由校長提名、黨委常委會審議,校長聘任。委員由學部主任提名,校長批准。
第五條 各學院學術委員會委員原則為9-13人。委員會主任委員由校長聘任,委員由院學術委員會主任提名,校長批准。各學院學術委員會的組成在校學術委員會備案,並在校學術委員會的指導下開展工作。
第六條 學校和學部學術委員會委員每屆任期4年,各學院學術委員會委員每屆任期為3年,委員可續聘連任。
第七條 學術委員會按照老、中、青相結合的原則根據學科、專業結構狀況,合理組成。各級學術委員會根據工作需要,可以適當調整委員的構成,由主任委員提名,校長批准。
第八條 校學術委員會辦公機構設在學校科研管理部門,科研管理部門領導兼任委員會秘書。
第九條 校長根據《高教法》賦予校學術委員會以下職責:
一 審議學校專業設定、學科建設方案;
二 審議學校重大教學改革、科學研究規劃;
三 評定學校重大教學研究、科學研究成果;
四 加強學術道德建設,受理學術爭議;
五 其他相關事宜。
第十條 學校及其學部學術委員會每學期舉行1次會議,根據需要臨時召開專題會議,對有關工作進行審議或諮詢。各學院學術委員會會議參照校學術委員會章程自行制定。
第十一條 學校及其學部學術委員會根據會議內容需要,可邀請學校和有關部門人員列席會議。
第十二條 學校和學部學術委員會日常活動經費在學校行政經費中統一列支。
第十三條 本章程由學校科研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章程自2003年10月2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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