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大學校友總會

吉林大學校友總會

第十條 第二十條 第三十條

校友總會在開展活動校友總會在開展活動

總會簡介

迄今,海內外各地共建起了26個校友組織,它們在聯繫校友、增進情誼、擴大交流、支持母校諸方面發揮了良好作用。

總會主要任務

----廣泛聯絡海內外校友,加強學校和校友之間的聯繫和交流,動員所有吉大人為辦好吉林大學而努力。
----倡導和協助海內外各地校友建立校友組織,使之成為“校友之家”,並督促校友在各自本職工作崗位上勤奮工作,創造佳績,為母校爭光添彩,為各地的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做貢獻。
----組織和協調各地校友組織開展有益活動,聯誼感情,發動並團結校友擴大吉林大學影響,提高母校知名度。
----開發和利用校友資源,把校友報效母校的良好意願轉化為巨大效益,為學校的建設和發展貢獻力量。
----促進學校與校友、校友組織以及社會各界的合作與交流,把學校在教學、科研、高科技項目等方面的長處和校友、 校友組織以及社會各界在資金、管理、市場等方面的長處結合起來,形成優勢互補,直接為學校創造經濟效益。
----爭取校友和校友組織的支持,籌建校友基金。通過校友們設立的獎學金、助學金和其他基金,幫助母校解決一些經費問題,是對母校的一種支持。
----負責來長春、回母校校友的接待工作,為校友辦實事。在學校有事找校友的同時,校友有事找母校的情況日益增多。做好校友的接待工作,為他們提供各種服務,幫助他們排憂解難,支持他們的事業,關心他們的發展,為校友辦實事,是對校友熱愛和支持母校的一種回報。
----編輯出版《吉大校友》,向廣大校友反應母校的發展、變化和近期動態,報導校友們在各條戰線上取得的優異成績和做出的突出貢獻。
----編制《吉林大學校友錄》,包括五二年以前畢業校友的校友錄和部分地區校友的校友錄。
----其它與校友相關的工作。

總會工作分工

----劉金洲(主任) 負責校友辦全面工作
----李催春(副主任) 負責辦公室日常行政、接待、《吉大校友》編輯
----孫曉(副主任) 負責辦公室網路建設、校友信息工作、宣傳工作、籌資工作

各地校友分會

國內:
北京校友會 上海校友會 深圳校友會 瀋陽校友會
天津校友會 新疆校友會 哈爾濱校友會 大連校友會
廣州校友會 珠海校友會 海南校友會 浙江校友會
河南校友會
國外:
吉林大學海外校友會
(簡介:吉林大學海外校友會是中國吉林大學校友的國際性聯誼組織。1996年7月20日在新澤西州宣告正式成立。由在國外工作或學習的吉林大學校友們發起組織,經美國政府批准。凡在海外各個國家和地區的吉林大學校友均可入會。成立初,有美國、加拿大、日本、英國、德國、澳大利亞、新加坡、香港等十幾個國家和地區的450多名校友入會。宗旨是:促進吉林大學海外校友之間的交流,協助會員在海外的學術和事業上的發展,向會員提供諮詢和其他服務,建立與母校的聯繫渠道。首屆會長為孫亮。 )
吉林大學美西校友會
吉林大學加拿大校友會
吉林大學南加州校友會

部分傑出院士校友簡介

李四光
我國傑出的古生物學家、地質學家。1951年8月至1952年10月兼任東北地質專科學校(長春地質學院前身)校長,1949年10月19日,被任命為中國科學院副院長。
呂振羽
1951年8月至1955年5月任東北人民大學(原吉林大學前身)校長。1955年當選為中國科學院人文社會科學學部委員。
余瑞璜
1952年9月起任教於東北人民大學(原吉林大學前身)物理系。1955年當選為中國科學院首批學部委員(院士)。
俞建章
地層古生物學家、地質教育學家。曾任長春地質學院(原長春科技大學前身)教授、副院長等職。 1955 年當選為中國科學院院士。
顧功敘
著名地球物理學家。曾任長春地質學院(原長春科技大學前身)地球物理系系主任。 1955 年當選為中國科學院院士(學部委員)。
業治錚
著名地質學家。 1951 至 1964 年,在長春地質學院(原長春科技大學前身)任教,歷任教授、系主任、教務長, 1960 年創建海洋地質專業。 1980 年當選為中國科學院學部委員 ( 院士 ) 。
朱光亞
1952年至1955年在吉林大學物理系任教授。1980年增補為中國科學院數理學部學部委員(院士);1994年當選為中國工程院院士、院長。
董申葆
1953年任教於長春地質學院(原長春科技大學前身)。1980年被評為中國科學院學部委員。
謝學錦
1980年當選為中國科學院院士(學部委員)。吉林大學地球探測科學與技術學院地球化學系兼職博士生導師。
江元生
1956年由吉林大學化學學院化學系研究生畢業,後留校任教,1991年11月被選為中國科學院學部委員(院士),現為南京大學教授。
張乾二
1963年至1965年在吉林大學物質結構學術研討班進修,1991年11月被選為中國科學院學部委員(院士),現為廈門大學教授。
游效曾
1963年至1965年在吉林大學物質結構學術研討班進修,1991年11月當選為中國科學院化學部學部委員,現為南京大學教授。黎樂民——1978年至1980年在吉林大學量子化學研究生、教師和科研人員進修班進修,1991年11月當選為中國科學院學部委員(院士),現為北京大學教授。
經福謙
任吉林大學超硬材料國家重點實驗室實驗室學術委員會主任。1991年當選為中國科學院院士(學部委員)。
黎樂民
1978年至1980年在吉林大學量子化學研究生、教師和科研人員進修班進修,1991年11月當選為中國科學院學部委員(院士),現為北京大學教授。
宋家樹
1954年由吉林大學物理系本科畢業,1993年當選為中國科學院學部委員(院士),現為北京工業總公司軍用局研究員。
鄧從豪
1963年至1965年在吉林大學物質結構學術研討班進修,現為山東大學教授,1993年11月當選為中國科學院院士,1984年6月至1986年11月任山東大學校長。
董蘊美
1956年由吉林大學數學系本科畢業,1993年增選為中國科學院技術學部委員,現為中國科學院計算機軟體研究所研究員。
陳佳洱
1954年由吉林大學物理系本科畢業,1993年11月當選為中科院數學物理學部委員(院士),1996年8月至1999年12月任北京大學校長。
何繼善
1960年畢業於長春地質學院(原長春科技大學前身)。1994年5月當選為中國工程院首批院士。
高鼎三
1955年起任教於吉林大學物理系。1995年當選為中國工程院院士。
翟裕生
1955年9月至1957年8月在長春地質學院礦床學研究生班學習。1999年當選為中國科學院院士。
薛禹群
1957 年畢業於長春地質學院(原長春科技大學前身)研究生班。南京大學地球科學系博士生導師薛禹群教授。1999 年當選為中國科學院院士。
王世績
1962年畢業於吉林大學物理系,1965年吉林大學物理研究生畢業。2001年當選為中國科學院院士。
張 澤
1980年畢業於吉林大學物理系。2001年當學位中國科學院院士。
徐世浙
1956年畢業於長春地質學院(原長春科技大學前身),並曾在長春地質學院任教。2002年被評為中國科學院院士。
劉嘉麒
1965 年畢業於長春地質學院(原長春科技大學前身), 1967 年長春地質學院研究生畢業。 2003 年當選為中國科學院院士。
李星學
吉林大學古生物學與地層學研究中心兼職教授吉林大學古生物學與地層學研究中心學術委員會主任。中國科學院院士。
康玉柱
1960年畢業於長春地質學院普查系。吉林大學地球科學學院兼職教授、西北石油地質局副總工程師、中石化西部新區勘探指揮部專家組副組長、新疆自治區專家顧問團顧問、教授級高級工程師。 2005年當選為中國工程院院士。
竇士學
1963年畢業於吉林大學化學系,在國外被評為澳大利亞皇家科學院院士、西南威爾斯工程科學院院士,現為澳大利亞五龍港(WOLLONGONG)大學教授。
吉林大學黨政領導非常關心和支持校友工作,吉林大學校友總會便是聯結校友與母校的橋樑和紐帶。求實創新、勵志圖強,吉林大學校友總會的工作將有更大的發展。

總會章程

吉林大學校友會章程
(經2009年9月26日吉林大學校友代表大會暨校友會第一屆理事會第一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團體名稱為吉林大學校友會,其英譯名稱為Jilin University Alumni Association。
第二條 本團體是由吉林大學校友自願組成的聯合性、非營利性的具有法人資格的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是: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廣泛聯絡和凝聚校友,加強母校與海內外校友之間以及校友之間的聯繫,服務社會、服務學校、服務廣大校友;發揚“吉大精神”,為吉林大學的發展、為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作貢獻。
第四條 本團體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團體地址設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吉林省長春市吉林大學內。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包括:
(一) 促進海內外校友之間、校友與母校之間的聯繫與交流;
(二) 促進學校與地方、校友之間教育、科研和文化等方面的協作與交流;
(三) 協助學校徵集校友以及社會各界對學校改革與發展的建議;
(四) 協助學校拓展辦學資源和畢業生就業渠道;
(五) 編輯出版校友刊物;建設吉林大學校友會網站;
(六) 籌集和管理吉林大學校友基金。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團體的會員種類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個人會員應當是在吉林大學(包括原吉林工業大學、白求恩醫科大學、長春科技大學、長春郵電學院、中國人民解放軍軍需大學)學習和任職任教過的人員(含授予名譽學位者和吉林大學聘請的兼職教授);單位會員為具有法人資格的相關業務的企事業單位和社團組織,並以單位名義加入本團體的。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登記表》;
(二)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本團體內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本團體組織的活動;
(三) 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 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 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繳納會費;
(五) 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團體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審查並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顧問、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之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常務理事會之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設會長1人、副會長若干人、秘書長1人,聘任顧問若干人、副秘書長若干人。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審查並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四年,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審查並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如因特殊情況可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第三十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吉林大學或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助、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審查同意,並報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因各種原因需要註銷時,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審查同意。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六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經200 年 月 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自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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