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機構簡介
吉安市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前身為“吉安地區行署工交政治部”,1964年5月成立“吉安地區行署經濟委員會”,1966年5月改為“吉安地區行署工交辦事組”,1979年改為“井岡山地區經濟委員會”,1983年改為“吉安地區經濟委員會”,1995年成立“吉安地區經濟貿易委員會”,2000年8月改為“吉安市經濟貿易委員會”。2010年4月改為“吉安市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
單位地址: 吉安市吉州區鷺洲東路1號市政府大院七樓
郵 編: 343000
二、主要職責
(一)擬訂工業和信息化規範性檔案和綜合性政策並組織實施,對政策法規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二)提出新型工業化發展戰略和政策,協調解決新型工業化進程中的重大問題,擬訂並組織實施工業和信息化發展規劃,推進工業化和信息化融合。
(三)制定並組織實施工業行業規劃、計畫和產業政策,提出最佳化產業布局、結構調整的政策建議,組織實施行業技術規範和標準,指導行業質量管理工作。
(四)監測分析工業、中小企業和非公有制經濟運行態勢,發布相關信息,進行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協調解決運行中的有關問題並提出政策建議,負責工業應急管理、產業安全和國防動員有關工作。
(五)按市政府規定許可權,審批、核准規劃內和年度計畫規模內工業和信息化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承擔省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審核、核准的投資項目的審核、申報工作。
(六)指導企業技術創新和技術進步,組織實施國家和省有關重大技術攻關項目,推進企業技術創新體系和能力建設,培育企業技術中心,組織實施重大裝備國產化和重大技術裝備專項,推動企業技術裝備的引進、消化創新、新產品開發和高技術產業化;組織協調產學研合作創新工作,推動軟體業、信息服務業和新興產業發展。
(七)承擔電力事業監督管理職責,負責電力行政執法和執法監督工作,監測分析電力運行態勢,協調解決電力運行中的問題。
(八)擬訂並組織實施工業的能源節約和資源綜合利用、清潔生產促進政策,參與擬訂能源節約和資源綜合利用、清潔生產促進規劃,組織協調相關重大示範工程和新產品、新技術、新設備、新材料的推廣套用,負責全市工業節能監察工作,承擔新型牆體材料、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乾粉砂漿的管理工作。
(九)推進工業體制改革和管理創新,提高行業綜合素質和核心競爭力,指導相關行業加強安全生產管理,辦理國家履行《禁止化學武器公約》的有關事項。
(十)建立服務工業企業的工作體系,研究提出支持重點企業發展的政策建議,制定企業經營管理人員培訓規劃,組織實施企業(不含市國資委所監管企業)經營管理人員培訓工作,加強企業家隊伍建設。
(十一)擬訂並組織實施全市中小企業和非公有制經濟發展規劃,指導全市中小企業發展,提出完善中小企業服務體系和促進中小企業、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政策建議,協調解決有關問題,負責中小企業成長工程、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項目的組織實施。
(十二)擬訂並組織實施工業園區發展規劃,提出促進工業園區發展的政策建議,負責全市工業園區的綜合協調和指導服務。
(十三)指導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建設,承擔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設立的前期審核、日常業務監管工作,促進建立和拓寬企業融資渠道,協調解決企業融資有關問題。
(十四)統籌推進全市信息化工作,擬訂相關規劃及政策建議,協調信息化建設中的重大問題,協調全市公用通信網、網際網路、廣播電視網和其他專用通信網的規劃,促進“多網”融合發展,依法監管信息服務市場,指導協調電子政務發展,推動電子商務和經濟社會各領域的信息化套用,負責電子信息產業發展基金申報工作。
(十五)承擔相關信息安全管理的責任,負責協調維護信息安全及其保障體系建設,指導監督政府部門、重點行業的重要信息系統與基礎信息網路的安全保障工作,協調處理網路與信息安全的重大事件。
(十六)開展工業和信息化的對外合作與交流。
(十七)承辦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機構設定
根據《中共吉安市委 吉安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吉安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吉發〔2010〕5號),組建的吉安市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內設14個職能科(室)和市中小企業局:
(一)辦公室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綜治、保密、信訪、政務公開、計畫生育、財務資產管理等工作;牽頭辦理人大、政協建議、提案。
(二)綜合科(政策法規科)
牽頭擬訂工業和信息化發展中長期規劃;承擔重要檔案及綜合性文稿起草工作;負責調研、信息、督查、宣傳、綜合性考評等工作;組織實施企業(不含市國資委所監管企業)經營管理人員培訓工作,加強企業家隊伍建設;研究提出加快新型工業化進程、推進產業結構調整、工業與相關產業融合發展及管理創新的政策建議;承擔依法行政、行政執法、行政複議、行政應訴、規範性檔案審核和工信系統及機關普法等工作。
(三)科技科
指導企業技術創新和技術進步,組織實施國家和省有關重大技術攻關項目,推進企業技術創新體系和能力建設,培育企業技術中心,組織實施重大技術裝備國產化和重大技術裝備專項,推動企業技術引進、新產品開發和高技術產業化;組織實施行業技術基礎工作,指導行業質量管理工作;組織協調產學研合作創新工作。
(四)經濟運行科
監測分析工業運行態勢並發布相關信息,進行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協調解決工業運行的有關問題並提出政策建議;承擔應急管理、產業安全和國防動員相關工作;指導相關行業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參與重特大安全生產事故的調查處理;負責產業基地的培育、申報認定工作。
(五)電力能源科(行政服務科)
負責電力事業監督管理,擬訂電力工業(含水電)的行業規劃和經濟技術政策;監測分析電力行業運行態勢,協調電力供需、電網運行中的問題;負責電力行政執法和行政執法監督工作;辦理本委行政審批事項;負責減輕企業負擔工作。
(六)節能與資源綜合利用科
擬訂並組織實施工業的能源節約和資源綜合利用、清潔生產促進政策;擬訂能源節約和資源綜合利用、清潔生產促進規劃和污染控制政策;負責相關項目的審核、申報和組織實施工作;組織協調相關重大示範工程和新產品、新技術、新設備、新材料的推廣套用;負責新型牆體材料、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乾粉砂漿的管理工作。
(七)投資規劃科
按市政府規定許可權,審批、核准規劃內和年度計畫規模內工業和信息化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承擔省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審核、核准的投資項目的審核、申報工作;指導全市工業和信息化利用外資工作;負責全市工業和信息化企業技術改造、重大工業項目推進和產業項目的招投標等工作。
(八)產業發展協調科
負責電子信息、生物醫藥、新能源、新材料等新興產業的培育和行業管理工作,協調解決新興產業發展中的重大問題;擬訂並組織實施新興產業發展規劃,負責相關行業準入工作;監測、分析新興產業發展態勢並發布相關信息;負責電子信息產業發展基金項目申報工作;承擔吉泰工業走廊建設指揮部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九)綜合行業管理科
承擔相關行業管理工作;監測分析行業發展態勢,發布相關信息;擬訂並組織實施行業發展規劃、年度計畫和政策措施,負責淘汰落後產能工作,促進行業持續健康發展;組織實施行業技術規範和標準;負責相關行業準入工作;辦理履行《禁止化學武器公約》的有關事務。
(十)工業園區科(市工業園區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擬訂全市工業園區發展規劃;監測分析工業園區運行態勢;提出促進工業園區發展的政策建議;負責工業園區的組織、協調和服務,具體承擔市工業園區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一)非公有制經濟科
監測分析全市非公有制經濟發展態勢,協調解決重大問題;擬訂非公有制經濟發展規劃,提出促進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政策措施建議;負責小企業創業基地建設的組織實施;承擔市非公有制經濟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
(十二)中小企業服務科
負責全市中小企業的綜合協調、指導服務和經濟運行分析,提出發展規劃及政策建議;負責中小企業服務體系建設工作,具體實施中小企業成長工程、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項目;承擔中小企業相關培訓工作;指導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建設,承擔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設立的前期審核、日常業務監管工作;提出完善中小企業融資環境的政策建議,指導和推動企業建立健全信用制度;負責開展政銀企合作,協調解決企業融資困難。
(十三)信息化推進科(市信息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指導推進信息化工作,協調信息化建設中的重大問題,協調推進重大信息化工程;協調全市公用通信網、網際網路、廣播電視網和其他專用通信網的規劃,促進“多網”融合發展;承擔信息服務市場監管工作;協調電子政務發展,推動電子商務和社會經濟各領域的信息化套用;協調實施信息安全保障體系建設;協調推進信息安全等級保護等基礎性工作;指導監督政府部門、重點行業的重要信息系統與基礎信息網路的安全保障工作;承擔信息安全應急協調工作,協調處理有關重大事項;指導軟體業發展,推動軟體公共服務體系建設;推進軟體服務外包;指導協調信息安全技術開發;承擔市信息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
(十四)人事科
負責機關和下屬單位的人事、勞動工資、機構編制、隊伍建設等工作;負責企業人力資源開發和智力引進工作;承擔機關黨群工作;負責機關離退休幹部工作。
(十五)市中小企業局
為市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內設機構,副處級。負責全市中小企業和工業園區管理。
(十六)紀檢組(監察室)
為市紀委(市監察局)的派駐機構。
吉安市節能監察中心
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節能工作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制定本市節能工作規劃和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對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重點能用單位進行節能監察和目標考核;推廣節能新技術、新產品;淘汰高耗能設備,包括開展淘汰燃煤鍋爐(窯爐)專項行動;對用能單位進行能源審計和電平衡測試;對全市新建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進行節能評估和審查,從源頭上遏制能源的高速增長;對建築節能、交通節能、農村節能和政府機關節能進行指導和監督;每年開展一次節能宣傳周活動,提高全民節能意識;接受民眾舉報,對違反節能法律法規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代政府起草節能工作規劃、措施等檔案。
四、其他事項
電力能源項目的申報、立項、審批和建設監督由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電力能源的行業管理和行政執法、執法監督由市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負責。
原市經濟貿易委員會、原市中小企業局所屬的事業單位劃歸市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