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內部審計協會

合肥市內部審計協會,成立於2003年12月16日,是安徽省內部審計師協會(CIIA)的團體會員。是內部審計工作的行業自律組織,為內部審計機構和內部審計人員提供職業指導專業服務活動,以促進提高內部審計人員素質和內部審計工作質量。

簡介

合肥市內部審計協會,成立於2003年12月16日,是安徽省內部審計師協會(CIIA)的團體會員。是內部審計工作的行業自律組織,為內部審計機構和內部審計人員提供職業指導專業服務活動,以促進提高內部審計人員素質和內部審計工作質量。

組成

協會於2010年1月11日進行換屆改選,產生了合肥市內部審計協會第二屆理事會,目前,協會有單位會員215個,理事153人主要是市直內審機構負責人;央企、民企、外企內審機構負責人;市縣區審計機關部門以上負責人;有關部門、院校領導、專家。

成就

內審協會先後榮獲了全省審計系統2002-2004年、2005-2007年協會管理先進單位,有2人次獲得全省協會管理先進個人。全市先後有1家內審機構獲全國內審先進單位、9家單位獲全省內審先進單位,22人獲省、市內審先進個人。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合肥市內部審計協會。
第二條 合肥市內部審計協會(以下簡稱本協會)英文譯名The Hefei City Institute Of Internel Auclit, 縮寫HIlA 。是由本市境內內部審計機構和內部審計人員自願結成的非營利的行業性組織。
第三條 本協會的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貫徹執行國家方針、政策,對合肥市內部審計工作實行行業自律, 按照管理、服務、宣傳、交流的職能為內部審計機構和內部審計人員提供職業指導專業服務活動,以促進提高內部審計人員素質和內部審計工作質量。
第四條 本協會接受合肥市審計局合肥市民政局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協會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東流路100號政務中心1區A座7樓。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協會的業務範圍:
(一)宣傳、貫徹有關內部審計工作的法規、方針、政策;
(二)組織業務交流,開展理論研討,評選和推廣內部審計科研成果,評比表彰內審先進集體、先進個人;
(三)培訓內部審計人員,提供內部審計諮詢服務活動;
(四)制定內部審計有關業務規範,組織實施內部審計質量檢查;
(五)針對內部審計發展過程中的新情況、新問題,開展調查研究,探索解決問題的途徑和方法;
(六)加強同國內外相關團體的聯繫、交流與合作;
(七)受理審批和管理會員,維護本協會成員的合法權益;
(八)協會編寫簡報或會刊。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協會為團體會員和個人會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團體會員, 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三)設有專職或兼職的內部審計機構。
各縣(區)、鄉(鎮)機關、企事業單位、民營企業、獨資合資企業和合肥市境內各行業內部審計機構,可申請成為本協會的團體會員。
申請加人本協會的個人會員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擁有本協會的章程;
(二)有加人本協會的意願;
(三)助師(含)以上職稱的內部審計人員或具有審計、會計、經濟專業中級職稱的相關專業人員。
第九條 會員人會的程:
(一)提交人會申請書;
(二)秘書處資格審核;
(三)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四)理事會頒發會員證;
(五)在理事會閉會期間發展會員,由秘書處個案處理,報常務理事會批准。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優先參加本協會舉辦的學習、培訓和有關活動;
(三)優先獲得本協會提供的服務;
(四)監督本協會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
(五)人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協會決議,接受本協會的指導、監督和管理;
(二)維護本協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按規定接受內部審計培訓;
(六)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團會員證。會員無故一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行為的,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可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一)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
(二)制定和修改章程;
(三)選舉和罷免理事;
(四)討論決定本協會工作方針和任務;
(五)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
(六)決定終止事宜;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 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的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五年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常務理事會研究決定,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三)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四)決定理事的增補或更換;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本協會的機構設定;
(七)決定本協會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任免;
(八)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將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一)、(五)、(六)、(七)、(八)、(九)項的職,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必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本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
(二)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最高任職年齡為65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議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可聘請具有專業特長、德高望重的領導擔任名譽會長。
第二十七條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五年,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八條 會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提名秘書長。
第三十條 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和本協會各機構主要負責人;
(四)與地方、部門內部審計機構保持聯繫溝通信息;
(五)辦理會長、副會長交辦的任務;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一條:本會理事、常務理事、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因其所在單位崗位發生變化,其原所在單位可向本會推薦繼任人選或由本會另行推薦人選。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接受捐贈和資助;
(三)政府資助;
(四)在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提供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四條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活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七條本協會的資產管理、使用接受會員代表大會的監督。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條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 按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四十一條本協會章程的修改,由秘書處組織實施,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 日內,經合肥市審計局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四條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合肥市審計局審查同意。
第四十五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合肥市審計局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六條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七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合肥 市審計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經2010年1月11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九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理事會。
第五十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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