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合肥市龍蝦協會(原合肥市龍蝦經營者協會)是合肥市人民政府為宏揚中華龍蝦美食文化,促進合肥龍蝦產業繁榮發展,加強行業自律,規範市場經營,維護合肥龍蝦品牌形象,於2003年8月19日發起成立的合肥市行政區域內(含三縣)的龍蝦行業性社團組織。是由從事龍蝦養殖、外貿、物流、烹飪、加工、出口、調料經營、餐飲連鎖及其相關行業和個人組成,經民政部門批准於2003年12月30日正式成立,具有社團法人資格。
組織機構
協會顧問:
金維平 (合肥市政協 副秘書長)
周 勇 (安徽省工商聯常委、安徽省民間投資商會常務副會長、安徽兆信集團 董事長)
張俊傳 (原合肥市龍蝦經營者協會秘書長 安徽省福彩中心市場部 部長)
會長:
張向東(協會法定代表人) (合肥市委宣傳部副部長 合肥報業傳媒集團黨委書記、社長)
常務副會長:
尹傳桂 ( 合肥報業傳媒集團 副總編輯)
名譽副會長:
伍昌俊 ( 合肥市畜牧水產局 副局長)
王 進 (合肥市包河區商務局 局長)
黃有龍 (合肥市包河區包公街道 工委書記)
副會長:
陳定亮 (合肥報業傳媒有限公司總經理助理、經管辦主任)
劉吉芬 (安徽益力集團 董事長)
謝道文 (老謝龍蝦特色店 總經理)
張 勁 (包河區政協委員 阿胖龍蝦特色餐飲公司 總經理)
劉純武 (合肥時代小雅特色龍蝦店 總經理)
韓 勝 (合肥紅福萬家餐飲有限公司 總經理)
王大傑 (合肥老二龍蝦特色連鎖店 總經理)
朱 文 (合肥壟上行傳媒機構 總經理)
秘書長:
周 超 (合肥市龍蝦協會 )
副秘書長:
劉 磊 (合肥市畜牧水產局)
吳 振海 (合肥市龍蝦協會)
王永輝 (合肥報業傳媒有限公司逍遙廣告分公司)
理事:
彭 松 (合肥市包河區工商局監督管理科 科長)
徐 慶 (合肥市商務局會展辦 主任)
丁文德 (包河區寧國路社區龍蝦街 經管辦書記)
李守君 (合肥報業傳媒集團黨政辦 主任)
朱大鵬 (合肥報業傳媒集團資產部 主任)
錢 進 (合肥報業傳媒集團財務部 主任)
齊志勇 (合肥線上 總編)
張 偉 (江淮晨報 總編)
石 莉 (今日生活報 常務副總編輯)
周 軍 (合肥日報 經濟新聞部副主任)
羅 傑 (合肥晚報視覺中心主任)
吳慶保 (合肥報業傳媒有限公司物業服務分公司經理)
王 蓉 (合肥晚報經濟部 主任)
金 沙 (合肥晚報專刊中心 副主任)
邢志鴻 (合肥晚報新聞編輯部 副主任)
胡 藝 (合肥報業傳媒集團經管辦 副主任)
趙 濱 (合肥報業傳媒有限公司逍遙廣告分公司 副經理)
汪玉梅 (合肥樂滋滋龍蝦美食店 總經理)
周先定 (小周龍蝦店 總經理)
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本協會定名修改為“合肥市龍蝦協會”。
第二條合肥市龍蝦協會是合肥市行政區域內(含三縣)的龍蝦行業性社團組織,是由從事龍蝦養殖、外貿、物流、烹飪、調料經營、酒店及其相關行業和個人組成,經民政部門批准具有社團法人資格。
第三條本協會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遵守憲法、法律、法令和國家的有關政策及行業規範;依法開展活動,維護國家的根本利益和本協會會員合法權益;宏揚中華龍蝦美食文化,促進合肥龍蝦產業繁榮發展;發揮社團的橋樑紐帶作用,聯繫業內企業和人士,貫徹政府的方針政策,推廣先進經驗,反映經營者呼聲,維護會員合法權益,推動行業發展,振興龍蝦經濟,提高人民生活水平。
第四條本協會接受合肥市畜牧水產局業務領導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合肥市民政局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協會住所在合肥市新站區臨泉中路合肥報業大廈四樓。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協會業務範圍
(一)組織會員間的業務交流,對龍蝦產業發展進行探討,研究外地龍蝦節及其市場拓展情況;制定行規行約;積極向政府部門提出建議,為政府制定行業方針、政策及發展思路提供參考依據,完成政府相關部門委託辦理的事宜。
(二)組織對龍蝦養殖、外運、烹飪、外貿等方面知識的培訓;進行理論探討、學術講座;推廣先進文明的經營方式。
(三)研究、開拓龍蝦及其相關產業的新領域,推廣新成果;收集整理,宣傳發布國內外有關龍蝦的專業資料,編輯出版這方面的資料和信息,開展技術諮詢服務。
(四)經政府相關部門批准籌辦一年一度的合肥龍蝦節,進行龍蝦節期間各項獎項評選工作,將合肥龍蝦美食文化宣傳推介出去。
(五)維護會員合法權益,為會員提供商標註冊、廣告宣傳、法律服務、信息諮詢等方面的服務。
(六)制訂行規行約。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協會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和個體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具備下述任一條件均可申請參加:
一擁護本團體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在龍蝦經營或宣傳等方面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協會理事會頒發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協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協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1年無故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協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壹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納和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發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本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熱心龍蝦推廣事業,熟悉業務。
二在業界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5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第二十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一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4年,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二條 本協會會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條 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理事單位:2000元/年,副會長單位3000元/年,個人會員:300元/年。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經費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二十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有關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四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市民政局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市民政局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九 本協會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市民政局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於2011年3月25日第一屆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