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象棋運動協會

2011年 4月28日,合肥市象棋運動協會成立大會在市體育局舉行。省棋院、省象棋協會負責人、市有關單位負責人參加了成立大會。會議選舉產生了合肥象棋協會主席、常務副主席、副主席以及理事會理事、常務理事、秘書長。 象棋運動在我市已有數十年的發展歷程,曾經有過輝煌的歷史。目前我市象棋愛好者眾多,但由於缺乏統一的協調、組織和引導,象棋運動總體發展與合肥經濟社會快速發展步伐、與省會城市的地位遠不相吻合。成立市象棋協會,既是廣大象棋愛好者的共同願望,也是合肥象棋運動發展的現實需要,將對我市象棋運動的普及和發展將產生積極而深遠的影響。

基本信息

協會組織結構

合肥市象棋運動協會組織機構

人員名單

主席:余成培(原合肥市政協副主席)

常務副主席:許波(天星棋校校長、象棋大師)

副主席:吳作群(市檢察院副檢察長)

李建華(新安晚報體育部主任)

張權(新站區紀委副主任)

楊雲(市體育局群體處處長)

車金福(合肥市業餘體校書記)

胡世俠(原合肥市業餘體校圍棋高級教練)

秘書長:王東(合肥市業餘體校象棋教練)

常務副秘書長:楊昆(市委辦公廳秘書二室主任)

副秘書長:陳雲川(天星棋校副秘書長)

尹健(尹健象棋教室主任)

葛愛武(合肥市業餘體校西洋棋教練)

范若愚(象棋國家級裁判)

常務理事

余成培(原合肥市政協副主席)

許波(天星棋校校長、象棋大師)

吳作群(市檢察院副檢察長)

李建華(新安晚報體育部主任)

張權(新站區紀委副主任)

楊雲(市體育局群體處處長)

胡世俠(原合肥市業餘體校圍棋高級教練)

王東(合肥市業餘體校象棋教練)

楊昆(市委辦公廳秘書二室主任)

陳雲川(天星棋校副秘書長)

尹健(尹健象棋教室主任)

葛愛武(合肥市業餘體校西洋棋教練)

范若愚(象棋國家級裁判)

阮瓊琳(天星棋校副校長)

張承沖(市教育局基教處)

王欣(市體育局競體處)

張軍(瑤海區教體局)

章林(廬陽區教體局)

吳小明(包河區教體局)

許俊超(壩上街工商局局長)

李深涵(新站區稅務局)

理事

余成培、許波、吳作群、李建華、蔡文榜、張權、楊雲、胡世俠、王東、楊昆、陳雲川、尹健、葛愛武、范若愚、阮瓊琳、王永林、王欣、張軍、章林、吳小明、許俊超、李深涵、鄒立武、蔣志梁、於偉、楊從品、許騰雲、王華兵、費廣海、崔敏、方業菊、宋祥生、凌曉東、褚唯群、劉峻松、錢俊、張玉玲、劉大平、周宗武、史素梅、戴賢平、陳發庭、陳大勇、葉明、蔡強、劉寵、尹川、彭俊、劉榮柱、黃本慶、吳昌謀、魏來順、范迎節、鄧繼衛、卜暉、朱繼承、餘四海、萬振凱、宋本磊、劉永升、賀洪林、魯鋼

(以上排名不分先後)

協會章程

合肥市象棋運動協會章程

(草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協會名稱:合肥市象棋運動協會。 簡稱:合肥象協。

第二條 本協會性質:在合肥行政區域內,由象棋、西洋棋愛好者和象棋、西洋棋工作者自願組成,屬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本協會宗旨: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推動我市象棋、西洋棋事業的發展,為我市象棋、西洋棋事業作出貢獻,積極實施全民健身計畫,使象棋、西洋棋更好地為人民大眾服務。

第四條 本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合肥市體育總會、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合肥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協會設在合肥市阜南路40號綜合體育館二樓。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協會業務範圍

1、貫徹執行中國象棋、西洋棋協會有關象棋、西洋棋發展的方針、政策和法規,並根據合肥地區實際情況制訂適合的具體辦法。

2、宣傳開展象棋、西洋棋活動的意義,定期組織各類象棋、西洋棋活動,擴大象棋、西洋棋在社會上的影響,讓更多的人參與象棋、西洋棋活動。

3、參加各種象棋、西洋棋賽事。舉辦合肥地區的各類象棋、西洋棋比賽,在中國小及幼稚園開展象棋、西洋棋教學和普及活動。

4、經上級協會授權,舉辦分類及不同形式的等級比賽,發放中國象棋、西洋棋協會業餘等級證書。

5、舉辦象棋、西洋棋教練員、裁判員培訓班,提高教練員的教學水平和教學能力,提高裁判員組織比賽和裁判執法水平。

第三章 組織

第七條 本協會設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擁護本協會章程;

2、自願加入本協會,願意為協會作出自己的貢獻。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1、提交入會申請書;

2、經本協會理事會討論通過,發給會員證書。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1、享有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參加本協會的活動,獲得協會服務優先權。

3、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1、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2、維護本協會合法權益;

3、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4、按規定交納會費;

5、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信息和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超過一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協會的最高組織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職責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選舉和罷免理事;

3、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4、決定終止事宜及決定其他重大事宜等。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半數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推遲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市體育總會審查並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參加會員代表大會的代表由區、縣相應的象棋、西洋棋協會召開會員(代表)會議協商推薦或協會籌備組直接推薦產生。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協會理事,組成理事會。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責:

1、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2、選舉和罷免主席、常務副主席、副主席、秘書長;

3、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4、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5、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6、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7、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8、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9、制定內部管理制度和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以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協會領導機構由榮譽主席、名譽主席、顧問、主席、常務副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和副秘書長若干人組成。其中榮譽主席、主席和秘書長各一人,名譽主席、顧問、常務副主席、副主席、副秘書長若干人。由理事會協商推選常務理事會理事(常務理事人數原則上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本章程第十八條中1、3、5、6、7、8、9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的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到會2/3以上常務理事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半年召開一次會議,必要時也可隨時召開,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的主席、常務副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2、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3、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歲;

4、身體健康,能夠堅持正常工作;

5、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分;

6、具備完全民事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主席、常務副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市體育總會審查並經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主席、常務副主席、副主席、秘書長任期四年。原則上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市體育總會審查並經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秘書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再擔任其他社會團體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1、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

2、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落實情況;

3、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辦理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計畫;

2、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3、提名副秘書長以及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4、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工作人員的聘用;

5、處理其他日常事務工作。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1、會費;

2、捐贈;

3、政府撥款;

4、在核准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5、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個人會員100元/年、單位會員1500元/年。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務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政府拔款或社會捐贈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市民政局和市體育總會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修改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15日內,經市體育總會審查同意,並報市民政局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財產處理

第四十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市體育總會審查同意。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市體育總會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經市民政局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市體育總會和市民政局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本協會章程2011年 月 日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

通過。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解釋權屬本協會理事會。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自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協會活動

“金裕皖酒杯”合肥市首屆象棋棋王賽

競賽規程

一、主辦單位

合肥市象棋運動協會 安徽金裕皖酒業有限公司

二、協辦單位

合肥市業餘體校、合肥交通廣播、合肥市天星棋校

三、比賽日期及地點

1.時間:4月29日—5月1日。

2.地點:合肥市業餘體校(合肥市體育場綜合體育館)。

3.開賽時間:上午8:30;下午13:30。

四、競賽項目

象棋個人賽

五、參賽資格

1.合肥市本地戶口、身體健康者。

2.16周歲以下青少年,需具三級棋士及以上資格方可參賽。

3.駐合肥市高等院校學生(憑學生證)。

六、競賽辦法

1.採用《1999象棋競賽規則》。

2.根據報名人數確定輪次(7至11輪)。

七、錄取名次及獎勵

錄取前12名並給予獎勵:

第一名 3000元;第二名:1500元;第三名:800元;四至六名:500元;七至十二名: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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