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過錯追究

司法過錯追究

司法過錯追究,指對法務部門和司法人員在執法過程中出現的過失進行追究的機制,這一過錯追究機制將在司法改革過程中進一步確立和完善。

簡介

司法過錯追究司法過錯追究
司法過錯追究,是指法務部門和司法人員在執行公務過程中,因故意或過失作出的違法或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給行政管理相對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或造成不良的社會影響,依照相關法規追究其責任的監督措施。追究司法人員執法中的過錯責任,應當以行為人主觀上的過錯和客觀上的作為或不作為及造成的損害為依據。追究司法過錯責任應堅持實事求是、有錯必糾,懲戒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

制度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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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7月9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在人民法庭會和全國高院院長座談會期間召開會議的專場新聞發布會,通報人民法院推進改革的有關情況。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辦公室主任賀小榮在發布會上表示,將進一步完善輕微刑事案件快速辦理機制,加大人權司法保障力度,健全司法過錯追究機制,確保司法公正。

司法保障制度

為強化對公民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和訴訟權利的司法保障,新制定的《人民法院第四個五年改革綱要(2014-2018)》提出要建立和完善以庭審為中心的審判機制,有效發揮審判對偵查、起訴的制約和引導作用,確保司法公正。

過錯追究制度

人民法院將嚴格實行非法證據排除規則,進一步明確排除非法證據的程式和標準;建立對被告人、罪犯的辯解、申訴和控告認真審查、及時處理的機制。完善審判環節重視律師辯護、代理意見工作機制;健全司法過錯追究機制,統一司法過錯責任認定標準;規範處理涉案財物的司法程式,明確人民法院處理涉案財物的範圍、標準和程式;進一步完善輕微刑事案件快速辦理機制。在立法機關的授權和監督下,有序推進刑事案件速裁程式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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